【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陆某1与陆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1,女,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陆某2,男,193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平,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1与被告陆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某1诉请: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某1,被告陆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陆某1系被告陆某2兄弟的孙女。2013年8月30日在杭州市书记、村长的见证下遗赠人陆某2与扶养人陆某1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约定:1、陆某2愿将自己的楼房2套房屋,建筑面积为64平米水韵康泽1-1-1702室,159平米6-1-201室,房产证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全部赠给陆某1,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2、陆某1保证继继悉心照顾,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陆某2生活水平保持全市平均水平以上。陆某2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陆某1承担。陆某2去世后由陆某1负责送终安葬。3、在房产证办好之后,陆某2积极协助陆某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到陆某1名下。

本院认为:陆某1与陆某2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亦无异议,原告亦已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应认定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陆某1与陆某2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陆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峰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