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认为: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1、2、3、4、5、7、9真实性,其中证据1、2、3、9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内容涉及被告要求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被告发函予以拒绝的事实,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能证明原、被告协商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过程以及2016年4月、5月原告通过股东虞美华支付给被告工资的事实,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6中的工人工资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其中的厂房租赁协议书签订日期早于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且也不能证明该房屋专用于履行涉案合同,本院不予认定。与东西方航空科技发展(宁波)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不是原件,也没有相应发票,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书没有相应的发票,不能确定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对喷漆房产品购销合同、铸件产品购销合同、真空泵烘房加工协议、与金承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也不能证明与被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巫修海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提供给原告四套螺杆真空泵螺杆模型的电子文档及说明、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许祖近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被告巫修海与原告技术人员微信交流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巫修海在2016年4月中旬至6月,提供给原告四套螺杆真空泵螺杆模型的电子文档,并进行了相应技术指导;
证据2、原告官方网站网页、原告向他人推销螺杆真空泵手机短信,拟证明原告已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推销并开始实际销售螺杆真空泵,说明原告已掌握被告提供的螺杆真空泵制造技术;
证据3、被告银行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清单,拟证明原告叫股东虞美华支付合同约定的每月7000元,在被告提出异议退还虞美华后,虞美华拒不声明系为原告代付还继续按月支付7000元,间接证明原告恶意不支付被告报酬,根本违反合同;
证据4、四款真空泵指标参数,拟证明原告提供不切实际的螺杆真空泵指标参数,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已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网站上推销的螺杆真空泵并非来源于被告提供的7.5kw的三款而开发的技术和产品;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系为避税所以由公司股东个人汇款;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表中的标准是行业标准。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1能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交了四套螺杆真空泵螺杆模型电子文档和在涉案协议履行期间曾经对原告进行过技术指导,且该事实已经(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能证明原告许诺销售部分螺杆真空泵事实,证据3能证明被告退回工资事实,均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受调解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巫修海系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在螺杆真空泵领域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多年,拥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原告法定代表人许祖近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于2016年3月找到被告洽谈技术合作。经过多次协商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9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该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浙江珂勒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和乙方(巫修海)就乙方为甲方开发螺杆鼓风机(共五个平台,其中一个平台2.2kw-185kw)及真空泵(2.2kw-75kw,其中变矩3.7kw、7.5kw、18kw、30kw、55kw;等矩2.2kw、5.5kw、11kw、15kw、22kw、37kw、75kw)技术开发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时间为20年。第二条、乙方螺杆鼓风机系列的技术开发等工作,甲方支付乙方月薪7000元,甲方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借款不超过10000元;乙方月奖金不低于10000元(奖金发放时间为农历过年放假前,奖金发放时如有向甲方借款同时结清)。螺杆鼓风机系列的开发,乙方需完成当年协商达成的任务(第一款鼓风机需在签订协议或交付样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开发至合格产品),否则报酬减半(该六字已被划掉,双方当事人在划线处加盖有公章或指印)。第三条、甲方系列螺杆真空泵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型线优化工夹量具改进),甲方支付乙方400000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乙方完成等矩11kw、变矩18kw开发,甲方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乙方完成二款产品开发,甲方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乙方完成二款产品开发,甲方支付200000元;待乙方年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股份分红等)达到100万元时,乙方退还甲方前列支付的40万元。第四条、双方合作之日起,乙方开发的螺杆鼓风机、真空泵(包括但不限于型线、工夹量具等)系列知识产权(所有权及排他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并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有署名权,若因署名导致第三方追究甲方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乙方负有长期为所开发技术保密的义务(包括在开发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合作期间除甲方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相关技术、产品。现有的一家合作单位需在两年内结束。第六条、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程序批准后,甲方共赠送1200万元注册资本5%的股份给乙方。如甲方增资扩股,乙方有不超过同比例增持股份权利。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第七条、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前或未到每年考核日期离职,该年度奖金与分红和乙方无关。乙方持有甲方股份,合同期未满离职或在竞业限制期满后,其价值超过出资值的,甲方以出资值收购;如低于出资值的,以实际现值收购,或继续由乙方持有;合同期未满离职或在竞业限制期满后收购或继续由乙方持有的决定权归甲方,如乙方与甲方连续合作期满五年,乙方有处理所持有股份的权利,但甲方最大股东有优先受让权。第八条、乙方负有长期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义务,其具体见甲、乙双方所签保密合同。甲、乙双方合同期满或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得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合作技术开发、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制的范围为真空泵、鼓风机及甲方生产的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限制的地域范围为甲方销售产品的所有区域。若乙方违反保密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未履行任何其中一项保密义务或本条限制约定的,由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或乙方持有股份以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收购价半价收购。如违约金或其半价不足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实际损失。……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涉案合同订立后,原告为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201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交付了四套螺杆真空泵模型(该四套技术方案分别为三套7.5kw变螺矩真空泵的技术方案和一套11kw等螺矩真空泵技术方案)的电子文档,并对原告进行过一定的技术指导。2016年5月16日和6月8日,原告通过其股东虞美华账户向被告支付了2016年4月和5月的工资,被告予以接受。2016年6月4日,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保密合同,被告认为该合同条款过于苛刻予以拒绝,该保密合同至今未签订。2016年6月18日和19日,被告通过发函和电子邮件要求解除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在2016年6月18日的书面函中,被告提出该合作协议中有关股权赠与、合作期间、报酬与技术开发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无法执行等情况,并对原告支付工资时并非以公司名义而是通过公司股东虞美华账户转账的做法提出异议。2016年6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虞美华退还了2016年4月和5月的工资款项。2016年7月11日,原告回函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除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16年7月18日前到现场解决7.5kw和11kw螺杆真空泵相关技术问题以及提交螺杆鼓风机技术开发计划。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原告继续通过股东虞美华账户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则每月将收到的款项转账予以退还。2016年9月26日,案外人通过手机短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许祖近询价,许祖近对KZB-7.5-55和KZB-18.5-100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和价格做了说明。
2016年7月26日,巫修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并就其已实际履行部分要求原告支付相应报酬。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浙10民初333号民事判决,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并判令珂勒曦公司支付巫修海工资、奖金及技术服务费用共52950元。双方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维持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并判令珂勒曦公司赔偿巫修海经济损失3万元。
另查明,原告珂勒曦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注册资本为189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压缩机、泵、真空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风机、五金、家用电器制造、销售、维修,货物净出口、技术进出口。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9日订立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表达了双方共同合作开发螺杆鼓风机及真空泵技术的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本应客观、真实、全面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等主要条款,然而,涉案协议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对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作出任何约定,对于合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亦未约定明确,大大降低了合同履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导致了合作关系的迅速破裂,使本来约定合作时间二十年的合同在签约两个月后即面临解除的困境。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修补协议部分条款达成一致,无法恢复互信的情况下,继续以涉案协议拘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必将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已维持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珂勒曦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在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中所受的损失,有权要求被告巫修海予以赔偿。由于原告珂勒曦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部分所对应的具体经济损失,本院参考涉案协议所约定的标的金额,结合原告珂勒曦公司为履行协议进行的准备工作、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及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被告巫修海赔偿原告珂勒曦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对于原告珂勒曦公司主张100万元违约金的损害赔偿,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承担违约金责任前提为被告巫修海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原告珂勒曦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巫修海违反了上述约定的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珂勒曦公司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