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4 0:00:00

浙江珂勒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巫修海、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珂勒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许祖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联军,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修海,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喻志明,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珂勒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勒曦公司)与被告巫修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和2017年8月2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联军和被告巫修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喻志明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被告对与本案关联的(2016)浙10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不服,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且已被受理【案号为(2017)浙民终139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中止本案审理。(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本院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珂勒曦公司起诉称:2016年4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大型设备供应商签订了大型设备购销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并招聘人员,已支付或即将支付大量款项。在签订后一个月左右,被告提出变更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大部分实质性条款。变更技术开发合作协议沟通洽商近一个半月未果,被告终止提供实质性服务(包括不限于锁死已提供的技术资料)。为减少和避免更大损失产生,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不同意解除的函》,要求被告在收到该函五日内先履行原商定的四项技术服务。被告在收到该函后至今一直未提供其应提供的技术服务。综上所述,被告擅自终止履行义务显属违约,已经或即将造成原告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违约金或实际损失100万元,并继续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鉴于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已经生效的(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解除,故原告不再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巫修海答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等情形,而且原告恶意不支付报酬,被告已经先行提起诉讼,现已经法院判决解除。二、就螺杆真空泵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当多的技术服务。具体如下:(一)被告交付原告三套7.5kw和一套11kw共四套螺杆真空泵的螺杆模型技术方案,并教授原告公司技术人员如何设计间隙均匀的螺杆齿形及7.5kw和1lkw螺杆真空泵成对螺杆不同接触之间、螺杆与泵体之间的间隙如何设置;(二)帮助原告优化7.5kw螺杆真空泵螺杆型线,解决螺杆设计问题;(三)协助原告解决螺杆加工工艺问题,指出了根部加工问题并提出建议最终达到了适当的装配间隙;(四)教授原告公司技术人员如何使用测试仪器和如何应用测试数据计算真空泵的性能,并借给原告测试仪器约一个月;(五)验证原告11kw螺杆真空泵螺杆设计的正确性,并替原告设计了llkw螺杆真空泵的螺杆模型;(六)解决螺杆真空泵的间隙分配与装配间隙测量问题。三、经过被告的技术指导后,原告已经基本掌握了制造螺杆真空泵的技术,目前已经在网上推销,并可以正常接订单。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后,被告已经提供了很多技术服务,已经使原告有能力制造螺杆真空泵,原告诉称“被告终止提供实质性服务……已经或即将造成原告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失”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合同书》、《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用以证明项目所有科技成果系由8人团队研发,归国家或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所有,项目的干式螺杆真空泵符合行业标准;

证据3、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用以证明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证据4、《公证书》及附件,用以证明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经双方充分协商合法有效,被告终止提供实质性技术服务,原告发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证据5、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许祖近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被告从2016年3月4日确定合作意愿,商谈合作条件到签订协议用了一个多月,被告对2016年4月、5月工资发放方式、数额等没有意见;

证据6、原告与合作对象签订的协议等,用以证明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损失部分情况,包括房租损失、设备及加工材料费损失,再次寻找合作伙伴产生差旅费、伙食费、人工工资等损失及可能超出支付被告报酬部分损失、开发延后导致的利润等损失;

证据7、原告与东北大学签订的合同,用以证明因被告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证据8、原告与台州学院签订的合同及发票、银行汇单,用以证明因被告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证据9、(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2016年4月9日订立的协议双方系技术合作开发关系。

对于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工业化生产是达不到这个标准;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恶意不履行合同,被告已经履行了三个月;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对公司股东虞美华发工资的方式一直没有同意,且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重新签订协议系原告不愿意实质性履行义务引起;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日期早于本案双方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工资损失中没有提供叶建海等人的劳动合同,涉及人员是否系被告公司员工无法确定,其中叶建海系在原告公司尚未成立之前和上海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原告支付工资,对喷漆房、产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付款人系虞美华而非原告,与东西方航空科技发展(宁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不是原件,也没有发票等付款凭证,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书没有发票,不能确定真实性,真空泵加工协议系虞美华付款,与本案无关联性,与金承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和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关于参数、付款条件、期限规定得很清楚,而和被告签订的合同就只有7.5kw,没有具体参数;证据8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且签约日期为2016年6月6日,证明原告在多渠道引进技术;对证据9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1、2、3、4、5、7、9真实性,其中证据1、2、3、9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内容涉及被告要求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被告发函予以拒绝的事实,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能证明原、被告协商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过程以及2016年4月、5月原告通过股东虞美华支付给被告工资的事实,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6中的工人工资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其中的厂房租赁协议书签订日期早于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且也不能证明该房屋专用于履行涉案合同,本院不予认定。与东西方航空科技发展(宁波)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不是原件,也没有相应发票,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书没有相应的发票,不能确定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对喷漆房产品购销合同、铸件产品购销合同、真空泵烘房加工协议、与金承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也不能证明与被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巫修海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提供给原告四套螺杆真空泵螺杆模型的电子文档及说明、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许祖近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被告巫修海与原告技术人员微信交流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巫修海在2016年4月中旬至6月,提供给原告四套螺杆真空泵螺杆模型的电子文档,并进行了相应技术指导;

证据2、原告官方网站网页、原告向他人推销螺杆真空泵手机短信,拟证明原告已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推销并开始实际销售螺杆真空泵,说明原告已掌握被告提供的螺杆真空泵制造技术;

证据3、被告银行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清单,拟证明原告叫股东虞美华支付合同约定的每月7000元,在被告提出异议退还虞美华后,虞美华拒不声明系为原告代付还继续按月支付7000元,间接证明原告恶意不支付被告报酬,根本违反合同;

证据4、四款真空泵指标参数,拟证明原告提供不切实际的螺杆真空泵指标参数,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已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网站上推销的螺杆真空泵并非来源于被告提供的7.5kw的三款而开发的技术和产品;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系为避税所以由公司股东个人汇款;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表中的标准是行业标准。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1能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交了四套螺杆真空泵螺杆模型电子文档和在涉案协议履行期间曾经对原告进行过技术指导,且该事实已经(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能证明原告许诺销售部分螺杆真空泵事实,证据3能证明被告退回工资事实,均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受调解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巫修海系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在螺杆真空泵领域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多年,拥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原告法定代表人许祖近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于2016年3月找到被告洽谈技术合作。经过多次协商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9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该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浙江珂勒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和乙方(巫修海)就乙方为甲方开发螺杆鼓风机(共五个平台,其中一个平台2.2kw-185kw)及真空泵(2.2kw-75kw,其中变矩3.7kw、7.5kw、18kw、30kw、55kw;等矩2.2kw、5.5kw、11kw、15kw、22kw、37kw、75kw)技术开发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时间为20年。第二条、乙方螺杆鼓风机系列的技术开发等工作,甲方支付乙方月薪7000元,甲方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借款不超过10000元;乙方月奖金不低于10000元(奖金发放时间为农历过年放假前,奖金发放时如有向甲方借款同时结清)。螺杆鼓风机系列的开发,乙方需完成当年协商达成的任务(第一款鼓风机需在签订协议或交付样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开发至合格产品),否则报酬减半(该六字已被划掉,双方当事人在划线处加盖有公章或指印)。第三条、甲方系列螺杆真空泵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型线优化工夹量具改进),甲方支付乙方400000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乙方完成等矩11kw、变矩18kw开发,甲方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乙方完成二款产品开发,甲方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乙方完成二款产品开发,甲方支付200000元;待乙方年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股份分红等)达到100万元时,乙方退还甲方前列支付的40万元。第四条、双方合作之日起,乙方开发的螺杆鼓风机、真空泵(包括但不限于型线、工夹量具等)系列知识产权(所有权及排他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并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有署名权,若因署名导致第三方追究甲方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乙方负有长期为所开发技术保密的义务(包括在开发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合作期间除甲方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相关技术、产品。现有的一家合作单位需在两年内结束。第六条、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程序批准后,甲方共赠送1200万元注册资本5%的股份给乙方。如甲方增资扩股,乙方有不超过同比例增持股份权利。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第七条、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前或未到每年考核日期离职,该年度奖金与分红和乙方无关。乙方持有甲方股份,合同期未满离职或在竞业限制期满后,其价值超过出资值的,甲方以出资值收购;如低于出资值的,以实际现值收购,或继续由乙方持有;合同期未满离职或在竞业限制期满后收购或继续由乙方持有的决定权归甲方,如乙方与甲方连续合作期满五年,乙方有处理所持有股份的权利,但甲方最大股东有优先受让权。第八条、乙方负有长期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义务,其具体见甲、乙双方所签保密合同。甲、乙双方合同期满或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得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合作技术开发、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制的范围为真空泵、鼓风机及甲方生产的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限制的地域范围为甲方销售产品的所有区域。若乙方违反保密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未履行任何其中一项保密义务或本条限制约定的,由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或乙方持有股份以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收购价半价收购。如违约金或其半价不足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实际损失。……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涉案合同订立后,原告为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201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交付了四套螺杆真空泵模型(该四套技术方案分别为三套7.5kw变螺矩真空泵的技术方案和一套11kw等螺矩真空泵技术方案)的电子文档,并对原告进行过一定的技术指导。2016年5月16日和6月8日,原告通过其股东虞美华账户向被告支付了2016年4月和5月的工资,被告予以接受。2016年6月4日,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保密合同,被告认为该合同条款过于苛刻予以拒绝,该保密合同至今未签订。2016年6月18日和19日,被告通过发函和电子邮件要求解除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在2016年6月18日的书面函中,被告提出该合作协议中有关股权赠与、合作期间、报酬与技术开发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无法执行等情况,并对原告支付工资时并非以公司名义而是通过公司股东虞美华账户转账的做法提出异议。2016年6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虞美华退还了2016年4月和5月的工资款项。2016年7月11日,原告回函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除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16年7月18日前到现场解决7.5kw和11kw螺杆真空泵相关技术问题以及提交螺杆鼓风机技术开发计划。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原告继续通过股东虞美华账户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则每月将收到的款项转账予以退还。2016年9月26日,案外人通过手机短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许祖近询价,许祖近对KZB-7.5-55和KZB-18.5-100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和价格做了说明。

2016年7月26日,巫修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并就其已实际履行部分要求原告支付相应报酬。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浙10民初333号民事判决,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并判令珂勒曦公司支付巫修海工资、奖金及技术服务费用共52950元。双方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维持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并判令珂勒曦公司赔偿巫修海经济损失3万元。

另查明,原告珂勒曦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注册资本为189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压缩机、泵、真空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风机、五金、家用电器制造、销售、维修,货物净出口、技术进出口。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9日订立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表达了双方共同合作开发螺杆鼓风机及真空泵技术的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本应客观、真实、全面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等主要条款,然而,涉案协议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对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作出任何约定,对于合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亦未约定明确,大大降低了合同履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导致了合作关系的迅速破裂,使本来约定合作时间二十年的合同在签约两个月后即面临解除的困境。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修补协议部分条款达成一致,无法恢复互信的情况下,继续以涉案协议拘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必将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已维持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珂勒曦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在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中所受的损失,有权要求被告巫修海予以赔偿。由于原告珂勒曦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部分所对应的具体经济损失,本院参考涉案协议所约定的标的金额,结合原告珂勒曦公司为履行协议进行的准备工作、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及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被告巫修海赔偿原告珂勒曦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对于原告珂勒曦公司主张100万元违约金的损害赔偿,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承担违约金责任前提为被告巫修海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原告珂勒曦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巫修海违反了上述约定的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珂勒曦公司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巫修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珂勒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浙江珂勒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巫修海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营业中心。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欠喜

代理审判员李海波

人民陪审员王玲丽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王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