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6 0:00:00

郭晓敏与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O俊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晓敏,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妇产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郭晓敏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江妇产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O俊峰,被上诉人郭晓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江妇产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晓敏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合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曲江妇产医院的侵权时间,认定曲江妇产医院侵权的期限较长依据不足。同时,曲江妇产医院仅在自己的网站和医院内宣传册上小范围使用案涉照片,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情节轻微,曲江妇产医院又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故判令曲江妇产医院向郭晓敏口头或书面道歉即可,或者最多在原侵权范围内进行道歉。一审法院判决曲江妇产医院在《华商报》《现代快报》连续三天发布书面声明依据不足,明显不合理。2.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应酌情考虑减少赔偿数额。曲江妇产医院的侵权行为并没有降低郭晓敏的社会形象,影响的范围极其有限,且郭晓敏也无证据证明曲江妇产医院因此获益。郭晓敏自认其知名度稍低于其丈夫李好,参照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同类判决,本案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到二万元更为合理。3.一审法院遗漏曲江妇产医院抗辩请求,郭晓敏及其丈夫李好系共同诉讼人,应将本案与李好诉曲江妇产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合并审理。郭晓敏及其丈夫李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同一赔偿依据分别起诉曲江妇产医院,重复请求赔偿,无形中增加了曲江妇产医院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对合并审理的请求,既没有进行审查,也没有向曲江妇产医院释明是否采纳该请求和在一审判决书中说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一审被告辩称

郭晓敏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关于侵权持续的时间问题,郭晓敏提交的(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4205号公证书中有明确记载,曲江妇产医院自2014年10月21日即开始侵权,侵权时间较长。

郭晓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曲江妇产医院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删除在曲江妇产医院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号上涉及其姓名和肖像的图片及文字;2.曲江妇产医院在《华商报》《现代快报》连续3天发布书面声明,向郭晓敏赔礼道歉,同时在曲江妇产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前台接待处发布相同的书面声明并至少保留30天;3.曲江妇产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郭晓敏曾在曲江妇产医院接受孕期检查。曲江妇产医院未经郭晓敏及其丈夫李好同意,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播放的《诞生喜悦》视频中插入郭晓敏、李好主持电视节目的照片,在其公众微信号(微信号×××y)中发布的《一座城市,一家医院、一个“小小联合国”》文章内使用郭晓敏、李好主持电视节目的照片,照片下方标注的文字为“著名主持人李好郭晓敏孕检服务”。郭晓敏、李好委托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曲江妇产医院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分别产生公证费4000元、1000元。曲江妇产医院在其前台摆放的宣传相册上、在其前台免费发放的宣传画册上均印有郭晓敏、李好主持电视节目的照片。郭晓敏、李好委托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对曲江妇产医院该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产生公证费900元。2017年3月28日,郭晓敏、李好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致邦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郭晓敏、李好委托致邦所律师担任涉嫌侵害肖像权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期律师费应支付5000元、第二期律师费应支付5000元、第三期律师费按照赔偿金额的25%支付。2017年4月12日,致邦所向曲江妇产医院发出《律师函》一份,告知:因曲江妇产医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郭晓敏、李好肖像及姓名,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并要求曲江妇产医院在收到本函5日内全面停止侵权行为,修改或删除侵权视频,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印制手册,并立即停止其他潜在的未被发现的侵权行为。一审庭审中,曲江妇产医院陈述其在收到《律师函》后,已经将官方网站上、微信公众号中涉及到郭晓敏、李好肖像和姓名的视频、文章全部删除,印有郭晓敏、李好照片的印刷品也全部收回并销毁。郭晓敏亦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上已停止侵权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另查明:郭晓敏及其配偶李好系江苏卫视主持人,于2014年2月凭主持节目《一站到底》获得2013年度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在全国范围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一审审理中,郭晓敏自认其知名度稍低于李好。曲江妇产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范围为妇科、急诊科、中医科(妇科、不孕不育专业)、产科、新生儿科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曲江妇产医院未经郭晓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郭晓敏及其配偶李好的照片,侵犯了郭晓敏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曲江妇产医院辩称现其已经将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号、宣传手册上涉及到郭晓敏肖像和姓名的内容全部删除。郭晓敏要求曲江妇产医院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删除在曲江妇产医院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号上涉及其姓名和肖像的图片及文字的诉讼请求,因曲江妇产医院已经停止其侵权行为,且郭晓敏对部分停止侵权的事实予以确认,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他侵权行为的存在,故一审法院不再理涉。因郭晓敏系公众知名人物,曲江妇产医院应就其擅自使用郭晓敏肖像、姓名的侵权行为对郭晓敏书面致歉,以消除影响。故对郭晓敏要求判令曲江妇产医院在《华商报》《现代快报》连续3天发布书面声明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在曲江妇产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前台接待处发布相同的书面声明并至少保留30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曲江妇产医院自2014年开始就未经郭晓敏同意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郭晓敏肖像,并在其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号、宣传画册上多处使用郭晓敏肖像,直至郭晓敏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曲江妇产医院发出《律师函》后,历时近3年,曲江妇产医院才停止其侵权行为。郭晓敏作为电视节目主持人,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稍低于配偶李好。郭晓敏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为此也产生了相应的费用。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一审法院酌定曲江妇产医院赔偿郭晓敏经济损失40000元。故对郭晓敏要求曲江妇产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曲江妇产医院辩称其使用郭晓敏的肖像、姓名范围较小,没有降低郭晓敏的社会评价,也未给其带来多大经济效益,郭晓敏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使用其肖像、姓名应当有一定的包容度,其不同意在报纸上发布书面声明,仅同意支付适当赔偿。曲江妇产医院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郭晓敏肖像已经构成侵权,郭晓敏作为公众人物,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曲江妇产医院应当在西安、南京两地报纸上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向郭晓敏道歉。按照法律规定,曲江妇产医院也应当为其侵犯郭晓敏肖像权的行为向郭晓敏支付赔偿。故此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华商报》《现代快报》连续3天发布书面声明向郭晓敏赔礼道歉,同时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前台接待处发布相同的书面声明并至少保留30天,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郭晓敏经济损失40000元;三、驳回郭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二审另查明,李好基于本案同一事实,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1日,该院作出(2017)苏0115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判决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除以本案一审判决相同的方式赔礼道歉外,另赔偿李好经济损失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证文书、公证费、律师费发票、律师函、网页介绍打印件、委托代理合同、致歉声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曲江妇产医院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应如何确定;二、本案应否与李好诉曲江妇产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及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曲江妇产医院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应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曲江妇产医院未经郭晓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郭晓敏及其丈夫李好主持节目的照片在曲江妇产医院的官方网站视频、公众微信号以及前台宣传相册上使用,该行为具有过错,构成对郭晓敏肖像权的侵犯,曲江妇产医院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郭晓敏请求曲江妇产医院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依据一、二审查明事实,郭晓敏照片的使用形式及范围仅限于其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号以及前台宣传相册,该照片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局限于前述范围内,故该医院在其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号以及前台接待处的范围内赔礼道歉即可以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一审法院判令曲江妇产医院在《华商报》《现代快报》连续三天发布书面道歉声明明显超出了曲江妇产医院使用照片及造成影响的范围,本院予以纠正,并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本案应否与李好诉曲江妇产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及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曲江妇产医院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李好、郭晓敏二人共同主持电视节目照片,以著名主持人李好、郭晓敏也在该院接受孕检服务进行商业宣传。郭晓敏与李好均为独立的个人,各自享有独立的肖像权,曲江妇产医院所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二人肖像权,郭晓敏、李好对曲江妇产医院均有独立的请求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非应当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对两案未予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到在曲江妇产医院使用的照片中郭晓敏与李好系作为夫妻的整体形象出现的事实,对两案的赔偿数额进行整体考量,以使曲江妇产医院对两案的总体赔偿金额与其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相当,避免对曲江妇产医院的过错在两案中重复评价。从曲江妇产医院宣传的内容看,郭晓敏作为女性接受孕检服务应是宣传的基础,而李好系作为其配偶的形象出现,综合郭晓敏肖像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曲江妇产医院使用照片的方式、大小、位置,曲江妇产医院的获利程度等因素,结合曲江妇产医院在收到律师函后即停止侵权的事实,本院酌定曲江妇产医院赔偿郭晓敏经济损失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40000元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所述,曲江妇产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前台接待处发布书面声明向郭晓敏赔礼道歉,并至少保留30天,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三、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晓敏经济损失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郭晓敏负担283元,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郭晓敏负担100元,西安曲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栗娟

审判员朱莺

审判员沈廉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