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越野、深圳市乾元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越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乾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莱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洪,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越野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乾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经审查终结。
赵越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关于“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认定不准确。乾元通公司在原审时主张的解除合同理由,即,《技术服务合同》签订不合法、服务方未提供合同约定服务,分别被一、二审法院查明不成立并且被驳回,乾元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赵越野在起诉时请求解除《技术服务合同》的理由是乾元通公司严重违约在先。解除合同不是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赵越野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以乾元通公司不履行主要债务为依据解除合同并追究乾元通公司法律责任。(二)二审法院不应当判决恢复原状。赵越野没有请求恢复原状;而且,赵越野提供的是专业技术知识服务,具有不可恢复原状特性,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涉案三项专利一经公开,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恢复原状。一审判决认定应当恢复原状无有效证据支持且极不公平,对二审判决产生误导。二审法院认定赵越野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涉案专利符合约定,不应当判决恢复原状。(三)二审判决依据赵越野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技术服务合同,将合同项下的三项专利归赵越野所有”认定其放弃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放弃了自己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该认定确定性质不当,适用实体法不当,申请重新审理判决。关于是否放弃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等应当向赵越野证实。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技术服务合同》第5.2条约定,赵越野要求收回专利成果是合法的。本案中,赵越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服务,完全实现了《技术服务合同》签订的预期目的,有权要求乾元通公司履行结算义务。(四)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乾元通公司完全认可并实现了《技术服务合同》签订的预期目的。赵越野于20017年5月26日在浏览乾元通公司网站时发现,乾元通公司利用涉案专利为企业做形象推广,实现了乾元通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预期目的即通过取得“专利”提高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乾元通公司利用涉案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扶持金,事实证明其己经完全认可并实现了《技术服务合同》签订的预期目的。(五)有新的证据证明由于乾元通公司不履行交纳涉案专利申请费用等法定义务已经造成涉案三项专利永久失效,赵越野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乾元通公司赔偿赵越野因此造成的损失。(六)在赵越野将乾元通公司诉至法院后,乾元通公司表现恶劣,对乾元通公司以恶意侵占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为目的的行径,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乾元通公司法律责任。(七)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请求改判3万元支付款项乾元通公司不得追回,判决乾元通公司向赵越野支付未支付的涉案三项专利固定报酬12.6万元和奖励报酬12万元,判决乾元通公司赔偿赵越野专利权失效损失37.8万元和维权费用暂定28825元。
赵越野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证据:1.经公证保全的乾元通公司网站的相关网页有关涉案三项专利的内容:“随着全球能源的日益匮乏,公司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号召,近年来公司积极开拓产品应用范围、凭借自身实力、引进高端人才相继开发出了新一代太阳能幕墙集热装置及与之配套的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该产品及系统方案是真正意义的建筑一体化太阳能节能产品,填补了国内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空白,已经申请国家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关于涉案三项专利的《专利授权通知》、《缴费通知》、《专利权终止通知》及相关网站截图,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5年5月6日发出通知,涉案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费于2014年8月30日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3日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但根据检索,该专利权在2016年5月11日的状态为视为放弃。
乾元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不认可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公证保全的网页并非由乾元通公司发布,也不是来自乾元通公司网站,而是来自第三方平台,上面的两个联系电话无法打通,如果乾元通公司一直在使用涉案专利,不可能上传两个无法打通的电话作为联系方式。(二)乾元通公司没有缴费的义务。本案一审起诉前,乾元通公司就明确表示不会再缴费;而且根据二审判决和赵越野的请求,专利续费应当由赵越野承担和执行,赵越野也曾经缴过费,乾元通公司也是从赵越野处知道是否缴费且缴费多少,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赵越野选定,联系人也是赵越野。涉案专利的无效是赵越野恶意不缴费的结果。(三)一、二审程序中多次庭审记录表明,赵越野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乾元通公司同意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后,可以依法判决恢复原状。(四)乾元通公司不存在恶意行为,是依法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五)赵越野在一审中并未主张赔偿损失,在申请再审程序中不应主张赔偿损失。(六)在赵越野谎称自己是太阳能领域技术专家的情况下,乾元通公司与其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事后才发现赵越野对于如何制造太阳能集热瓷砖完全是外行,涉案专利只是其以前的工作设想,赵越野对乾元通公司进行了彻头彻尾的欺骗。
本院认为:(一)赵越野以新证据1为由主张涉案专利实现了乾元通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预期目的,但是,新证据1是在第三方平台发布,没有上传时间和上传主体,不能证实是乾元通公司发布;而且《技术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赵越野所主张的预期目的,根据宣传报道来判断涉案专利是否能够实现《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缺乏依据。(二)二审判决关于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认定正确。赵越野在本诉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解除《技术服务合同》,而乾元通公司在其反诉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技术服务合同》,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并认为赵越野放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放弃了自己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为,赵越野向乾元通公司提交的三项专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外墙太阳能集热瓷砖”的技术开发目的,该行为构成违约,导致乾元通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因此,赵越野关于乾元通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理由均被一、二审法院查明不成立并被驳回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本案具体情况判令涉案三项专利归赵越野所有,符合合同法规定。赵越野关于《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关于赵越野申请再审请求法院追究乾元通公司恶意侵占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赔偿其专利失效产生损失和其他损失,在一审程序中并未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夏君丽
审判员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傅蕾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