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姜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2遗产折价款59399元”、“驳回谢某1、谢桂珍、谢某2、谢某3、陈某1、陈某2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位于怀宁县间(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石字第××号》)、位于怀宁县农贸桥北侧西头的房屋两间(含屋后5米地基)及其附属物归谢某1、谢桂谢桂珍、谢某3、谢某2所有”、“位于怀宁县间(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石字第××号》)、位于怀宁县户门面房一间(房产证号为《怀政字第××号》)及银行存款80300元归姜某1所有”;
三、位于怀宁县间(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石字第××号》)归谢某1、谢桂谢桂珍、谢某3、谢某2所有,位于怀宁县农贸桥北侧西头的房屋两间(含屋后5米地基)及其附属物由谢某1、谢桂谢桂珍、谢某3、谢某2使用;
四、位于怀宁县间(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石字第××号》)、怀宁县户门面房一间(房产证号为《怀政字第××号》)及银行存款80300元归姜某1所有,位于怀宁县其附属物由姜某1使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64元,减半收取9082元,由谢某1负担1635元、谢桂珍负担726元、谢某3负担182元、谢某2负担182元、姜某1负担5994元、陈某2负担363元,鉴定费6500元,由谢某1负担1170元、谢桂英负担520元、谢某3负担130元、谢某2负担130元、姜某1负担4290元、陈某2负担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64元,由谢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