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刘某1、刘某2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刘某1、刘某2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及西厢房三间;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某7、张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六个子女: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1、刘某2、刘某6。刘某7于1994年2月去世,张某于2003年3月去世。二人留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院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二人生前未立遗嘱。因继承问题,刘某1、刘某2与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刘某3一审辩称,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对于我的继承份额赠与我的弟弟刘某6。1976年1月,是我和父母共同将老房三间翻建成了五间。西厢房建造于1989年9月,是我和两个妹妹秀兰、刘某5出的建筑材料,弟弟刘某6建造,故不属于遗产。作为家中的老大,我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要求多分得遗产,给我的弟弟。
刘某4一审辩称,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将我的继承份额赠与给我的弟弟刘某6。刘某1、刘某2所说的父母遗产有正房五间、西厢房四间与事实不符。正房五间是1976年1月刘某3和父母借款共同建设,后期还款由刘某3一人承担。西厢房是三间,是1989年9月,由刘某3、刘某5和我出的建筑材料,刘某6请人建设,不应属于父母的遗产。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对父母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刘某5一审辩称,同意刘某3、刘某4的一审答辩意见,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将我的继承份额赠与刘某6。
刘某6一审辩称,关于遗产范围,只认可有正房三间,西厢房三间是刘某3、刘某4、刘某5出建筑材料,我找人帮忙建设,不应属于遗产,同时,我的姐姐刘某3、刘某4、刘某5无论是对房屋建设还是在父母赡养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应当多分得遗产。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