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沫系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3号院5号楼X层X室房屋业主,保利地产公司系小区开发商,保利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郭沫与保利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建筑隔声情况约定“出卖人承诺该现价商品住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现价商品住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限价商品住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八。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件八未填写相关数据。
郭沫的案涉房屋东北角两面墙与电梯机井房共用墙体。郭沫称电梯运行产生噪声,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于2015年1月向保利地产公司和保利物业公司发出投诉函。保利物业公司称收到投诉函,也与保利地产公司联系,但因为噪声未超标,如果要降低噪声,费用需由郭沫承担。
郭沫提交了委托第三方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作出的检测报告,检测时段为22:30-23:30,检测结果如下:
监
测
序
号
检测
位置
检测时间
噪声源名称
倍频带声压级测量结果dB
等效声级测量结果dB(A)
最大声级dB(A)
客厅
电梯
郭沫支出检测费1000元。
保利地产公司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环境的噪声,居民住宅产生噪声的原因不是工业生产造成的,故该标准不适用于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使用的是2008年《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现在已变更为GB50118-2010,该规范适用于民建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因此,不认可郭沫提交的两份检测报告的证明目的。保利物业公司同保利地产公司的意见,称系郭沫单方委托,且依据也不适用于民用住宅。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询,保利地产公司和保利物业公司均表示不要求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重新检测。经保利地产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进行检测,检测的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检测项目等效声级dB(A),测量时间22:06-22:28,检测位置为客厅中央,10次等效声级dB(A)平均值32.6,修正后为33。保利地产公司支出检测费5400元。郭沫称保利地产公司违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关于“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的规定,电梯、机房产生的结构传播低频噪声是墙体共振的结构传声噪声,不属于普通的空气传播噪声,因此不能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郭沫提交与保利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保利物业公司对电梯有维护和维修义务,保利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到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保利物业公司对电梯日常养护和运行管理;电梯定期检查,有养护维修计划,发生电梯故障有应急预案。保利物业公司称已对公共设施进行了维护,其义务是对公共设施维修进行沟通。
另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总则规定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起居室(厅)允许噪声级(A声级,dB)≤45,高要求住宅起居室(厅)允许噪声级(A声级,dB)≤40;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震措施;1类区域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电梯运行会产生噪声和振动,为了防止电梯噪声和振动干扰居室环境,影响睡眠休息,在住宅设计中要尽可能使电梯井远离居住空间……不得不紧邻起居室布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例如选用低噪声电梯、提高电梯井壁的隔声性能,在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装置、将电梯井与居室在结果上脱开等。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B类房间指主要在白昼使用……包括……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级生效)dB(A),1类功能区B类房间昼间≤45,夜间≤35;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dB,1类功能区B类房间夜间倍频带中心频率31.5、63、125、250、500的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分别为72、55、43、35、29。《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与前述一致。
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2月6日环函(2007)54号《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国家环保部于2008年8月19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代替了GB12348-90和GB/T12349-90。
国家环保部2009年9月27日环办函(2009)1014号《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已废止,2008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