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8 0:00:00

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与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明月沱街149号913-4栋。

法定代表人:李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术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商务区新成路2号703-5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那伟,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忠蔚,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升公司)与被告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凌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胤、游术洪,北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那伟、柴忠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海升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合同技术协议》(《技术初步方案》);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44.4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220万元的千分之一每日计算违约金,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合同款项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合同技术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就增压器滑动推力轴承试验台研制提供专项技术服务。

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44.4万元,然而被告收款后却未按照合同的要求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提交方案设计并通过评审。原告多次以邮件、电话、短信的形式要求被告提交符合设计约定的技术方案,被告却一直拒绝履行合同。

因被告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后续产品的研发与制造,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被告采取拒绝沟通的态度处理问题,已表明了被告已无任何履行合同的诚意。故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双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合同技术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44.4万元。

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研制过程中,被告的研制方案不能通过评审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的上述约定,被告亦应当退还合同款项。

被告辩称

北凌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海升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海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告违约逾期支付首期技术服务费,延误被告正常开展研制试验台工作。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技术服务费总额为222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期款具体付款时间为于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44.4万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原告最迟应于2016年3月7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但原告迟迟未予付款,在被告的催促下,原告在2016年3月29日才向原告付款,迟延了22天。原告逾期支付技术服务费,延误了被告正常开展研制试验台工作。

第二,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附件的《技术初步方案》(A方案)就是被告提交的设计方案,该方案已经通过评审。在被告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积极开展研制工作的情况下,2016年4月13日原告要求对原定设计A方案进行变更,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提供了设计B方案。经双方多次沟通,对原评审时间改期定于2016年5月30日进行,被告不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A方案的研制工作,还在本合同之外另行提供了高于A方案设计要求的两套设计方案(B、C方案)供原告参考。经过被告对B、C方案的介绍,原告及试验台实际使用方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增公司)在认可A方案的前提下,又最终决定选择技术更先进的C方案,至此足以认定被告已如约提交设计方案且通过评审。

第三,原告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选择通过C方案,属合同变更,而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征得被告的认可,原告无权单方予以变更。2016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明确告知,其选择C方案并要求被告免费提供一套备件,并提出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被告2016年6月14日拟定了C方案技术协议,但原告却又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被告免费提供备件、增加评审、承担延期责任等诸多无理要求,对此被告实在无法接受。原告在要求变更原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又要求按原合同时间进度完成工作的主张,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要求属无理要求。

第四,因原告反复变更设计方案以及迟延支付后续技术服务费的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在2016年6月6日确认通过C方案后,又于2016年6月15日催促被告尽快完善C方案工作,被告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落实C方案的研制工作,但原告又于2016年6月17日突然要求被告履行原合同A方案内容。原告如此反复无常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原告在主张履行原合同的情况下,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通过评审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20%的技术服务费,但原告始终未能支付,从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五,原告所支付的首期技术服务费不足以弥补被告为开展研制试验台工作所承担的费用。如上所述,原告仅仅支付了被告44.4万元,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付款义务,而被告在前期履行A方案过程中已实际支付外协单位及人员服务费24万元,又在履行C方案的过程中发生了976900元费用,原告违约行为所造成被告的损失远远超过原告支付的款项,因此不存在返还款项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原告先是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首期技术服务费,后又要求变更设计方案,至此已延误了履行原合同的期限。同时,在被告积极筹备C方案的过程中,原告再次要求履行原合同的A方案,而原告却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原告的种种过错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被告利益,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返还技术服务费及赔偿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保留对原告主张损失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北凌公司与江增公司之间的部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往来无异议,对海升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和解除合同通知函无异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一、相关公司基本情况和工作人员身份

江增公司系涉案《技术服务合同》项下技术成果(增压器滑动推力轴承试验台)的实际使用方,与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海升公司均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旗下公司。北凌公司系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

刘红丹系江增公司的总工程师,周东、肖永琴、申华系江增公司工作人员。许鹏系北凌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那伟系北凌公司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海升公司自认刘红丹系海升公司副总经理,刘红丹在电子邮件中的意见代表海升公司。

二、涉案合同的磋商过程

2015年8月19日,申华向许鹏发送主题为“试验台基本参数”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附件为试验台的基本参数和图纸1张。

2015年9月1日,许鹏向刘红丹、周黎、周东、肖永琴、申华发送主题为“推力轴承-试验台架-技术方案-预算-北凌科技”的电子邮件,要求江增公司提供试验台的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方式,技术方案中压缩空气、试验间、台架运行方式、极限荷载、轴向力加载方式、辅助推力轴承/措施、压轮直径与Map图、整机重量、控制阀门、传感器、数据处理系统、静态台架兼容动态台架、油温等问题及处理方案等方面的信息。

2015年9月8日,许鹏向刘红丹、周东、肖永琴、申华等人发送主题为“澄清-北凌科技”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9月1日的邮件内容,并不是我司的技术方案与预算。诸多细节,需要贵司确认,然后,我司方能提出正式的方案与预算。”

2015年9月16日,申华向许鹏发送主题为“Re:推力轴承-试验台架-技术方案-预算-北凌科技”的电子邮件,对许鹏2015年9月1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2015年9月22日上午,许鹏向刘红丹、周东、肖永琴、申华等人发送主题为“Re:Re:推力轴承-试验台架-技术方案-预算-北凌科技”的电子邮件,询问油流量、润滑油品牌等8个问题,并提供了其他性能试验台架的简图。

2015年9月22日下午,刘红丹向许鹏发送主题为“Re:Re:Re:推力轴承-试验台架-技术方案-预算-北凌科技”的电子邮件,就试验台的推力方式提出意见,并建议用涡轮代替增速箱。

2015年9月25日,申华向许鹏发送电子邮件,对许鹏2015年9月22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2015年10月19日,许鹏向刘红丹、申华、肖永琴、周东等人发送主题为“江增-北凌会议纪要”的电子邮件,附件为名称为“2015.10.13江增新建推力轴承实验室会议纪要-final.do”的文档,主要内容为:“与会人员:刘总、周主任、肖所长、龚工、申工(江增);许总、沈博士、张总(北凌)。会议内容:1.讨论新建测试台架技术要求;2.确认新建测试台架技术参数;3.确认推力轴承的几何尺寸;4.讨论新建测试台架驱动方式。”会议纪要部分确定了测试台架的转速、载荷、轴承直径、润滑油、冷却水、底盘、数据采集和显示、控制系统、传感器、输出参数、加载方式、齿轮箱、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2015年10月23日,江增公司的王肖路向许鹏发送主题为“回执确认--2015.10.13江增新建推力轴承实验室会议纪要”的电子邮件,附件为江增公司对上述会议纪要的确认文件扫描件,该确认文件上有周东签字,签字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

2015年10月28日,申华向许鹏发送主题为“增压器示意图”的电子邮件,附件为两张增压器示意图图纸。

2015年11月26日,许鹏向刘红丹发送主题为“报价-推力轴承试验台架-北凌科技-Nov26”的电子邮件,附件为名称为“江增报价说明书2015.11.26”的文件,包括增压器推力轴承试验台架报价说明书和报价详单各一份。报价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为简介、主要技术指标、系统主要组成与基本原理、系统结构功能特点、试验系统原理图、验收与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其中付款方式部分约定:合同签订生效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中期验收后付款30%,初次验收合格后付款10%,剩余10%为质保金。

2015年12月14日上午8点,许鹏向刘红丹、周东、肖永琴发送主题为“江增投标文件-Rev-3”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刘总,周主任,所附,为北凌科技的正式技术方案,请阅。”附件为名称为“江增投标文件-Rev-3”的文档,该投标文件题目为:“涡轮增压器推力轴承试验台架系统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为系统概述、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系统主要组成与基本原理、系统结构功能特点、试验系统原理图、实际制造及技术标准、验收与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质保期、总价格、售后服务与资料交付等,其中总价格为213万余元。

2015年12月14日上午11点,刘红丹向许鹏发送主题为“Re:江增投标文件-Rev-3”的电子邮件,内容为:“许总:你好!首先非常感谢许总的支持,请注意附件中红色的部分是否需要修改和调整,为确保项目进度,进度上至少要包含几个节点(1、方案设计评审,2、施工设计评审,3、出厂前验收试验,4、终验收),此外关于几个价值高的部分要有费用构成清单作为附件。”附件为名称为“江增投标文件-Rev-3”的文档,该文档系在对许鹏同日发送文档上进行了部分标注形成的文档。

2015年12月20日,许鹏向刘红丹、周东、肖永琴发送主题为“江增投标文件-Rev-4”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刘总、周主任,所附,为最新版本投标文件技术方案与报价详单。”附件为名称为“江增投标文件-Rev-4”、报价单的文档,其中招标文件的框架与许鹏2015年12月14日发送的招标文件基本相同。报价单包括电气控制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液压加载系统油箱、机械系统四个方面100多项零件的名称、规格、品牌/厂商、单价、数量、总价的明细。2015年12月21日,许鹏向周东和申华又发送了上述电子邮件。

2015年12月25日,申华向许鹏发送了主题为“Re:江增投标文件-Rev-4”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许总:您好,你的方案和报价单我们讨论过了:1.重复报价的部分砍掉;2.试验台整个的设计及制造交给你们,我们验收总的试验台位;3.你们需要重新设计报价。”

2016年1月4日,许鹏向刘红丹、周东、肖永琴、申华发送主题为“江增投标文件-Rev-5”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1.对重复报价进行了解释;2.在报价单中增加了电机、变速箱、润滑系统油箱等部件。附件为名称为“江增投标文件-Rev-5”、报价单的文档,主要内容与2015年12月20日许鹏发送的文档框架基本相同。

2016年1月15日,许鹏向刘红丹、周东、周黎、肖永琴、申华等人发送主题为“会议纪要-江增-推力轴承试验台架-2016-1-14-Rev-1”的电子邮件,附件为同主题的文档,该文档的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4日,江增公司的“徐总、刘总、周东主任、周黎主任、肖永琴所长、龚昊、申华”与北凌公司的“许鹏、沈那伟”对“江增推力轴承台架技术、商务”进行了商谈。商谈的结果是:1.2016年1月31日前,北凌公司提交更加细化的技术方案,包括提供试验台架整体系统、各子系统原理图,提供电机功率、扭矩等参数,提供台架长宽高尺寸,对辅助推力轴承系统各组成部分、功能进行描述;2.2016年10月31日在江增公司完成试验台架的验收;3.试验台架裸价190万元;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一周内付款50%,中期验收后付款30%,初次验收合格后付款10%,剩余10%为质保金。

2016年1月19日、2016年1月20日,申华向许鹏发送了油站图片、试验用浮动盘尺寸等图片的电子邮件。

2016年2月1日上午,许鹏向刘红丹、周东、肖永琴、申华发送主题为“江增投标文件-Rev-7-2016.1.31”的电子邮件,附件为同主题的文档,文档的框架与前述投标文件的框架基本相同,总报价为222.3万元。

2016年2月1日下午,申华向许鹏发送主题为“Re:江增投标文件-Rev-7-2016.1.31”的电子邮件,对上述投标文件提出了付款方式需要再协商,尽快提供技术协议书,增加部分图表,供货清单中标准件需要注明厂家及规格等5点意见。

2016年2月2日上午,申华向许鹏发送主题为“Re:推力轴承台架技术协议书-Rev-2”的电子邮件,附件为名称为“推力轴承台架技术协议书-Rev-2-江增修改”的文档。附件文档的主要内容为总则、供货产品名称与范围、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制造及技术标准、交付试验、验收与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质保期、售后服务与资料交付、其他。文档中注明的委托方为江增公司,受托方为北凌公司。

2016年2月2日晚上,许鹏向周东、申华发送主题为“推力轴承台架技术协议书-Rev-3/设备明细表”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根据2016年1月14日会议纪要,付款方式为50%、30%、10%、10%;根据后续付款原则,将首付款50%拆分,变成20%和30%,全部付款方式为20%、30%、30%、10%、10%。附件为同主题的技术协议书、2016年01月14日会议纪要和报价单。技术协议书中的付款方式变更为:合同签订生效一周内付款20%,技术方案评审通过后付款30%,中期验收后付款30%,初次验收合格后付款10%,剩余10%为质保金。

2016年2月23日,申华向许鹏和刘红丹发送主题为“合同初稿和技术方案”的电子邮件,附件为《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初步方案》各一份。该《技术服务合同》显示委托方由原来的江增公司变更为海升公司,受托方为北凌公司。

2016年2月24日,许鹏向刘红丹、周东、申华发送主题为“Re:合同初稿和技术方案”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北凌公司对合同进行了修改。附件为《技术服务合同》,与申华2016年2月23日发送的《技术服务合同》相比,增加了北凌公司联系人情况和账户信息,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2016年2月25日上午8点,申华向许鹏发送主题为“北凌科技公司说明情况”的电子邮件一份,要求北凌公司提供公司基本信息、技术水平、进度保证、售后服务等信息。

2016年2月25日上午9点,刘红丹向许鹏、申华、徐文江发送主题为“Re:Re:合同初稿和技术方案”的电子邮件,附件为名称为“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016.2.23-Rev-2(修改)”的文档,与许鹏2016年2月24日发送的《技术服务合同》相比,修改了海升公司的联系人,并在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部分增加以下内容:研制过程中,乙方研制方案不能通过评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在终止合同7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工程延期,每延期1天,乙方须支付甲方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2016年2月25日上午10点,许鹏向徐文江、刘红丹、申华等人发送主题为“回复:Re:Re:合同初稿和技术方案”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刘总,我司接受新增限制条款。第6条,乙方须在终止合同7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2016年2月25日下午,许鹏向申华发送主题为“Re:北凌科技公司说明情况”的电子邮件一份,附件为名称为“北凌科技公司说明情况-Rev-1”的文档,附件的内容为北凌公司基本信息、技术水平、进度保证、售后服务等情况。

北凌公司认为,上述电子邮件往来过程可以证明,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所附的《技术初步方案》(A方案)就是北凌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

海升公司认为:第一,根据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10月28日的邮件及附件可以看出,在此期间,江增公司向北凌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和基本要求,目的是为了形成双方认可的技术方案意向。第二,根据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2月1日的邮件及附件可以看出,在此期间,双方主要围绕技术投标文件及初步方案的构成进行磋商,达成技术路径共识。第三,根据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25日的邮件及附件可以看出,在此期间,双方主要围绕《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的条款进行磋商,并将双方达成的技术路径共识作为《技术协议》的主体,并最终形成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因此,《技术服务合同》所附的《技术初步方案》(A方案)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技术协议》,不是北凌公司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提供的技术方案。

三、《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

2016年2月25日,海升公司与北凌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名称为“增压器滑动推力轴承试验台”,海升公司为委托方(甲方),北凌公司为受托方(乙方),合同有效期限为2016年2月-2017年12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技术服务的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开展涡轮增加器滑动推力轴承试验台设计和制造,具体见附件;乙方支持、指导甲方在该试验台上进行增压器滑动推力轴承实验。2.各项要求:(1)技术服务地点:江增公司。(2)技术服务期限:2016年2月-2017年12月。(3)技术服务进度: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试验台方案设计,并通过评审;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验台制造和调试,并通过验收;2016年11月30日前配合甲方完成轴承试验。(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符合技术协议和相关企业规范要求。(5)技术服务期限要求:2016年2月-2017年12月。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并完成协作事项。4.报酬及支付方式:总额222万元(含17%税费),具体支付时间为:(1)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2)乙方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详细方案设计并通过评审,支付合同总额的30%;(3)乙方完成工程预验收一周内,经双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4)乙方于2016年10月31日在江增公司完成试验台的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5)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6)研制过程中,乙方研制方案不能通过评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在终止合同7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7)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工程延期,每延期1天,乙方须支付甲方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5.保密内容:乙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对甲方所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6.验收:(1)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的形式:根据甲方的工作要求,取得研究成果,具体见附件;(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甲方需要进行评估,认定乙方工作是否达到工作要求为验收标准,具体见附件;(3)验收方法:按照企业项目管理要求进行验收,具体见附件;(4)验收时间和地点:2016年11月,江增公司。7.技术成果归属: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均归甲方所有。8.甲方联系人朱小飞,乙方联系人许鹏。9.合同解除:双方确认,出现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还对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与刘红丹2016年2月25日发送给许鹏的文件内容一致。

该合同所附《技术初步方案》(A方案)对供货产品名称与范围、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制造及技术标准、交付试验、验收与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质保期、售后服务与资料交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方案明确:就海升公司的订货事宜及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双方达成共识,形成以下协议条款。其中总则部分约定:1.本协议提出的是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保证将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及本技术协议的优质产品。2.在签订合同之后,甲方保留对本协议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乙方应允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甲乙双方商定。3.该技术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对技术规格书的条文作出应答,如有异议,均应以“对招标书的意见和同招标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未明确列出的问题均可视为同意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其中供货产品名称与范围部分约定:增压器推力轴承试验台架1台;本试验台主要用于船用柴油机新型涡轮增压器推力轴承耐久与承载能力考核,并进行润滑特性相关参数的测量。整套合同产品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控制系统、预装调试、出厂预验收、运输、指导安装、总调试、试车运行、终验收、直至交付使用及操作培训和售后服务。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部分约定:设备运行的环境和具体条件;操作方式具体为:试验系统为变频电机+齿轮箱的驱动方式,加载方式为液压加载,试验的各项参数通过远程设定,显示方法为电子集成显示与机械表盘显示。其中付款方式部分约定各个项目的价格,具体包括:(1)数据采集系统265000元,(2)电气控制75000元,(3)液压加载系统油箱180000元,(4)机械系统1190000元,(5)人工费190000元(6)税费323000元,(7)总计2223000元。在该方案的附件部分有系统原理总图、电气控制系统图1、电气控制系统图2、数据采集系统控制原理图、数据采集系统图、液压加载油箱示意图、齿轮箱图、变频电机图、载荷加载单元图、液压泵推力控制原理图、推力轴承样件图、试验系统原理示意图等图纸。在该方案的附件部分有电气控制系统元器件清单(113项)、采集系统元器件清单(16项)、液压加载系统元器件清单(29项)、机械系统元器件清单(9项),标注了各个元器件的名称、规格、品牌或者厂商和使用数量。该《技术初步方案》与申华2016年2月23日发送给许鹏的《技术初步方案》内容一致。

四、合同履行情况

2016年3月29日,海升公司向北凌公司支付了首付款44.4万元;北凌公司自2016年4月9日到2016年5月14日陆续给海升公司开具了44.4万元的发票。

2016年4月13日,江增公司周东、肖永琴、申华等人与北凌公司沈那伟等人“沟通A方案研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2016年4月15日,沈那伟向周东、肖永琴、申华等人发送主题为:“推力轴承台架技术讨论会议纪要-2016.4.13”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各位专家:附件为13日在江增召开推力轴承台架,技术讨论会会议纪要,请查收;如有异议请及时反馈;无异议,以此版本为准。”附件为名称为“160413推力轴承测试台架会议纪要-Nevins”的文档。该文档的主要内容为:会议主题:“测试台架方案讨论”。会议日期和地点:“2016年4月13日-江增三楼会议室”。参会人员:“江增(周主任、肖所长、但工、申工)北凌(沈博士、刘工)”。主要问题为需要江增公司提供的数据、图纸,台架结构布置与旋转方向,北凌公司尽快确认驱动方式等14个问题及相应方案结论。

2016年5月23日,许鹏向周东、肖永琴、刘红丹、申华等人发送主题为“江增-推力轴承项目-技术方案-Rev-1”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周主任、肖所长,所附为推力轴承试验台架技术方案,请阅。后续会与贵司协调,北凌赴江增技术评审事宜。”附件为与邮件同题的压缩文件,主要内容为B方案的图纸。

2016年5月27日,申华向许鹏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许总你好:下面是昨天评审的大概建议。请及时查收:1.进回油结构问题2.详细说明被测样件测点布置,测试原理、传感器(厂家、说明书)3.电机保护机构4.机械限位5.滑油加热、冷却6.轴对中调整7.高速电机技术方案与普通电机+齿轮箱的技术方案对标高速电机的可靠性、技术介绍、变频等。”

2016年6月3日,许鹏向刘红丹、申华、肖永琴发送了主题为“推力轴承试验台架评审意见答复-Rev2-160602”的电子邮件,附件为与邮件同题的文档。该文档的主要内容是:一、系统概述,本高速推力轴承试验台采用B方案(高速电机+联轴器),并对其结构、运行等进行了简单介绍。二、对甲方提出评审意见答复,主要内容为对海升公司提出的冷却系统的布置情况、运行结构中润滑系统的布置等18个问题的答复。

2016年6月6日,刘红丹向许鹏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许总,你好,江增公司拟选择C方案,但需要北凌免费提供一套备件(联轴器和高速电机,不增加合同费用),请许总确认(包括经费与进度)。”许鹏回复:“刘总,收到。我们尽快回复确认。”

2016年6月14日,许鹏向徐文江、刘红丹、周东、肖永琴、申华等人发送主题为“江增-推力轴承台架-C方案技术协议”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各位领导,所附,为C方案技术协议,请阅。任何意见,请及时反馈。”附件为名为“江增-推力轴承台架-技术协议书-C方案-Rev-2613”的文档,主要内容为《涡轮增压器推力轴承试验台架系统技术协议》,该协议对供货产品名称与范围、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制造及技术标准、交付试验、验收与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质保期、售后服务与资料交付等进行了约定,框架与A方案相同。与A方案的区别在于:C方案的总则部分约定:在本协议之前签署的技术协议条款由于技术方案已经变更不再适用,本技术协议描述的内容只适用于当前所选定的集成试验台的技术规范。C方案的供货产品名称与范围部分与A方案相比,增加了高速电机备件、联轴器1套。C方案的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部分约定:操作方式具体为集成高速电机驱动同轴推力轴承试验台。本案设计的试验台结构形式与通用的机床架构相同,试验设备采用整体床身或者平台结构基座安装,具有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HMI控制台设有紧急安全按钮,可以快速启动紧急停止操作。试验台基本结构参见评审意见回复文件。C方案与A方案的主要技术质量与质量控制略有不同。同时,C方案该部分增加有试验基本科目与归责,系统控制逻辑两部分内容,并附有控制逻辑系统原理图。C方案没有附件,不存在相关图纸和元器件清单。

2016年6月15日,申华向许鹏转发了刘红丹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许总:我承认我刚才态度不对,我错了。附件里面是会议纪要,您看看有什么不妥的地方,请批评指正。”附件为名称为“方案设计评审会议纪要”的文档。文档的题目为“关于‘涡轮增压器推力轴承试验台架系统’方案设计评审的会议纪要”,内容为“2016年6月×日,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江津主持召开了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涡轮增压器推力轴承试验台架系统’方案设计评审会,参加会议单位有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单位,共计代表(名单详见附件1)。与会专家和项目承研、使用单位人员听取了系统设计方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方案设计的汇报,并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形成意见如下:1、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三套方案,重点对方案B(带有径向活动轴承的高速直驱方案,详细内容见附件2)进行了介绍,也简单介绍了方案C(不带径向活动轴承的高速直驱方案,详细内容见附件3)。并从专业试验台技术先进性方面考虑,强烈推荐方案B或C,建议不采纳双方研发合同中签订的A方案。2、试验台使用方(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总承包方(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及与设计方经过详细的交流与探讨,同意‘涡轮增压器推力轴承试验台架系统’采用C方案,但考虑该高速电机为定制品,具有一定长期使用的可靠性和后期维修服务的风险,要求研制方采用C方案须免费提供高速电机及高速联轴器备件一套,项目验收时一并交付,且由方案变动导致的交货延期责任由研制方承担。3、研制方(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纪要中第2条中的使用方意见,即采用C方案、免费提供壹台高速电机和壹个高速联轴器备件,并承担方案变动导致的交货延期责任。并在C方案实施采购和加工前增加一次工程设计评审。4、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尽快完善C方案,并提交试验台使用方(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总承包方(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会签,会签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第二笔款项。附:附件1:参会人员名单;附件2:方案B;附件3:方案C。”

2016年6月16日,许鹏向徐文江、刘红丹、周东、肖永琴、申华等人发送主题为“方案设计评审会议纪要-北凌回复-Rev-1”的电子邮件,附件为同题的文档。文档的主要内容为:针对申华所发“关于‘涡轮增压器推力轴承试验台架系统’方案设计评审的会议纪要”的回复。针对该会议纪要第1点意见,北凌公司回复:“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三个设计方案,足见其针对于国内外的各种技术条件和时间案例做了大量认真的分析和比较,方得出结论。在向甲方汇报中,描述了C方案具备的实验技术性能属于世界领先水平。C方案能够避免前两种方案存在的关于联轴器多轴传动弊端,亦是吸收了世界范围内的经验教训后提出的全新设计,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着为客户着想,提供最佳、最有效服务的理念来服务客户,而事实上,甲方也很明智选择了风险最小的C方案作为执行方案。”针对该会议纪要第2点意见,北凌公司回复:“C方案中没有存在技术风险的联轴器,而是单轴系统,但是甲方提出要用联轴器进行其他形式实验,不在本技术方案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着合作精神,原则上同意免费提供联轴器作为备件。但甲方强制要求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再免费提供一台高速电机备件,此不属于正当的商业要求。既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违背了现代社会尊重技术创新和知识价值的理念。为项目顺利执行,北凌公司违背所一贯秉持的价值观,依旧同意了此项要求。但是甲方在此进一步提出:方案变动导致的交货延期责任由研制方承担。北凌公司对比不能接受。北凌公司只承诺:以甲方支付合同第二笔款项为起始点,比照已签署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所定义时间框架,顺延交货节点。”针对该会议纪要第3点意见,北凌公司回复:“如上所述,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承担因技术方案变更导致的交货延期责任。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增加工程评审,但由此导致的时间延误,责任必须由甲方承担,同时涉及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工程设计文件传送带来的商业责任,需要评审各方共同承担,与此同时,由于增加评审产生的费用,由提出方(甲方)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酒店住宿、机票、差补500元人民币/人/天)、会议场地费用、北凌技术专家(暂定4位)评审费用1万元人民币/人/天。”针对该会议纪要第4点意见,北凌公司回复:“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在完善C方案设计,已经向甲方提供部分设计信息,包括在结构形式上,完成了类似数控机床的产品化设计。北凌公司将该实验系统按照产品级设计,并将付诸于工厂定制生产。如果通过前述增加的工程评审,且相关方会签,即该产品定制功能和形式是在已得到甲方确认后方投产,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只负责维护和满足相应技术条件。C方案设计,涉及到北凌公司知识产权,故,即使增加工程评审,北凌科技亦不会提交详细图纸等技术资料,而只将提供原理性演示资料,作为工程评审现场讨论之用,且甲方不得拍照、拷贝。”另北凌公司提出:“北凌科技许鹏本已与江增徐总口头约定,并告知刘总:北凌提供C方案技术协议,经甲乙双方商讨达成一致后,签署生效,则海升公司即行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北凌科技如约,于2016年6月14日,向甲方相关领导发送了C方案技术协议,但,甲方拒不回应技术协议,却拟就该会议纪要(北凌科技认可会议纪要形式),单方面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对此举动,北凌科技表示不能理解,请解释。”

2016年6月17日,刘红丹向许鹏发送主题为“方案设计评审会议纪要”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许鹏总经理:你好!首先非常感谢贵公司为江增公司轴承试验台花费很大的精力,推荐了高速电机直驱的方式实现研制目的,但由于双方在供货周期、知识产权、备品备件等问题中存在严重的分歧(具体细节已经在双方电话和邮件中进行了沟通),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僵持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到本合同的交付进度。因此,本着维持双方合同签订前的技术沟通成果和双方签订合同的严肃性出发,请贵公司依据合同签订内容开展研制工作,并对当前的合作状态和后续的工作安排进行确认(详细见附件‘会议纪要’),请尽快签署或回复会议纪要。此外,该试验台将影响到江增公司整个科研项目的进度,如果贵公司认为确无法完成合同规定内容,请于6月20日前书面回复,以商讨下一步怎样处理合同的问题。”

2016年6月27日,刘红丹向许鹏等人发送主题为“关于催促开展轴承试验台设计方案评审的函2”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鉴于前期双方对增压器轴承试验台方案研制过程中的分歧难易达成一致意见,和贵公司人员及法定代表人许鹏在整个沟通过程中表达的态度,请贵公司尽快(7月5日前)安排相关人员到我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399号’进行当面沟通,或按照附件内容开展合同规定的内容。逾期我公司将视贵公司严重违背合同条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合同。”附件为与邮件同题的文档,内容为“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增压器滑动推力轴承试验台研制》合同要求,贵公司应于4月30日完成详细方案设计并通过评审。截止6月27日,贵公司仍然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完成相关内容,请贵公司于7月3日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详细方案设计评审,或确定开展详细方案设计的时间(该时间最晚不能超过2016年7月10日)。”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在案证据,A、B、C三个方案主要区别在于试验台的驱动方式,其中A方案为变频电机+齿轮箱的驱动方式,属于传统技术方案;B方案为高速电机+联轴器的驱动方式;C方案为集成高速电机同轴驱动方式。

五、律师函和解除合同通知函情况

2016年8月26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祝胤以海升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许鹏邮寄律师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北凌公司应当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详细方案并通过评审,但在2016年5月30日进行的技术评审中,北凌公司并未提交与合同技术协议约定一致的设计方案,而是自行提交了其他设计方案。在合同签订后至设计方案提交前,海升公司从未变更过合同约定的技术方案,北凌公司从未提出过变更设计方案。海升公司不同意北凌公司自行变更的设计方案,仍要求北凌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祝胤律师认为,北凌公司延期提交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的设计方案,背离了合同的约定和精神,损害了海升公司的利益,是严重的违约行为。3.海升公司希望北凌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一周以内,与祝胤律师或者海升公司协商解决违约事宜。4.如果北凌公司不答复,海升公司可能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29日,北凌公司收取了该邮件。

2016年10月13日,海升公司向许鹏邮寄关于解除《技术服务合同》的通知函,主要内容是北凌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与合同技术协议要求不符,且未能解决该问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且北凌公司拒绝沟通的态度表明了北凌公司已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海升公司通知北凌公司解除双方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合同技术协议》。同时要求北凌公司退还首付款44.4万元。在开庭过程中,北凌公司承认收到过该通知函。

经法庭询问,海升公司提交关于2016年4月13日会议纪要的说明一份,其主要内容为:1、经核实,2016年4月13日,江增公司与北凌公司就A方案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仅限于“沟通A方案研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2、在此之前,海升公司从不知道有B方案和C方案。北凌公司在此之后提交的B方案和C方案均为北凌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擅自提供的。3、截止2017年7月,北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A方案,构成根本性违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初步方案》、汇款凭证、电子邮件截图、电子邮件附件、律师函、通知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初步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在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初步方案》的磋商、签订、履行、争议产生的整个过程中,海升公司除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发出律师函和通知函外,未参与其他事项。江增公司作为海升公司的关联公司、涉案试验台的实际使用方,参与了技术服务合同的磋商、合同履行过程中技术方案的协商,海升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江增公司总工程师刘红丹在电子邮件中的意见代表海升公司。因此,应当将江增公司的行为视为委托方的行为,代表海升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北凌公司的主要义务按照履行阶段依次为:提出技术方案,通过评审;制造试验台,调试试验台,通过验收;在试验台上配合江增公司完成轴承试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内容为:一是海升公司支付首付款是否属于迟延履行;二是《技术初步方案》(A方案)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技术协议,是否同时也是北凌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该方案是否通过了评审;三是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初步方案》是否应当解除;四是北凌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海升公司支付的首付款44.4万元。

关于海升公司支付首付款是否属于迟延履行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海升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海升公司应当在2016年3月7日之前支付首付款。海升公司实际于2016年3月29日支付了首付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海升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其作为国有企业,需要见到发票之后才能付款的理由,但该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与海升公司在付款之后才陆续收到北凌公司开具的发票的事实也不相符,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技术初步方案》(A方案)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虽然A方案系双方当事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附件,属于技术协议的性质,但根据以下理由,可以认定A方案同时也是北凌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第一,从A方案的形成过程看,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涉案试验台的实际使用方江增公司与北凌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沟通。在不断地沟通过程中,北凌公司根据江增公司的技术要求于2015年12月14日以投标文件的形式提出正式的技术方案。该方案经江增公司和北凌公司反复协商修改,逐渐完善,最终形成了A方案。第二,从A方案的具体内容看,A方案不仅对供货产品名称与范围、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制造及技术标准、交付试验、验收与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质保期、售后服务与资料交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还附有系统原理总图、电气控制系统图1、电气控制系统图2、数据采集系统控制原理图、数据采集系统图、液压加载油箱示意图、齿轮箱图、变频电机图、载荷加载单元图、液压泵推力控制原理图、推力轴承样件图、试验系统原理示意图等图纸,这些图纸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技术协议的内容,符合技术方案的特点。第三,从A方案的内容细节看,该方案附有电气控制系统元器件清单、采集系统元器件清单、液压加载系统元器件清单、机械系统元器件清单,相关清单精确地标注了100多个元器件的名称、规格、品牌或者厂商和使用数量,其中不乏插座、弯通管、接地线、连接螺栓等细微部件,更不是单纯的技术协议所能涵盖的内容,亦符合技术方案的特征。综上,可以认定A方案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技术协议,也是北凌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海升公司认为A方案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技术协议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技术初步方案》(A方案)是否通过评审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从A方案的形成过程看,北凌公司和涉案试验台的实际使用方江增公司对A方案有过多轮的协商和修改,该技术方案得到了江增公司的认可。第二,A方案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附件,海升公司对A方案盖章确认,使得A方案不仅是北凌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A方案得到了海升公司的认可。第三,刘红丹2016年6月17日向许鹏发送的电子邮件有“因此,本着维持双方合同签订前的技术沟通成果和双方签订合同的严肃性出发,请贵公司依据合同签订内容开展研制工作”的内容;在诉讼过程中,海升公司提交的关于2016年4月13日会议纪要的说明中,亦认可江增公司与北凌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沟通A方案研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说明A方案至迟于2016年4月13日已经进入实际研制阶段。综上,应当认定A方案已经通过了江增公司和海升公司的评审。

综上,海升公司认为北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方案并通过评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海升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初步方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在诉讼中北凌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对海升公司要求解除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初步方案》的诉讼请求,予以照准。海升公司要求北凌公司返还首付款44.4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初步方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驳回原告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原告重庆海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莉

代理审判员史会明

人民陪审员王洪春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