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3 0:00:00

张久杰与杨守信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久杰,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生,吉林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守信,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霞,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久杰因与上诉人杨守信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久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生,上诉人杨守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张久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张久杰承包了李荣坤水库,以养鱼开竿钓鱼为生。从2016年开始,陆续向水库投放了白鲢、花鲢、草鱼等鱼苗,合计投入款项4.6万余元,这些都有充分证据证明。水库被污染后,鱼全部死亡。

一审被告辩称

杨守信辩称:,同自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杨守信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并由张久杰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首先,2017年2月,上诉人将鸡粪坑挖得很深,开春后又将粪坑边缘添土加厚,鸡粪根本没有流出粪坑,而原审判决仅凭无资质和权力的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出具的所谓“现场踏查情况”,人为主观推断和法官自己杜撰出来的鸡粪坑边缘曾挖开过一个缺口,而不采信环保局等五家权威部门作出的调查结论,即养鱼池周边未发现有鸡粪和污水排入养鱼池,没有鱼死亡现象。其次,从张久杰举的证据看,不能证明损害事实发生。证人李荣坤系水库的库主,与张久杰有利害关系,照片和录像也是张久杰自己制作的,证据本身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另外,水库究竟死亡多少鱼,是什么原因死亡的,张久杰均没有提供证据。

张久杰辩称,同自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张久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守信停止侵害并赔偿张久杰因不能养殖获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4058.30元,间接损失25万元(5万×5年)。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5日,张久杰在李荣坤处承包了位于石嘴镇牟家村安乐社区辛兴屯李荣坤水库。承包期限为3年,每年承包费为15000元。被告杨守信在位于李荣坤水库上游建设养鸡场一处(现养鸡场已经停止养殖)。在养鸡场旁边挖有一深坑。杨守信用深坑存放鸡粪。2017年2月份,杨守信雇佣李德军、刘子义清理深坑内鸡粪。鸡粪坑边缘曾挖开过一个缺口,有明显重新填土情况,养鸡场粪坑至张久杰承包水库有一条五六米宽,明显不长草的通道。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经现场踏查判断鸡粪污水曾经流入水库。张久杰自称水库中投放鱼价值

46360元。从张久杰提供的录像上看水库确实存在漂浮的死鱼,但无法确定鱼的死亡数量。张久杰养鱼电费花销为2698.30元。2017年8月23日,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局、石咀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张久杰承包水库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养鱼池周边未发现有鸡粪和污水排入,养鱼池没有鱼死亡现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环境污染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环境污染者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具备的要件为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对侵权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侵权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关于张久杰要求杨守信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因杨守信养殖场已经停止养殖,养殖场内亦不存在鸡粪,杨守信养殖场不会再次污染水库,故张久杰要求杨守信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久杰主张的水库鱼死亡与杨守信养鸡场鸡粪污染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张久杰提交的录像、证人李荣坤、证言、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现场踏查,能够证明杨守信养鸡场鸡粪曾流入到张久杰承包的水库。根据环境污染侵权证据规则,杨守信作为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张久杰的损失与养鸡场鸡粪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杨守信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并且在本院组织的司法鉴定程序中,经释明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能够对本案相关技术问题做出鉴定的鉴定机构,加之鉴定标的物灭失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本院亦无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司法鉴定程序。故本院根据证据规则,确定张久杰的损失与养鸡场鸡粪污染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张久杰水库损害后果的问题。张久杰作为被侵权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损害后果部分,张久杰提供的证据是吴会峰两份收据、证人李荣坤证言、水库现场照片及录像。经本院审查,吴会峰出具的两份收据仅有吴会峰签字,吴会峰亦未出庭作证,吴会峰出具的收据真实性难以确定,本院对该份票据不予采信,故本院无法确定水库投入鱼的数量。证人李荣坤证言、水库现场照片及录像能够证明水库中存在死鱼,但是不能证明鱼的死亡数量。基于以上事实,本院仅能确定张久杰存在1年承包费损失及电费损失。张久杰要求杨守信赔偿3年承包费及以后5年的间接损失,但联合调查组在2017年8月调查,并未发现污染现象,张久杰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污染仍然存在,故本院对张久杰间接损失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杨守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张久杰承包水库损失15000元、电费损失2698.30元,合计17698.3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张久杰在李荣坤处承包了位于石嘴镇牟家村安乐社区辛兴屯李荣坤水库。承包期限为3年,每年承包费为15000元。杨守信在位于李荣坤水库上游建设养鸡场一处。在养鸡场旁边挖有一深坑存放鸡粪。2017年春,张久杰水库出现死鱼现象,张久杰向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举报,2017年5月17日,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出具一份《现场踏查情况》:“养鸡场地势明显高于水库,养鸡场粪坑至水库有一条五六米宽的明显不长绿草的通道,靠近通道,粪坑边缘,可见比较明显的重新填土症状,从现场情况初步可以判断,鸡粪污水曾经流入水库。”对此结论,杨守信不予认可,并否认曾挖开过通道。2017年9月7日,磐石市人民政府在给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的报告中,明确写明核实情况:“8月23日,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局、石嘴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现场调查时,两个养鱼池周边未发现有鸡粪和污水排入,养鱼池均没有鱼死亡现象,经过对两个养鱼池业主进行了解,其中一张姓养鱼户反映称今年4月份他的养鱼池出现过死鱼现象,但目前无法确定鱼死亡原因。经调查,养殖基地将鸡粪和污水直接排入该村村民养鱼池,致使鱼池鱼类死亡的情况不属实;严重污染村民饮用井水的情况属实;鸡粪异味难闻,污染周边环境情况属实。”张久杰自称水库中投放鱼价值46360元。从张久杰提供的录像上看水库确实存在漂浮的死鱼,但无法确定鱼的死亡数量。张久杰养鱼电费花销为2698.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由水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被侵权人有损害,三是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全部满足上述要件,才能证明侵权人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被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行因果关系推定。”由上述规定可见,在污染环境案件中,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是作为原告方,并不是不需要举任何证据,而是需要被侵权人应当就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首先提交初步的证明材料。

依据法律的上述规定,本案张久杰系被侵害方,在起诉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先行负有如下的初步举证义务:一是鱼死亡的原因,二是鱼死亡的数量,三是水中是否含有鸡粪的相关化学成份及水中鸡粪含量是否超标,四是杨守信是否实施了向水库排放鸡粪的行为。

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一是张久杰没有提供鱼类死亡原因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对鱼类死亡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无法确定鱼死亡的真正原因,因为鱼的死亡原因会有很多种,如水中含氧量不足、鱼类疾病等,所以,此类案件首先确定鱼的死亡原因是本案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基础之一。二是张久杰在鱼死亡的时候,没有对鱼死亡的数量进行统计,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张久杰也没有提供鱼死亡时的数量,这是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计算赔偿数额的基础,如果本案杨守信应该承担责任,法院亦无法计算出损害赔偿的金额。三是张久杰没有举出水库中的水含有鸡粪的相关成份以及水中鸡粪超过规定的正常含量的证据。一般情况,这需要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本案张久杰虽然提供了一份鉴定报告,但对水中是否含有鸡粪及是否超标,均没有相关鉴定结论,该报告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没有起到辅助作用。四是张久杰举证证明杨守信向水库排放鸡粪的事实有效证据不足。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张久杰提供了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出具的一份《现场踏查情况》,结论是“初步可以判断,鸡粪污水曾经流入水库。”但是该份证据被磐石市人民政府给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予以否定,该报告明确写明:“2017年8月23日,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局、石嘴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张久杰承包水库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养鱼池周边未发现有鸡粪和污水排入,养鱼池没有鱼死亡现象。”

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在没有鱼死亡原因,没有水库水质中含有鸡粪成份的有效鉴定的情况下,便将鱼死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杨守信,并且以杨守信举证不能来认定杨守信侵权事实存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鱼死亡数量的情况下,又依据承包费和电费,来计算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应予纠正,张久杰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守信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久杰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147元,由上诉人张久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凤昌

审判员潘军宁

代理审判员张利宏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