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姚岚系演员。
2017年7月11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出具(2017)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410号公证书,载明:1.微博账号“美斯妮奥公司护肤品”认证主体为美斯妮奥公司,行业类别为美容美发/彩妆卫浴-护肤护发,简介:天猫网址http://maysnew.tmall.com;2.涉案微博账号于2013年7月19日发表标题为“榴莲吃出好肌肤,美容护肤必学”的一段文字,其下方配一张女性照片;3.前述文字右侧有“天猫旗舰店好评率高出行业平均60%”、“30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字样。
为证明美斯妮奥公司使用的涉案照片确系姚岚本人照片及姚岚系国内知名艺人,姚岚提交网页图片搜索打印件一组及姚岚百度百科打印件一组。
姚岚提交(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25482号公证书一份,证明2013年4月20日姚岚与北京志中岩茶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平面广告代言合同书》,约定姚岚担任北京志中岩茶饮料有限公司产品平面广告形象代言,肖像使用权限为三个月,费用为15万元。
经询,姚岚称涉案照片现已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根据姚岚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照片与姚岚肖像的同一性。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美斯妮奥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了姚岚的照片作为配图,且该网站内登有明显的宣传和推广内容,现美斯妮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姚岚的肖像获得姚岚授权,故法院认定美斯妮奥公司在微博中使用姚岚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姚岚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美斯妮奥公司虽使用了姚岚的肖像,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姚岚姓名,文章内容也仅为美容等方面的经验介绍,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姚岚的评价降低,故美斯妮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姚岚名誉权的侵犯,姚岚就此要求美斯妮奥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美斯妮奥公司确有侵权行为,姚岚要求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美斯妮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相适应,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网站已关闭、美斯妮奥公司使用姚岚照片的形式和受众范围等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姚岚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美斯妮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应予赔偿损失,关于具体数额,姚岚主张过高,法院综合考虑美斯妮奥公司使用姚岚照片的数量及用途、美斯妮奥公司可能获益情况等因素,根据本案具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结果,酌情确定为3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美斯妮奥公司的侵权行为不足以造成姚岚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维权成本,姚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情况,故法院无法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美斯妮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通过其微博账号“美斯妮奥护肤品”向姚岚进行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三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美斯妮奥公司负担。二、美斯妮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姚岚经济损失三千元。三、驳回姚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美斯妮奥公司负担210元(姚岚已交纳,美斯妮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