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公示催告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泸州九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泸州九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24民催3号

  申请人:泸州九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磊。
  申请人泸州九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成都杰作宝峰艺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成都嘉源兴商贸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11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28,收款人账号为31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1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14日,票据号码为30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5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泸州九禾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晓莉
审 判 员  杨 平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