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公示催告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3 0:00:00

大石桥市志宏电热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大石桥市志宏电热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82民催131号

  申请人:大石桥市志宏电热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18819518G。
  法定代表人:柳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洪。
  申请人大石桥市志宏电热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440421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9月18日、出票金额79937.07元、出票人宁波海歌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天元凯园电器配件厂、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西门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天元凯园电器配件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石桥市志宏电热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大石桥市志宏电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岑央波
人民陪审员  徐一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