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公示催告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4 0:00:00

苏州雷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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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9民催104号

  申请人苏州雷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辰。
  申请人苏州雷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坎山支行于2017年9月14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3024825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浙江荣莱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金峰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无锡新而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苏州雷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苏州雷米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喆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