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公示催告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焦作市宝力德橡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焦作市宝力德橡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111民催1号

  申请人焦作市宝力德橡胶有限公司;×街道××村××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常领付。
  申请人焦作市宝力德橡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焦作市宝力德橡胶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昌农商银行青山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40×××2,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江西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0×××87,付款行南昌农商银行青山湖支行。收款人为南昌市建光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10×××35。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焦作市宝力德橡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进
审判员 付志英
审判员 万爱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