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诉天津市茂佳食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张胜诉天津市茂佳食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胜。
被执行人:天津市茂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树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胜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茂佳食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3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原(2017)津0113执498号执行案件中已经给付申请人1.5万元。现双发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行给付申请人2000元,后每月给付1000元至2018年底全部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津0113民初44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婧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