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广友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海安县广友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海安县广友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广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进,南通市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负责人:谭明华,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广友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海安县广友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安县广友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由海安县广友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海安县广友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丹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茆倩娣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