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2 0:00:00

邱佳丽与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佳丽,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代理人:冯珊,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永。

审理经过

原告邱佳丽为与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佳丽的委托代理人冯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佳丽起诉称:2015年8月,原告到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班,任外贸采购一职。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被告于2015年11月开始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月,社会保险机构将原告的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打入被告账户。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被告未将原告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原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生育金剩8094.14元,于2017年6月25日前予以全额支付;逾期不支付,支付产生的违约金。后原告向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余劳人仲不字(2017)第011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邱佳丽生育津贴8094.14元及逾期违约金748.71元(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按日利率0.05%算),此后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方式另计。

原告邱佳丽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材料:

1.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生育津贴及承诺于2017年6月25日前付清,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事实;

2.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3.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就该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和举证。

原告邱佳丽提供的证据,本院在向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邱佳丽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称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佳丽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邱佳丽生育津贴的事实,被告未及时支付生育津贴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原告邱佳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邱佳丽生育津贴8094.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邱佳丽违约金748.71元(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7年12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邱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百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健

人民陪审员郭函丽

人民陪审员梁波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穆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