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昆山芮胜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昆山芮胜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4执383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芮胜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添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光亮,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建科,总经理。
  昆山芮胜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徐民二(商)初字3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山芮胜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5,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车管所、证券、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上海润孚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勇刚
审判员  马怀茹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