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诉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诉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2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联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传统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因不是首封无法实施拍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你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具体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你的实际权利。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