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清欣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该公司项目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清欣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杜荣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清欣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原晓爽
法官助理李广江
审判员黄砚丽
代理审判员赵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