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科叶,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侗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系受害人韦正旋之妻。
原告:韦某1,女,2004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系受害人韦正旋之女。
法定代理人:杨科叶,女,系韦某1之母。
原告:韦某2,男,2015年3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系受害人韦正旋之子。
法定代理人:杨科叶,女,系韦某2之母。
原告:韦宝农,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系受害人韦正旋之父。
原告:李起王,女,1939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系受害人韦正旋之母。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广西桂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来宾市铭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来宾市来华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雷运庆,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霖,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国都集团基地(融科钧廷南山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总经理。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16号广西民族报社综合楼二楼。
负责人:肖建勋,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汉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供电局,地址:来宾市翠屏路西186号。
负责人:叶锦雄,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贤,单位职工,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