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5 0:00:00

常熟市沙家浜镇科建电器五金厂诉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常熟市沙家浜镇科建电器五金厂诉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11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沙家浜镇科建电器五金厂(下称科建五金)。
  负责人胡建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亿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佩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科建五金与被执行人山亿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的(2018)苏1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提级执行我院涉及被执行人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磊
执行员 孟吉祥执行员杨园园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