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杭州富阳区春江街道金凡纺织品经营部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杭州富阳区春江街道金凡纺织品经营部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7民初11411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春江街道金凡纺织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PPQJ6Y。
  经营者:俞荔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华、盛平,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16133431T。
  法定代表人:陈允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美琴。
  被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12559654A。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逸怡。
  原告杭州富阳区春江街道金凡纺织品经营部诉被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杭州富阳区春江街道金凡纺织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吴杨杨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