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杨子章诉张其兵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杨子章诉张其兵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72民初248号

  原告:杨子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其兵。
  原告杨子章与被告张其兵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子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被告张其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调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子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其兵立即支付欠付原告杨子章的劳务报酬4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其兵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子章自2015年起在被告张其兵经营的“炜伦056”轮上工作,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2017年1月25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张其兵总计欠付原告杨子章劳务报酬8万元。结算当天,被告张其兵以经济困难为由,仅支付原告杨子章1万元现金,并出具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欠条载明欠付3万元,另一张欠条载明欠付4万元,同时载明2017年3月份付清。后经原告杨子章多次催要,被告张其兵仅支付了22000元,尚欠48000元未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杨子章特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张其兵答辩对原告杨子章在船工作及尚欠其劳务报酬48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杨子章主张利息不予认可。
  原告杨子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杨子章的户籍信息及婚姻状况信息;2、船员服务簿、欠条三份。
  被告张其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张其兵质证对原告杨子章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被告张其兵雇用原告杨子章到其经营的“炜伦056”轮上担任船长职务,双方约定月工资9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张其兵向原告杨子章出具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欠条载明欠款3万元,另一张欠条载明欠款4万元并约定于2017年3月份付清。之后,被告张其兵履行部分支付义务,于2017年10月29日对3万元欠条重新出具了金额为12000元欠条。2017年11、12月份被告张其兵又分两次共向原告杨子章支付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开庭之日,被告张其兵尚欠原告杨子章劳务报酬48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张其兵对雇用原告杨子章到其经营的“炜伦056”轮工作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之间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杨子章在“炜伦056”轮提供了劳务,被告张其兵应向其及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被告张其兵拖欠原告杨子章工资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杨子章依据被告张其兵出具的工资欠条向其主张欠付的48000元劳务报酬,本院予以保护。
  2017年1月25日,被告张其兵向原告杨子章出具的4万元欠条已明确在2017年3月份付清,但被告张其兵未按时支付,原告杨子章主张其承担该欠款在2017年3月份后的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张其兵出具的3万元工资欠条虽未载明付款时间,但原告杨子章依法可随时要求其履行,原告杨子章诉请被告张其兵支付3万元欠条下余款8000元自2017年3月份后的利息,未加重其债务负担,亦应予支持。因此,原告杨子章诉请被告张其兵支付48000元工资欠款自2017年4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48000元劳务报酬欠款非民间借贷款,亦非商业运营资金,原告杨子章要求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该利息应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其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子章支付劳务报酬48000元及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子章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其兵负担,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杨子章。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泽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莉
书记员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