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华瑜婷、陈嘉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泽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琪,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瑜婷,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嘉炜,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瑜婷、陈嘉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八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至第四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文章并未指明被上诉人的姓名,仅仅是用了大写字母,可以有其他理解;二、涉案文章并非上诉人撰写,而系案外人上传,上诉人并非侵权人;三、上诉人在知情后立即采取措施删除了涉案文章,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四、涉案文章发布在上诉人的APP平台(即“金融八卦女”)上,其用户数及影响力有限,不至于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产生实质影响,且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其遭受的损失、维权成本等证据。
华瑜婷、陈嘉炜共同辩称,一、在上诉人的APP中上传文章,是需要经过上诉人后台的审核才能发表,说明上诉人对涉案文章的内容是清楚的。并且涉案文章的图片均打上了上诉人的logo,说明上诉人对文章及图片的认可,故上诉人就是直接的侵权人;二、上诉人至今没有披露上传者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事发5日后才删除涉案文章,阅读量达到了一万多次,对被上诉人造成了名誉损害。
华瑜婷、陈嘉炜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八公司在其手机软件“金融八卦女”平台首页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华瑜婷、陈嘉炜赔礼道歉;2、判令金八公司赔偿华瑜婷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0元;3、判令金八公司赔偿华瑜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判令金八公司赔偿陈嘉炜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5、判令金八公司赔偿华瑜婷、陈嘉炜合理的维权成本5,000元;6、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金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融八卦女”是金八公司名下的一款手机应用软件,金八公司在其公司首页宣传“金融八卦女”的影响人群有:“银行、基金、VC、政府、创始人、决策者、董事长”等等;介绍该平台是“金融圈具有强大影响力的自媒体大号,吸引了大量金融行业从业者的关注”;“现已具有百万粉丝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与微博账号,并形成了以微信、微博为主导的金融圈自媒体群,并入驻今日头条、网易新闻客户端、zaker新闻客户端、UC自媒体等多个新媒体渠道。目前覆盖粉丝超过200万,日均覆盖人数超过300万”;宣布“伴随着金融八卦女手机APP的上线,在未来我们会进一步深耕线上社群,深化平台社交属性,使其成为一款用户粘性大,用户活跃度高的产品”。“金融八卦女”APP的首页有如下内容:“用八卦还原真相我在金融圈我是金融八卦女”。2016年12月4日,“金融八卦女”平台上出现了一篇名为《某货币经纪公司(XT)上海分部brokerHYT的“性疯作浪”》的文章,文章作者自称其之前系XT的一名工作人员,写该篇文章是为了爆料XT外汇市场部的名为HYT的broker,称HYT是搞定了其上司CJW才被招进公司,大家对此心知肚明;又称HYT“整容”、“陪唱陪酒陪笑”,为了个人利益,与多名男客户有极其暧昧的关系,充当“小三”的角色,是broker圈子里的奇耻大辱等等,并配发了一名年轻女性的单人照及合照共4张,其中3张片中人物的眼睛被打上了马赛克,最后1张是该名女性的侧颜照。文后有3条评论,最后一条评论的内容为:“XT是信唐吧,外汇那边的好奇是谁”。2016年12月7日,该篇文章的浏览数达到16,900次。原审法院另查明,在信唐公司印制的名片上,陈嘉炜的身份是外汇市场交易部总经理,其姓名的拼音首字母为CJW;华瑜婷的身份是人民币/外汇市场部助理经纪人,其姓名的拼音首字母为HYT,而英文单词broker的其中一个中文词义就是经纪人。原审法院再查明,2015年7月23日,国内五家货币经纪公司的联合声明被“网易财经”平台转载,上述五家公司分别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信唐”的拼音首字母为XT。原审法院庭审中,由华瑜婷、陈嘉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当庭演示通过“金融八卦女”的“我要爆料”形式上传文章,当代理人将其随意书写的内容作为上传文章并点击页面上的“提交”按钮时,页面上出现了如下内容:“提交成功”;“您的爆料审核成功后,将会在爆料首页推荐,审核状态可在‘我的’页面显示”;页面上同时还有“我知道了”的按钮供提交文章者点击。
一审法院认为,金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公开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时,应当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金八公司称涉案文章是通过“我要爆料”这一途径上传的,而现场演示的结果表明爆料人在提交文章之后,页面上会提示爆料文章将在审核成功后,在首页加以推荐,金八公司设置这一环节的目的显然是为对爆料人提交文章的内容加以掌控,证明金八公司已充分意识到自身对于发布在其网络平台上的文章内容负有审核义务。纵观涉案文章,爆料人自称其之前系XT的工作人员,以显示其熟悉XT公司的内部情况,所爆之料具有很高的可信度,而国内从事货币经纪业务的五家公司中只有天津信唐公司的拼音首字母是XT,此处的XT指的是信唐公司无疑,之后爆料人又指出被爆料之人系XT的broker(经纪人),更进一步具体到该经纪人在外汇市场部就职,且使用了拼音首字母的方式暗示被爆料人系外汇市场部的经纪人HYT,而HYT的上司是CJW,HYT是华瑜婷的拼音首字母,华瑜婷是信唐公司的经纪人助理,CJW是陈嘉炜的拼音首字母,陈嘉炜是信唐外汇市场部的总经理,文中二人的个人信息与现实情况完全吻合,而关注“金融八卦女”的用户以金融从业者为主,爆料人所爆线索从XT到XT外汇市场部,再到外汇市场部的经纪人HYT,最后到HYT的上司CJW,使金融圈内人完全可以根据上述线索判断出爆料文章所涉“主角”就是华瑜婷和陈嘉炜,且该文后的评论中已经有其他用户认为文中的XT是指信唐公司。另外,爆料人在文后配了照片,照片中有个人的正面照和侧面照,也有合照,爆料人虽对正面照进行了技术处理,但结合侧面照一起观看,信唐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熟悉华瑜婷的信唐公司客户,还是能够辨认出照片中的年轻女性就是华瑜婷。必须指出的是,涉案文章出现的“整容”、“陪唱陪酒陪笑”、“小三”等内容极易使阅读者对文中人物产生负面评价,同时因涉案文章发表在金八公司的APP上,阅读者有理由相信文章内容已经由金八公司审核成功并推荐到首页,具有相当的可信度,且之后数日内,该文的浏览量已达到1.6万次以上,故文中未经核实的内容已经被传播出去,对华瑜婷和陈嘉炜的声誉造成了严重侵害。金八公司自我宣传“金融八卦女”APP是要用八卦来还原金融圈的真相,但对涉案文章的内容不予审核就放任其发表在平台上,理应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华瑜婷、陈嘉炜要求判令金八公司在“金融八卦女”平台首页向华瑜婷、陈嘉炜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金八公司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华瑜婷、陈嘉炜的声誉,使二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于华瑜婷、陈嘉炜请求判令金八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成本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华瑜婷、陈嘉炜还要求判令金八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考虑到金八公司承担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应与其侵权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且因涉案文章中关于二人隐私的内容也不适合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再次公开,故对华瑜婷、陈嘉炜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名下的手机应用软件“金融八卦女”的首页向华瑜婷、陈嘉炜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为:“本平台未经核实于2016年12月4日发布的题为《某货币经纪公司(XT)上海分部brokerHYT的“性疯作浪”》一文,已对华瑜婷、陈嘉炜的声誉造成损害,特此郑重向两位赔礼道歉”。二、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瑜婷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三、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嘉炜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四、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瑜婷、陈嘉炜维权成本费人民币3,000元。五、驳回华瑜婷、陈嘉炜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隐私权系民事主体享有其信息、秘密不被外界所知悉、利用、公开等侵害的人格权,而名誉权则为民事主体享有其声誉、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人格权,本案应属名誉权纠纷范畴;第二,金八公司的“金融八卦女”手机应用软件面向的系人数众多的不特定用户,金八公司应当对上传的文章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文章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涉案文章虽非金八公司直接撰写,但却经过了金八公司后台审核并发布,配图中也印有“金融八卦女”的字样,应视为金八公司对该文章的认可,金八公司理应对发布涉案文章的后果予以负责。第三,涉案文章中虽仅用字母代替被爆料的公司及人名,但结合该行业的范围及该文章的其他内容,较容易使人联想到XT系信唐,从而进一步将HYT指向华瑜婷,CJW指向陈嘉炜,故已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第四,涉案文章多处使用了负面评价用语,足以使读者对华瑜婷、陈嘉炜产生不良观感,从而造成二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金八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对华瑜婷、陈嘉炜造成了名誉损害,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案情所确定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金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奚懿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郑璐
审判员汤佳岭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