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腾泽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腾泽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炳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保税区腾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爱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桥顶正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名绍兴县顶正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77212742U。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
被告: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55710063L。
法定代表人陆张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荣盛化纤销售有限公司(已注销),组织机构代码79369921-X。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盛元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54409144F。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碧琼、叶宇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873094570。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碧琼、叶宇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腾泽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顶正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盛化纤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盛元化纤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腾泽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顶正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盛化纤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盛元化纤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保税区腾泽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顶正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盛化纤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盛元化纤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茹华丽
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
人民陪审员 王迪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