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8 0:00:00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82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8298-8。
  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7105-6。
  法定代表人陈玉生,董事长。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为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商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泰靖商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胜荣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