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御超美家具有限公司诉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长葛市御超美家具有限公司诉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长葛市御超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系该公司推荐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佳佳,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葛市御超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长葛市御超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御超美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葛市御超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长葛市御超美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