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诉袁劲胜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诉袁劲胜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72民初90号

  原告: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劲胜。
  原告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劲胜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工作变动,审判员由李雪莲变更为李俊锋,书记员由孙萍变更为汤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劲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油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船舶燃油,截至2017年12月5日欠原告燃油款合计5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前还清欠款以及利息,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以暂无钱为由不予偿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遂诉讼,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袁劲胜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欠条二份,证明欠款事实。
  本院认为,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两份欠条均系原件,袁劲胜拒不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上述证据原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的认证以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6年1月30日,袁劲胜向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出具一张欠条,承认其所属的鲁荣渔52696号船于2014年12月15日欠0某柴油款66705元,袁劲胜同意按欠款日期年利率10%计算利息,如逾期追加20%利息至还清为止。
  2017年2月21日,袁劲胜和张英红共同就上述欠款向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重新出具一张欠条,承认欠油款50000元,2017年12月结清。
  2017年12月15日,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72财保56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准予在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人民法院冻结袁劲胜所属的鲁荣渔52696号船2016年度的燃油补贴款50000元,冻结期间为1年,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船用油料供应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17年2月21日,袁劲胜向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袁劲胜应当按期结清。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袁劲胜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劲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荣成海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油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合计1545元,由被告袁劲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