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小露天煤矿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曲靖市麒麟区小露天煤矿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小露天煤矿(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638809-5)。
代表人:陈春发,该煤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xxx6389655XK)。
代表人:王永军,该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小露天煤矿与被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雯晴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汪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