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德刚,曾用名董小方、董兵、董斌,与董昆华系父子关系。
1995年1月21日,董德刚以人民币5,500元价格从案外人靳余处购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农业试验站(刘家墩)295-1号一间半房屋,未办理房屋相关权属手续。后董德刚对该房屋进行了改、扩建,在原房屋基础上建造了楼房一幢,并保留部分平房,未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及房屋权属证书。
2005年12月,解静与董昆华相识。
2008年7月19日,董德刚与解静、董昆华签订《协议》,内容为:“经商董兵特将房屋出租、买卖、拆迁一切交由儿子董昆华、媳妇解静全权处理,一切听从他们安排。”
签订上述《协议》后,解静与董昆华于200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解静与董昆华居住于楼房内,董德刚居住于相邻平房。
因地铁二号线项目施工,需对项目红线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董德刚与解静、董昆华居住的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2009年7月,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委托勘测部门对董德刚与解静、董昆华居住的房屋进行实际面积测量,并制作了《武汉市房屋拆迁调查表》,确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83.4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三层房屋建筑面积183平方米,混合结构一层房屋建筑面积73.2平方米,砖木结构一层房屋建筑面积为127.2平方米。
2010年4月30日,武汉昌林公司(甲方)与解静(乙方)签订《地铁二号线“常青花园车辆维修基地”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一、乙方被拆除房屋系私有产权,有证面积183m2,系砖混结构;无证砖混面积73.20m2,无证砖木面积127.20m2,根据方案可折合面积142.20m2,计算(73.20m290%)+(127.20m260%),可共还建面积325.20m2。经武汉东正房地产事务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价格为2,653元/m2。现乙方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补偿,甲方同意乙方选择在将军路还建小区21-1号楼4层402号、21-1号楼4层403号、1期16号楼1单元6层602号房内安置。还建房总面积291.59m2。按农场政策:第一期16号楼1单元602号房151.85m2按照90%打折后:136.67m2计。”2010年5月31日,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2010年5月,上述房屋被拆迁。
2010年6月12日,解静就本案诉争房屋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还建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后董德刚在外租房居住,解静、董昆华居住于本案诉争的房屋。该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014年12月2日,董昆华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5年7月5日,解静与董昆华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中约定,“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将军路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但解静与董昆华并未以该协议书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离婚。
2015年12月1日,解静起诉与董昆华离婚。经一审法院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准许董昆华、解静离婚。判决书以董德刚就房屋权属问题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不予处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6月16日,董德刚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如诉称。审理中,董德刚与解静、董昆华均坚持诉、辩称意见。董德刚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解静以董德刚将诉争房屋赠与解静、董昆华为由进行抗辩,但经法院释明却提供不出证明董德刚赠与房屋的证据。本案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