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中山市世纪鼎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中山市世纪鼎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91民初310号

  原告中山市世纪鼎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鼎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道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代表人韩光聚,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蒙蒙、王雪锦,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世纪鼎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芦道宾、被告委托代理人邹蒙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5日,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明鑫精密五金加工厂为支付欠原告的加工款,将该票据背书给原告,因原告疏忽,未在该承兑汇票到期日前要求承兑。2017年12月1日向付款行要求付款,遭到拒绝,导致原告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
  被告辩称,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其主张利益偿还请求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我方依法拒付,诉讼费理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9日,出票人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载明:票号:3020005323243940;付款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出票金额96000元,到期日2014年3月6日,收款人新乡市平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明鑫精密五金加工厂,第三被背书人为原告。后原告委托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收款。2017年12月1日,被告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载明该票据超出票据权利时效。原告提交其与前手之间的订购单、送货单、对账单证明其真实交易关系。
  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取得本案票据,该票据为合法票据。该票据背书连续,原告为合法的最后持票人。原告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票据金额9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负担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返还原告中山市世纪鼎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票据利益9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中山市世纪鼎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