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4 0:00:00

响水金中纺织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响水金中纺织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81民初17214号

  原告:响水金中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
  负责人:张亚明。
  原告响水金中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52265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响水金中纺织有限公司自江苏华南化工有限公司处背书取得票号为10xxx2359886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付款行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5日,票面金额为52265元等内容。但原告自该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一直未向被告行使票据权利,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响水金中纺织有限公司票据利益款52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计553.50元,由原告响水金中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尚文婷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郑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