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王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王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622民初1386号

  原告:王勇。
  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508206104。
  负责人:邵建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飞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2日20时,王波驾驶车牌号为皖L×××××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蒙城县××又一城工地侧翻,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原告为皖L×××××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入有交强险、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事故发生后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08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20时,王波驾驶车牌号为皖L×××××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蒙城县××又一城工地侧翻,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原告为皖L×××××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限额239750元)和第三者商业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经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188500元,评估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行车证复印件、蒙城县庄周派出所出警信息、保单、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王波的驾驶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损失经有权机构评估,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本院收到申请时已庭审结束且评估报告没有明显瑕疵,因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勇支付理赔款共计198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