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侯云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高侯云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侯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法人代表陈发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珍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侯云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侯云及委托代理人高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限额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83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告给本人所属的车牌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购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为100835元。2017年12月31日21时许,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发火灾事故,经临县公安消所大队出警扑灭火灾。接着,原告出资将该车拖往修理厂并向被告报告事故情况。2018年1月23日,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基于原告委托,作出汇通司鉴(2018)车损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车的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19024元。由于原告购买保险时,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故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自燃造成,该损失应在车损险的附加险自燃损失险内赔偿。自燃是损失险定义保险期间内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货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原告的损失符合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定义,原告仅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未投保该险的附加险自燃损失险,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车辆自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对于火灾经过有异议,本院对临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经过)书面证明予以确认。2、被告对于《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对《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31日21时许,原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突发火灾事故,经临县公安消所大队出警扑灭火灾。
原告委托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对×××车的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车的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19024元,原告交纳鉴定费6600元。
×××号货车的所有权人为高侯云,该车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保单号:×××,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14日0时至2018年10月13日24时。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100835元。
在投保声明中,”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填写,未经原告确认。
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号货车车辆损失价值:根据原告提供的《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为119024元,予以认定。
2、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该项费用为6600元,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制作的保险合同系典型的格式合同,被告主张×××车发生自然事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但保险法规定对保险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被告在其单方保存的保险凭证上代替原告签字的行为,又未经原告确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尽到向原告明确告知履行免除责任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本院对被告主张不负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高侯云理赔款10083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高侯云鉴定费6600元。
三、上述款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当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宁柱
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