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9 0:00:00

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合肥分所与合肥皖高特种家禽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合肥分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OU(1-1)。

法定代表人:汤文旋。

被告:合肥皖高特种家禽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高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3(1-1)。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

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合肥分所(以下简称合众智信事务所)与被告合肥皖高特种家禽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高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众智信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汤文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皖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合众智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号为HZZX-201635的8件实用新型的专利代理费750元/件的尾款合计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号为HZZX-2017063的22件发明专利的专利代理费1000元/件的首付款合计22000元和18件进入实质审查的尾款18000元,合计4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2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和2017年6月5日分别签订了合同号为HZZX-201635和合同号为HZZX-2017063的《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按照约定实用新型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目前8件实用新型全部受理且有7件已经授权,被告目前只支付了实用新型代理费的50%合计6000元,还剩余6000元代理费至今还未有支付;按照约定发明专利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代理费合计22000元,目前22件发明全部受理且有18件已经进入实质审查,被告未支付任何代理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皖高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合众智信事务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HZZX-201635号和HZZX-2017063号合同各一份,证明合同约定了代理费及违约金的支付条件。

2、8件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和授权通知书,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代理费。

3、22件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及18件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通知书,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代理费。

皖高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对于合众智信事务所所举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合众智信事务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案件有关,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综合上述证据的举证及认证意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2月23日,合众智信事务所(乙方)和皖高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HZZX-201635的《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国申请8项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每件1500元,合计1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下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甲方未按照约定数额和时间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延误期间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折算赔付乙方损失。

2017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合众智信事务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皖高公司提出的8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合众智信事务所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通知书,对上述8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7项向申请人皖高公司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合众智信事务所认可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皖高公司上述8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事务50%代理费即6000元。

2017年6月5日,合众智信事务所(乙方)和皖高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HZZX-2017063的《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国申请22项发明专利,代理费每件2000元,合计44000元,甲方在收到发明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的50%合计22000元,甲方在收到发明实质审查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代理费的50%合计22000元,甲方未按照约定数额和时间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延误期间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折算赔付乙方损失。

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合众智信事务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皖高公司提出的22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合众智信事务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对上述22项发明专利申请中的18项予以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皖高公司对上述22项发明专利申请事务未支付代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两份《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履行。

2017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合众智信事务所发出关于8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按照HZZX-201635号《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皖高公司应在2017年3月20日之前向合众智信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2000元,但皖高公司仅支付6000元,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众智信事务所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皖高公司应向合众智信事务所支付剩余代理费6000元及违约金(以代理费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按照HZZX-2017063号《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皖高公司应在收到发明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0%代理费,在收到发明实质审查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代理费。合众智信事务所虽已取得案涉22项发明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中18项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皖高公司已收到上述通知书,合众智信事务所要求皖高公司支付HZZX-2017063号《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皖高特种家禽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合肥分所代理费6000元及违约金(以代理费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合肥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合肥分所负担890元,被告合肥皖高特种家禽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浩

审判员汪寒

审判员胡娟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丁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