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18时许,上诉人李鸣和被害人刘某乙及刘某丁(刘某乙的二姐夫)等人在银川市XX区刘某丁经营的"学霞酒店"一起聚餐,饭后刘某乙与王某甲(刘某乙的三姐夫)及酒店工作人员单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该酒店一楼大厅打扑克牌娱乐。当晚22时许,李鸣因要参与打扑克牌和刘某乙发生争吵,刘某乙在李鸣的左眼眶打了一拳,引起二人厮打,被他人拉开,刘某乙抓住李鸣衣领将李鸣拉出酒店门口,二人再次发生厮打,李鸣被王某甲搂着脖子摔倒在地,刘某乙对李鸣踢了两脚被刘某丁拉开,李鸣从其停放在该酒店门口黄色皮卡车上取出一把单刃刀,将劝架的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划伤,将刘某乙捅伤。刘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1月28日22时许,李鸣在其父亲李某甲、母亲张学梅陪同下,主动到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宁华路派出所平吉堡警务室投案。
在二审审理中,李鸣的近亲属与上诉人刘光荣、赵淑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李鸣的近亲属代为赔偿刘光荣、赵淑玲经济损失230540.2元(含一审判决判赔的31241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一审判赔的经济损失19459.8元。刘光荣、赵淑玲及刘某丁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案件信息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报警、立案侦查及李鸣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
2.银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制作的银公(刑)勘(2017)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1)案发现场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商业街"学霞酒店"店门口处。(2)在蓝色垃圾箱内提取匕首一把;在"学霞酒店"门口提取血迹擦拭物四份;在李鸣家XXX号黄色皮卡车左前门内侧车窗开关下面板上提取红色斑迹一份;从车内提取黑色刀鞘一个、黑色钥匙一把;在李鸣左耳垂前侧、左脸颊、右手食指北侧各提取红色斑迹一份。
3.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1)侦查人员提取李鸣血样一份。(2)提取李鸣及刘某乙衣服及鞋。(3)提取刘某乙父母的血样。
4.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银)公(物)鉴(尸)字[2017]0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乙系大失血死亡。
5.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宁平司鉴(酒检)字[2017]第70号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乙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65.34mg/100ml。
6.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银)公(物)鉴(理化)字[2017]0015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检材中未检出刘某乙常见安眠镇静药、有机农药。
7.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银)公(物)鉴(伤)字[2017]089号、090号、0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均为轻微伤。
8.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银公物证鉴字[2017]0254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送检蓝色垃圾箱内匕首把部擦拭物、皮卡车插着的黑色钥匙表面擦拭物。经检验,均获得混合DNA分型,均包含李鸣的DNA分型和刘某乙的DNA分型。(2)送检黑色刀鞘表面擦拭物。经检验,获得混合DNA分型,包含李鸣的DNA分型。(3)送检蓝色垃圾箱内匕首刃部擦拭物、距"学霞酒店"门口处血迹擦拭物及滴状血迹擦拭物、皮卡车左前门内侧车窗开关下面板上红色斑迹擦拭物、李鸣左耳垂前侧红色斑迹擦拭物、李鸣左脸脸颊红色斑迹擦拭物、李鸣右手食指背侧红色斑迹擦拭物、刘某乙左手指甲表面擦拭物、刘某乙右手指甲表面擦拭物、左手掌擦拭物、右手掌擦拭物、左手指端擦拭物、右手指端擦拭物均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刘某乙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4)刘光荣与赵淑玲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9%。
9.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均已告知李鸣和刘某乙的亲属及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
10.现场监控视频,证实2017年1月28日晚上22时许,李鸣因要参与打扑克牌和刘某乙发生争吵,刘某乙在李鸣的左眼眶打了一拳,引起二人厮打,被他人拉开,刘某乙抓住李鸣衣领将李鸣拉出酒店门口,二人再次发生厮打,李鸣被王某甲搂着脖子摔倒在地,刘某乙对李鸣踢了两脚被刘某丁拉开,李鸣从其停放在该酒店门口黄色皮卡车上取出一把单刃刀,将劝架的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划伤,将刘某乙捅伤的经过。
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银川市殡仪馆火化证明,证实2017年1月28日,被害人刘某乙因大失血在宁夏人民医院死亡。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鸣对作案工具、作案现场及被害人刘某乙进行了辨认和指认。
13.证人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的起因、时间、地点及李鸣犯罪事实。经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辨认,李鸣就是持刀捅伤刘某乙的人。
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1)2017年1月28日22时许,大儿子李鹏给其打电话说他弟弟李鸣打架了,其就到小儿子李鸣家问为啥打架,李鸣称刘某乙一方五六个人打他,他就用刀子把对方的人捅了。(2)李鸣在其和李鸣的母亲张学梅陪同下,主动到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宁华路派出所平吉堡警务室投案。
15.被害人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本案发生的起因、时间、地点及李鸣犯罪的经过。(2)李鸣从其皮卡车上拿了一把刀将其三人划伤,将刘某乙捅伤的经过。(3)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在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的情况。(4)经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辨认,李鸣就是持刀捅伤刘某乙的人。
16.上诉人李鸣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2017年1月28日11时许,刘某丁到其家说晚上去他学霞酒店里玩。17时许,其开车去学霞酒店一楼大厅与刘某丁等人喝酒。大约22时许,刘某乙等人准备在一楼大厅炸金花,其过去说"我也玩",他们不给其发牌,其和刘某乙发生争吵,刘某乙用左拳打其左边的眼睛一拳,其就扑过去打他,王某甲把其的脖子搂住摔倒在地上,后刘某乙把其拉出酒店大厅到酒店门口的台子上,踢了其两脚,其要上去打刘某乙,被王某甲搂着其的脖子弄倒,其就把王某甲的手拿掉,其走到停放在该酒店门口黄色皮卡车上取出一把单刃刀,刀套扔到车上,刘某丁拉着其让回家,其将劝架的刘某丁、单某某、杨某某划伤,刘某乙冲过来打其,其就挥了左手里的刀,朝刘某乙肚子方向挥了两下,刘某乙肚子流血了,他们将刘某乙扶上车,其把捅刘某乙的刀扔到车旁边的垃圾桶里就开车回家后,给父亲李某甲打电话说其把人捅伤了。(2)在父亲李某甲、母亲张学梅陪同下,其主动到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宁华路派出所平吉堡警务室投案。(3)其拿的是红色木制单刃刀,刀把长大概有十二厘米,刀刃长约二十厘米。
17.户籍证明、户籍信息,证实:(1)李鸣犯罪时系成年人。(2)被害人刘某乙与刘光荣、赵淑玲的关系及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