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31 0:00:00

向亚云与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亚云,女,1976年3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崔坝社区居委会8号。

被告:中国言实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5号楼105-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昕朋,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贵兆,男,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安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8号楼335。

法定代表人:王家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向亚云与被告中国言实出版社(以下简称言实出版社)、被告北京华安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天宇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亚云,被告言实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贵兆、张敬辉,被告华安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向亚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言实出版社、华安天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已印刷但未销售的侵权图书;2.判令言实出版社、华安天宇公司返还侵权所得利润;3.判令言实出版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及官网、《中国广电新闻出版报》及官网、《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及官网、《中国文化报》及官网、《中国图书商报》及官网、《中华读书报》及官网、《新书报》、《出版参考》及官网、《法制日报》等媒体上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公开道歉启事,在中国新闻网、中国出版信息网、中国新闻出版网、全国出版物发行信息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启事,公开向我赔礼道歉;并要求言实出版社责成侵权图书署名作者周强、华安天宇公开向我赔礼道歉;4.判令言实出版社、华安天宇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16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主要从事图书业务,策划和撰写市场畅销书籍。言实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最新消防安全员工学习读本》一书(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大量抄袭我享有著作权且已公开出版的《消防安全知识员工读本》一书(以下简称权利图书),侵犯了我对该书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言实出版社辩称,被控侵权图书是盗版书,不是我社出版的;向亚云不能证明其是权利图书的作者。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华安天宇公司的答辩意见同言实出版社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5日,向亚云(甲方)与北京中工干教文化交流中心(乙方,以下简称中工干教)签订了《书稿创作合同》,约定乙方邀请甲方主持创作书稿,创作书稿名称:《消防安全知识员工读本》;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上述著作的出版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授予乙方在国内以图书形式与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稿酬标准:按12000元/本支付稿酬,稿酬支付时间:合同签订时支付30%,交定型稿后付30%,图书出版后3个月内付清剩余稿酬;甲方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交付书稿的电子版稿件;图书出版时的作者署名,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署名人只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确定署名人后,署名人只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的声明作为合同附于合同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将书稿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任何形式转让或销售给第三方,否则将以5倍于收入赔偿对方;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该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3月,《消防安全知识员工读本》一书出版,该书封面载明:郑力伟李明才编著;版权页载明:出版发行言实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2012年3月第1次印刷、ISBN978-7-80250-704-3/T22、封底折页载明:责任编辑周汉飞孙法平、版式设计中工干教。

2016年11月1日,中工干教出具《证明》,其中载明:兹有《消防安全知识员工读本》(言实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ISBN978-7-80250-704-3,署名郑力伟、李明才)等书稿,确实是由我公司与向亚云签订《创作合同》、由向亚云创作完成的作品。署名人只享有署名权。该证明的落款处有中工干教的盖章及孙法平的签名。

向亚云提交的被控侵权图书封面载明:《最新消防安全员工学习读本》周强编著、华安天宇编绘;版权页载明:出版发行言实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2016年4月第1次印刷、ISBN978-7-5171-1850-3;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074772号。言实出版社否认其曾经出版该书,称已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并且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已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书为非法出版物。

本院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调取证据,执法总队复函称:2017年5月18日,言实出版社举报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用该社名称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该书为非法出版物。执法总队的回函中还附有京新出鉴字[2017]B22号出版物审查鉴定书,其中载明:送鉴单位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送鉴物品为包括被控侵权图书在内的四本图书、鉴定结论为经对送鉴样品和案件材料的分析,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本院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调取证据,该局复函称: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送鉴的《最新消防安全员工学习读本》等书,标示的出版单位均为言实出版社,故我中心与言实出版社进一步调查核实,言实出版社2017年5月26日回复称其未出版上述图书,上述图书系冒用该社名义出版。因此,认定上述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供了言实出版社2017年5月26日向其出具的《鉴定证明》,在该证明中言实出版社称:我社收到贵中心发来的“关于核实图书《最新消防安全员工学习读本》等4册图书的函”以及《最新消防安全员工学习读本》、《培养员工必知的68条安全意识》、《优秀班组长必备的68个工作方法》、《优秀员工必备的68个安全习惯》等图书共4册,书号:978-7-5171-1850-3,经核对,我社未出版、印刷上述图书,上述图书为冒用我社名义的非法出版物。该书号所出图书为《大数据大战略》。

2017年1月,《大数据大战略》出版,该书封面载明:杜启杰编;版权页载明:出版发行中国言实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2017年1月第1次印刷、ISBN978-7-5171-1850-3。

本院向中国版本图书馆调取证据,该馆复函称:言实出版社于2016年4月7日在我馆分别申报制作了《优秀员工必备的68个安全习惯》、《优秀班组长必备的68个工作方法》、《培养员工必知的68条安全意识》三本图书的CIP数据;没有查到与《最新消防安全员工学习读本》同名的图书的CIP数据记录。2016年12月12日,言实出版社申请撤销了《最新消防安全员工学习读本》、《优秀班组长必备的68个工作方法》、《培养员工必知的68条安全意识》三本图书的CIP数据。2016年12月12日,言实出版社以ISBN978-7-5171-1850为书名为《大数据大战略》的图书申报制作了CIP数据。

以上事实,有《书稿创作合同》、《证明》、《消防安全知识员工读本》、《最新消防安全员工学习读本》、《大数据大战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复函、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复函、中国版本图书馆的复函等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本案中,向亚云主张权利的、《消防安全知识员工读本》一书,其上的署名作者为郑力伟、李明才。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署名作者为图书的作者。

虽然向亚云提交了其与中工干教签订的《书稿创作合同》及中工干教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为上述图书的实际作者,但是上述合同及证明仅为向亚云与中工干教的行为,其上没有任何图书署名作者的意思表示。故向亚云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是上述图书的实际作者,其据此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向亚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向亚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裘晖

审判员崔树磊

代理审判员谭雅文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