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华辩称:1、未接到过任何通知称不许卖中国雀友,且商标不是答辩人所贴。2、答辩人持有的中国雀友麻将机是购买来玩的,不是用来销售的。3、被答辩人持有的是雀友商标,答辩人持有的是中国雀友,是不一样的。另外,被答辩人提交的判例是针对上海雀友的,不是中国雀友。
浙江松冈机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3722号、13728号、10608号13729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批复,以证明“”【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注册号:1110578】注册商标“雀友”所有人即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适用的范围(28)类,以及“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证实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注册号:1110578】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授权给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以证实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照片,以证实王艳华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4、律师费发票合计50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的律师费用。
王艳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局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证据1、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无异议,对于原告证据3,被告质证认为,我没有卖,店里存放1台是我买来玩的。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没有见,也未在上面签字。关于照片,与立案时不一样,当时仅有门头,没有操作盘。
对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一、经审查,原告系“”【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注册号:1110578】等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权利人。原告提交的1、2、3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对本案的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即律师费发票有真实客观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注册号:1110578】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系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注册号:1110578】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使用许可为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以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起诉。
2016年10月17日,河南省沈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王艳华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认定王艳华自2014年7月起在颍河大道租赁的门店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中国雀友”牌麻将机。截止被查之日,共售出3台。沈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以上事实作出沈工商处字(2016)槐第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艳华进行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名处署名“王艳华”,并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