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19 0:00:00

李向晖与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院人民日报社19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小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岭,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向晖与被告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被告海外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王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向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外网公司在《中国摄影报》及涉案网站www.haiwainet.com.cn首页明显位置向我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2.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元、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我是自由摄影师,曾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摄影作品。海外网公司在其网址为www.haiwainet.com.cn的栏目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我拥有著作权的1幅摄影作品,且作品未署名。海外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对该幅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海外网公司辩称,李向晖未能证明其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照片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应受到保护;我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于扬子晚报,该报上注明的拍摄人为单成志;我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我公司未造成侵权,不应赔礼道歉和赔偿;李向晖没有证明其损失及我公司的获利,主张的赔偿额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向晖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该光盘封底“内容介绍”显示“本套图库图片拍摄者为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三位摄影师,著作权为李向晖独家永久拥有”。经当庭勘验,该出版物包含3张光盘,在标号为(一)的光盘中,打开“图片库(李向晖摄)”的文件夹,可以找到“人民大会堂”的子文件夹,其中包含名为“人民大会堂-10”的图片文件,即涉案李向晖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李向晖还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底片,经当庭播放,其文件属性信息载明,该作品的拍摄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但海外网公司对该拍摄时间不予认可。

域名为haiwainet.com.cn的网站系海外网公司经营的网站,海外网公司在该网站上的《网传江苏天上人间似人民大会堂老板系政协委员》的文章中配图使用了”人民大会堂-10”图片,该文章的发布时间为2013年7月1日,其上载明“来源:扬子晚报”,署名为扬子晚报记者单成志文/摄。李向晖就上述使用情况于2015年11月8日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为此支付公证费700元。

2013年7月1日,在扬子晚报的网站上,刊登有《常熟“天上人间”像北京人民大会堂》,该文章署名为扬子晚报记者单成志文/摄。


本院查明

另查,李向晖提交了金额为16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其称该发票中包括其他案件的律师费,本案中主张支出律师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电子底片、公证书、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的光盘内容及封底署名中,可见“人民大会堂-10”摄影作品及李向晖对该作品的署名,但是《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出版时间为2015年6月,晚于2013年7月1日海外网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向晖系“人民大会堂-10”摄影作品的作者。

另外,李向晖还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版以证明其系该摄影作品的作者,但是海外网公司的网站及扬州晚报的网站上对图片的署名为单成志,此即构成了相反证据,故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向晖系“人民大会堂-10”摄影作品的作者。因此,本院对李向晖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不予认可,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向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裘晖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