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4/21 0:00:00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牛一兵,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琴,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530号3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样样,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公司)与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余小琴,慧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王样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人民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慧聪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2.判令慧聪公司承担合理支出即律师费2300元、公证费1000元、打印复印装订费80元。事实和理由:王珂、杜海涛是人民日报社的记者,2015年5月11日在我公司所有的人民网上刊载了其共同创作的《外资跑了吗(特别报道・解疑中国经济④)》的文章。根据约定,该作品著作权属于人民日报社所有,人民日报社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我公司。我公司发现慧聪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所有的慧聪网中转载使用我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作品,该行为侵害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慧聪公司辩称:1.人民网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人民网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涉案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3.人民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打印复印装订费无法证明是否系针对涉案文章维权的合理开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8日人民日报社(甲方)分别与王珂、杜海涛(乙方)签订的《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其他权利;该协议签订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获取或采制的职务行为信息,适用本协议。

2013年6月28日,人民日报社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人民日报社系《人民日报》的出版单位,《人民日报》(电子版)为《人民日报》电子化表现的一种形式,《人民日报》(电子版)刊载的一切内容均与《人民日报》完全一致。《人民日报》(电子版)刊载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全部及/或任何作品的版权及其他衍生的各项权利归人民日报社所有,经我单位授权现刊载于人民网网站(www.people.com.cn)。

2015年6月,人民日报社与人民网公司签订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人民日报社许可人民网公司在其网站www.people.com.cn上独占行使《人民日报》中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为大报持续刊发的时间范围内,最长不得超过该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本协议效力追溯自2015年1月1日。

2015年5月11日人民网上刊载名为《外资跑了吗(特别报道・解疑中国经济④)》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王珂杜海涛《人民日报》(2015年05月11日17版)”,字数为3039字。

慧聪网www.hc360.com的主办单位是慧聪公司,慧聪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在慧聪网站上转载了上述文章,转载后文章标题为《人民日报:外资撤离潮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图)》。转载后的文章内容与原文章内容一致,转载未支付报酬。人民网公司对上述转载情况进行了公证保全,其提交了金额为10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该公证书共涉及174篇文章,人民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0元。

人民网公司提交了金额为720元的制作费发票一张,包含九起案件,人民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理开支80元。

另查一,就慧聪公司使用涉案文章对人民网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慧聪公司因此的获利,及人民网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的依据,人民网公司均未举证。

另查二,包括本案在内,人民网公司同时起诉慧聪公司的九起案件系一并立案,合并审理;上述案件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仅所涉文章不同;上述案件中,人民网公司均各主张了2300元律师费。人民网公司提交了2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情况说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在人民网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王珂、杜海涛是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系王珂、杜海涛在人民日报社任职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依据王珂、杜海涛与人民日报社签订的《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人民网公司与人民日报社签订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人民日报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人民网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慧聪公司未经人民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慧聪网上传播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人民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人民网公司要求慧聪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然而,人民网公司就确定侵权赔偿金数额的依据怠于举证,该数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慧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其主张的公证费,本案将根据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人民网公司的举证情况予以确定;关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本案系与其他案件一并立案、合并审理的九起案件之一;且上述案件中,人民网公司均各主张了2300元律师费,故对本案的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其主张的复印、打印、装订费,因系本案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

二、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638元;

三、驳回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裘晖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