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2/6 0:00:00

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党顺平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66号419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周春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星,男,汉族,系该公司技术运营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学,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党顺平,男,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苹果公司)与被告党顺平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苹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学、赵晨星,被告党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孙娅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红苹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党顺平停止侵犯红苹果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lelewenzhai)的使用权,赔偿因其非法占有使用该微信公众平台给红苹果公司造成的损失20万元,同时在省级报纸作出道歉声明,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党顺平在红苹果公司工作期间完成了微信公众平台(lelewenzhai)的注册,并且通过红苹果公司的资质获取了认证标志。2014年党顺平从红苹果公司离职后一直占有微信公众平台(lelewenzhai)的使用权不归还,2015年8月25日红苹果公司通过腾讯客服找回了该公众平台的使用权,2016年9月党顺平通过最初注册时××信息将该公众帐号盗走。


被告辩称

党顺平辩称:1、党顺平是公众帐号lelewenzhai的合法使用权人,不存在侵犯红苹果公司使用权的情形。党顺平在红苹果公司的职位是销售主管,并不负责企业文化宣传;党顺平注册公众帐号lelewenzhai是工作之外的业余爱好,红苹果公司未要求该公众帐号进行企业文化宣传,也未支付相关报酬;经双方商议,党顺平借用红苹果公司微博关联公众帐号,腾讯公司规定微博关联只作为功能获取使用,不能作为账号主体。2、公众帐号lelewenzhai主体属于××,且不可认证。微信公众帐号微博关联并非微信认证,此项关联现已被腾讯公司取消;党顺平在使用该公众帐号期间未利用公司资源,2016年9月腾讯公司根据规则确认党顺平为公众帐号使用主体。3、党顺平向腾讯公司申诉,腾讯公司受理后判定党顺平为公众帐号lelewenzhai的唯一合法使用主体,终止了红苹果公司使用该公众帐号。4、红苹果公司主张损失20万元和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

党顺平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红苹果公司赔偿党顺平损失1万元,在保定晚报向党顺平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微信公众帐号(lelewenzhai)是党顺平2013年用××信息申请注册,主体类型为××,未通过腾讯公司认证。根据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微信公众帐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党顺平拥有该公司的合法使用权。2015年8月25日红苹果公司窃取该公众帐号使用权,至2016年9月党顺平向腾讯公司申诉取回该公众帐号使用权期间,红苹果公司将公众帐号流量、广告功能关闭,同时发布违规文章,给党顺平造成了损失。

红苹果公司辩称:红苹果公司没有对党顺平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义务。理由如下:党顺平于2013年在红苹果公司工作期间,应公司要求,以××信息申请了lelewenzhai公众平台的注册,之所以采取微博认证的方式,是因为腾讯公司在初开放这项业务时,只有关联微博认证这一种方式。本案涉及的微信公众平台,在认证后从该平台页面可以直接显示认证方的信息是保定红苹果酒店lelewenzhai编辑部官方微博,同时在该平台页面对于党顺平的相关信息均不显示,所以不存在红苹果公司发布不良信息侵犯党顺平权益的结果。该页面显现的任何不良信息损害的是红苹果公司。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本诉与反诉的争议焦点是:1、微信公众帐号(lelewenzhai)的使用权归谁所有;2、诉讼双方如有损失,各自的损失数额为多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查明

对双方均予以提交的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红苹果公司提供的党顺平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其与本案关联性的以下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1、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出具的(2016)保直证经字第0954号公证书(后附工作记录及照片十一张),载明进入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点击“每晚听美文”,腾讯微博一栏显示“来自腾讯微博认证: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2、红苹果公司工资表、报销证明、员工福利发放表,载明党顺平时任红苹果公司销售经理。

对党顺平提供并经当庭在网上查询演示由红苹果公司签字认可的以下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1、公众帐号主体信息两页,载明:本案涉及公众帐号主体信息为党**(××),认证情况为未认证;2、2013年9月29日、10月5日党顺平在淘宝网上购买lelewenzhai推广服务的记录;3、本案涉及公众帐号在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的违规记录及违规类型、违规内容摘要;4、腾讯公司对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的处罚记录;5、本案涉及公众帐号在2015年8月24日及2016年9月17日关注人数统计表,载明:2015年8月24日累积关注人数92045,2016年9月17日累积关注人数79540;6、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24日公众帐号流量主统计报表,载明总收入1209.06元。

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党顺平提交的自称系腾讯客服对本案涉及公众帐号微博关联的录音资料,红苹果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录音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录音当中服务人员的身份、职务均不清楚,不能代表腾讯公司的官方意见,该录音并未涉及2013年的微博认证是否有效。经审查认为,该录音日期不确定,录音中对话人身份不明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

本次庭审中,红苹果公司陈述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成立以后至今流量收入结算到党顺平的××银行账号。对在2013年到2014年期间,党顺平是否将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流量收入交给红苹果公司的事实不清楚。

另经现场登录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显示已不关联“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微博,党顺平陈述取消该关联是腾讯公司取消,其××没有申请取消微博关联。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党顺平2013年在红苹果公司工作,期间以××信息申请了lelewenzhai公众帐号,并关联微博“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2013年9月29日、10月5日党顺平曾在淘宝网上购买该公众帐号的推广服务。2014年党顺平从红苹果公司离职,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由党顺平××使用。2015年8月25日红苹果公司通过腾讯客服,取得了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的使用权。2016年9月党顺平向腾讯公司申诉,重新取得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的使用权。本案涉及公众帐号在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曾有多次违规记录并被腾讯公司处罚,其累积关注人数在2015年8月24日为92045人,2016年9月17日为79540人。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成立后至今流量收入均结算到党顺平的××银行账号。

本次庭审中,经现场登录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显示该公众帐号主体信息为党**(××),认证情况为未认证,已不关联“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微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涉及的微信公众帐号使用的是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因此,对该公众帐号的管理应依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六条“帐号管理”部分第6.1条规定:“微信公众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帐号在帐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帐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帐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依据上述规定,首先红苹果公司并非本涉及公众帐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主体;其次该公众帐号虽然曾关联微博“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但该公众帐号主体信息显示认证情况为未认证,因此,亦没有证据证实关联微博“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这一事实属于该公众帐号在帐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综合以上分析,不能认定红苹果公司具有lelewenzhai公众帐号的使用权。

第二,红苹果公司并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具有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的使用权,故其主张党顺平赔偿因占有该公众帐号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20万元、同时在省级报纸作出道歉声明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虽然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曾因违规受过腾讯公司处罚,但因为现场演示仅显示处罚时间,无法区分以上违规内容发布时系党顺平管理公众号期间还是红苹果公司管理公众帐号期间,同时没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极大影响了党顺平的名誉,党顺平亦无证据证实红苹果公司管理公众帐号期间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及相关数额。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红苹果公司、党顺平在本案中均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党顺平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党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谷莉

代理审判员翟涛

代理审判员李宁

二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