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双方均予以提交的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红苹果公司提供的党顺平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其与本案关联性的以下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1、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出具的(2016)保直证经字第0954号公证书(后附工作记录及照片十一张),载明进入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点击“每晚听美文”,腾讯微博一栏显示“来自腾讯微博认证: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2、红苹果公司工资表、报销证明、员工福利发放表,载明党顺平时任红苹果公司销售经理。
对党顺平提供并经当庭在网上查询演示由红苹果公司签字认可的以下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1、公众帐号主体信息两页,载明:本案涉及公众帐号主体信息为党**(××),认证情况为未认证;2、2013年9月29日、10月5日党顺平在淘宝网上购买lelewenzhai推广服务的记录;3、本案涉及公众帐号在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的违规记录及违规类型、违规内容摘要;4、腾讯公司对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的处罚记录;5、本案涉及公众帐号在2015年8月24日及2016年9月17日关注人数统计表,载明:2015年8月24日累积关注人数92045,2016年9月17日累积关注人数79540;6、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24日公众帐号流量主统计报表,载明总收入1209.06元。
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党顺平提交的自称系腾讯客服对本案涉及公众帐号微博关联的录音资料,红苹果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录音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录音当中服务人员的身份、职务均不清楚,不能代表腾讯公司的官方意见,该录音并未涉及2013年的微博认证是否有效。经审查认为,该录音日期不确定,录音中对话人身份不明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
本次庭审中,红苹果公司陈述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成立以后至今流量收入结算到党顺平的××银行账号。对在2013年到2014年期间,党顺平是否将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流量收入交给红苹果公司的事实不清楚。
另经现场登录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显示已不关联“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微博,党顺平陈述取消该关联是腾讯公司取消,其××没有申请取消微博关联。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党顺平2013年在红苹果公司工作,期间以××信息申请了lelewenzhai公众帐号,并关联微博“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2013年9月29日、10月5日党顺平曾在淘宝网上购买该公众帐号的推广服务。2014年党顺平从红苹果公司离职,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由党顺平××使用。2015年8月25日红苹果公司通过腾讯客服,取得了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的使用权。2016年9月党顺平向腾讯公司申诉,重新取得本案涉及公众帐号的使用权。本案涉及公众帐号在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曾有多次违规记录并被腾讯公司处罚,其累积关注人数在2015年8月24日为92045人,2016年9月17日为79540人。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成立后至今流量收入均结算到党顺平的××银行账号。
本次庭审中,经现场登录本案涉及公众帐号,显示该公众帐号主体信息为党**(××),认证情况为未认证,已不关联“保定红苹果连锁酒店乐乐文摘编辑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