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27日上午,彭某4买牛回家途中与其外甥邓某2林相遇时互不让路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引发抓打,彭某4被打伤后用去医药费635.86元,经人民法院判决由邓某2林赔偿彭某4医药费445.10元。彭、邓两家因此事产生矛盾。
2003年2月6日上午9时许,彭良文(又名彭某2、杨某,已判刑)在普底乡打摩托的时与表兄弟邓某1因彭、邓两家旧怨发生口角继而抓打,彭良文便跑回家中喊上其兄彭某5、四弟彭某3和其父彭某4去找邓某1,在途中遇到其弟彭良农,被告人彭良农与彭良文等人共同去找邓某1。彭良文、彭良农等人在胡军诊所见到邓某1,彭某4喊邓某1到董天华支书家讲理。邓某1走出胡军诊所后与彭良文、彭良农发生抓扯,邓某1被打倒在路坎下。后邓某1骑摩托车回到家中喊上其兄邓某2银,提起扁担返回小地名叫猪槽井的地方与彭良文、彭良农等人相遇,彭某5见状便与邓某2银讲理。二人商谈过程中,邓某1持扁担打向彭某5,后邓某1、邓某2银、彭某5三人争抢扁担,彭良农便趁机用杀猪刀杀了邓某1右大腿一刀,邓某1当即倒在地上,彭良文又砍了邓某1的头部一菜刀。邓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邓某1系被锐器刺破右股动脉导致急性出血而死亡。2017年3月8日彭良农在山西省太原市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彭良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彭良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1、原审被告人彭良农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彭某1的上诉理由主要是:1、一审判决量刑过轻;2、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应当赔偿附民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93352.60元。上诉人彭良农的上诉理由主要是:一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案工具杀猪刀是谁的未查清、不排除在争抢杀猪刀的过程中误伤邓某1,证人证言不客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二是民事赔偿数额不合理;三是量刑过重。彭良农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彭良农某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作案工具杀猪刀是谁的未查清、不排除在争抢杀猪刀的过程中误伤邓某1;证人证言不客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彭良农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只能认定彭良农无罪”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