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7年8月19日14时许,上诉人武云龙与被害人武某3在建水县临安镇圣兴村委会圣兴寺村老年协会门口时因琐事发生争执,武云龙用拳头打击武某3的头面部,同时又多次将对方推倒在地致武某3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材料,证实武云龙作案后投案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建水县临安镇圣兴寺村老年协会门口。被告人武云龙辨认的作案现场与该现场一致。
3.提取笔录,证实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害人武某3及其女儿武某1的血液样本。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武某3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王维家证实:2017年8月19日14时许,其和李某1在圣兴寺村老年协会门口见“郑林”(指武云龙)驾驶一辆拖拉机来到老年协会门口停下来,拖拉机车头地上晒着一些莎筱丝,后武某3和武云龙发生争吵,并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武云龙用拳头打了一拳在武某3的头顶附近,武某3被打了坐在地上,武某3起来后又和武云龙打,随后武某3身子朝后仰面躺在地上,再未说话。120急救中心的医生来到对武某3进行抢救后,宣布武某3已经死亡。经混杂辨认,王维家辨认出案发日用拳头打武某3的“郑林”就是武云龙。证人李某1也证实了相同的情况。经混杂辨认,李某1辨认出案发日开拖拉机的司机就是武云龙。
(2)李某3证实:2017年8月19日,其和李某2、宗某勇、武云龙把武云龙家请客用的桌子板凳拉回圣兴村委会,武云龙驾驶拖拉机,其和另两人坐在车内。当他们把桌子板凳下好后乘坐拖拉机从圣兴村委会出来到门口位置时,因武云龙驾驶的拖拉机压到了老年协会门口场子上晒着的东西,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和武云龙先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斗,老头先用双手推武云龙的胸口,还用手打了武云龙的肚子一拳,武云龙被打后用双手把老头推了睡在地上。老头倒地之后爬起来又和武云龙扭打在一起,之后老头又被武云龙打倒在地上一次,老头倒地之后又爬起来冲上去和武云龙打,随后就躺倒在地没有再起来。李某2、宗某勇也证实了相同的情况。李某3、李某2、宗某勇均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均辨认出案发日打架的武云龙。
(3)武某2(系武某3的女儿)证实:2017年8月19日14时许,其在家中听到外面有吵架声,出门看到武云龙正在和武某3打架,其见武云龙朝武某3的头上打了一拳,武云龙后退了一下,武某3朝武云龙打了一拳,然后武云龙又朝武某3头上打了一拳。武云龙和武某3拉扯到拖拉机尾处时,武云龙又朝武某3头上打了一拳。随后武某3睡在地上,其打电话报警,双方就在那里等着警察处理。120的医生来对武某3抢救了一会儿后,就说武某3已经死了。
6.被告人武云龙供述:2017年8月19日14时许,因其驾驶的拖拉机前轮不注意压到地上晒着的沙筱丝,和武某3发生争吵,武某3动手来推操其,其还手将武某3推倒在地,武某3爬起来后继续和其争执打斗,随后又倒地。武某3的女儿打电话报警后,其留在原地,后其又相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的医生到现场进行抢救后,就说武某3已经死了。
7.户口证明材料证实武云龙的身份情况及被害人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