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辛阿苹、陈洪梅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阿苹,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系被害人辛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洪梅,女,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系被害人辛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容正,男,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高中文化,个体,捕前住蓬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兆明,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容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鲁06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阿苹、陈洪梅及原审被告人赵容正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辛阿苹、陈洪梅,讯问上诉人赵容正及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容正与被害人辛某案发前相互认识。2016年8月11日晚,辛某因其在“快手”网站发布的视频被网名“发动机滚蛋吧”进行了贬低性评论,心生恼火。辛某认定评论者系赵容正(网名“啊啊啊7557”),即与正在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金水街“小米”网咖上网的赵容正通电话发泄不满,交谈中赵容正解释评论非其所为,辛某不信,双方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辛某要求赵容正在原地等他。通话后,赵容正担心辛某到场后对自己不利,遂到旁边烧烤摊位,谎称切西瓜借到一把单刃刀,而后在“小米”网咖门口坐等辛某。当日22时43分许,辛某驾车来到“小米”网咖门口,下车后径直走向坐在门口的赵容正,并用手推搡赵容正头部一下,赵容正遂用右手握住早已放在椅子后侧的单刃刀,迅速起身与辛某厮打,厮打中赵容正持刀朝辛某左背部捅刺二刀,辛某被捅后倒地,赵容正持刀离开现场。辛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零时十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辛某系生前被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伤左背部,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同年8月12日,被告人赵容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因被害人辛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1781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姜某证实:2016年8月11日22时许,我在“小米”网咖上网期间,听到赵容正在电话中与人对骂。我问对方是谁,赵容正说是辛某。大约过了20分钟,我听一起上网的苏某说赵容正出去了,苏某担心赵容正与辛某打起来,便喊着我一起出去劝赵容正。期间,我还让姚某去劝赵容正。后辛某开车带着两三个人赶到网吧,下车后,辛某朝赵容正冲过来,先说了一句“就是你骂我啊”,说完就上去推赵容正头部,赵容正起身与辛某厮打在一起。我看见赵容正持刀朝辛某后背挥舞了几下,辛某受伤倒地。

(2)苏某证实:2016年8月11日22时许,我在“小米”网咖上网期间,听到赵容正在电话里与人对骂。快到23时的时候,赵容正叫我陪着去外面坐一会儿,赵容正自己先出去了。我出门后看见赵容正在“小米”网咖门口坐着,手里拿着一把刀,我问赵容正拿刀干什么,赵容正说等会儿切个西瓜吃。后辛某开车带着人赶至网吧,辛某下车后就冲着赵容正去了,质问赵容正刚才是不是骂他了,并用拳头朝赵容正的脸打了两拳,紧接着赵容正和辛某厮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注意,等我准备去拉架的时候,辛某已经受伤倒地。我与姚某一起将辛某送至医院抢救。

(3)姚某证实:赵容正与辛某很早就认识了,平时没有矛盾。2016年8月11日晚上9点多,我在“小米”网咖上网期间,听到赵容正在电话中与人对骂。赵容正挂断电话后,说辛某怀疑他在“快手”网站上骂辛某。后赵容正给辛某通了个电话,解释没有在“快手”网站上骂辛某,并告知辛某正在“小米”网咖上网。挂断电话,赵容正走出网吧。我见赵容正情绪有点激动,曾出去劝说过他。后姜某告诉我赵容正与辛某打起来了,我出门见到辛某受伤倒地,赵容正向路东走了。我见辛某背部有刀伤,就让别人报警,我拨打“120”电话叫了救护车,将辛某送至医院抢救。

(4)张某证实:2016年8月11日22时20分许,一位陌生男子来我烧烤店内借菜刀,我问对方借刀干什么,对方说去切西瓜,我便拿了一把西瓜刀给对方。后我曾看见该男子在“小米”网咖门口坐着。我在给顾客上炒面的时候看到网吧门口停着一辆救护车。该男子一直没有还刀。后我听说网吧门口有个小伙拿刀捅人了。

(5)陈某(“小米”网咖老板)证实:2016年8月11日22时许,我从烟台回蓬莱的路上,接店主邹胜武的电话得知“小米”网咖门口有人打架。我通过连接在手机上的监控视频,看见有个男的躺在网吧门口东侧,便拨打电话报了警。

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出具的蓬公(刑)勘[2016]K370684040000201608001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山东省蓬莱市金水街“小米”网咖南侧,东邻好溢香馅饼店,南临“馨扬”批发超市,西邻“金水街”浴池,北临“京蓬”北区。

“小米”网咖位于金水街北侧,为二层临街门市房,店门开于一楼南墙西部,为单扇外开木质玻璃门。店南侧为台阶,台阶南侧为东西向人行道,宽3.5米。在台阶东侧放有一张方桌,方桌周围散放有四把椅子。方桌东侧上方有一把打开的太阳伞。人行道上距台阶东扶手192cm、距人行道南侧边缘47cm处152cm*190cm范围内为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标记为1号血)。该血迹北侧,距“小米”网咖南墙125cm、靠“好溢香”馅饼店台阶处放有两个红色铁皮圆桶,南侧铁桶上表面西南部32cm×14cm范围内有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标记为2号血),该铁桶西侧面上可见大量淌落血迹。

(2)辨认人苏某于2016年10月21日辨认出2016年8月11日晚在“小米”网咖门口将辛某捅伤的系赵容正。

3.鉴定意见

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出具的(蓬)公(刑)鉴(尸检)字[2016]0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证实:①根据死者左肺破裂,左胸腔内有约2500ml血性液,面色苍白,睑球结合膜苍白,口唇苍白,四肢指(趾)甲苍白等特征分析,死者系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②根据死者左背部、左腋下创口及左肺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左背部创口深达左肺等特征分析,系被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伤所致。鉴定意见:死者辛某系生前被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伤左背部,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4.书证

(1)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警证明证实,本案由陈某于2016年8月11日22时50分电话(153××××5665)报案至蓬莱市公安局,称在金水街““小米”网咖”门口有一男子被捅伤。随后“110”指挥中心联系网吧,得知案发现场在网吧外,一人受伤,行凶者已逃离现场。

(2)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蓬莱市公安局登州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蓬莱市金水街“小米”网咖门口有人被捅伤)后出警,到达现场后,受害人已被“120”医护人员接诊,经现场询问发现赵容正有重大作案嫌疑。“120”医护人员将受害人辛某拉至蓬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12日10时许,赵容正至蓬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讯,赵容正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3)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赵容正系投案自首,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4)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证实,赵容正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赵容正手机快手软件截屏图片、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8月12日,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民警在赵容正手机快手软件截屏提取2016年8月11日晚辛某在快手软件发布的视频评论截图。其中“发动机滚蛋吧”评论:哇塞,头肉又开谁车出来装啊“啊啊啊7557”在其后22分钟回复发动机滚蛋吧:你是谁啊发布者“变态柏林”系辛某昵称;评论人“啊啊啊7557”系赵容正昵称。评论人“发动机滚蛋吧”的身份无法落实。

(6)山东省蓬莱市人民医院急救站院前急救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死亡记录并附心电图证实,被害人辛某送院抢救的情况。被害人辛某因失血性休克于2016年8月12日0时10分死亡。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阿苹、陈洪梅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被害人辛某的死亡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阿苹、陈洪梅与被害人辛某的身份关系情况。

5.视听资料

(1)案发现场视频证实赵容正与被害人辛某发生厮打,赵容正持刀捅刺被害人辛某致辛某受伤倒地的打斗过程。

(2)报警录音证实证人陈某拨打电话报警的情况。

6.被告人供述

赵容正供述:我与辛某是2015年通过朋友认识的,互相之间不是太熟悉。2016年8月11日22时9分,辛某给我打电话询问我在何处,并在电话中辱骂、威胁我,后辛某挂断电话。22时20分,我给辛某打电话询问辛某为何威胁我,辛某称我在“快手”网站上骂他,我向辛某解释无果,辛某让我在“小米”网咖等着,并挂断了电话。我为了防身,去网吧对面的烧烤摊以切西瓜为由借了一把刀,并拿着刀在网吧门口椅子上坐着等辛某,苏某、姜某陪着我。大约过了十几分钟,辛某开车赶到网吧,下车后便气势汹汹朝我冲过来,并用手朝我头部打了一下,我被打懵了,拿起刀朝辛某比划了两下,我感觉用刀捅到辛某上半身了。捅完人,我去了烟台,后返回蓬莱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容正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赵容正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容正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容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容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阿苹、陈洪梅经济损失人民币31781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阿苹、陈洪梅以“原审判决遗漏被扶养人生活费”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赵容正以“一审量刑过重,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辛阿苹、陈洪梅所提“原审判决遗漏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判处赵容正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辛阿苹、陈洪梅所提其他赔偿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赵容正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赵容正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赵容正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鉴于上诉人赵容正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与上诉人辛阿苹、陈洪梅达成赔偿协议,上诉人辛阿苹、陈洪梅对上诉人赵容正表示谅解,可对上诉人赵容正从轻处罚,故所提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容正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赵容正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上诉人赵容正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与上诉人辛阿苹、陈洪梅达成赔偿协议,上诉人辛阿苹、陈洪梅对上诉人赵容正表示谅解,可对上诉人赵容正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阿苹、陈洪梅的上诉。

二、维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赵容正的定罪部分,即赵容正犯故意伤害罪;维持对被告人赵容正的民事赔偿部分,即赵容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阿苹、陈洪梅经济损失人民币31781元。

三、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赵容正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赵容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容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莹

审判员方琳琳

审判员张华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