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王忠山、喇进良与马福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山,男,回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喇进良,男,回族,1980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西宁市。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一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福,男,回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西宁市。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福、王忠山、喇进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青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忠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喇进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忠山、喇进良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春艳、何立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忠山亲属委托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智出庭为被告人王忠山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6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忠山纠集被告人马福、喇进良酒后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和谐家园小区16号楼25楼2254室麻将室寻找举报其哥哥吸食毒品之人,意图报复。三人到达麻将馆后,被告人王忠山认为被害人马某2是其哥哥所称的举报人之一,被告人马福随即逼问被害人马某2是否为举报人并对其进行殴打,逼问未果后,在被告人王忠山的提议下,三被告人强行将马某2带离麻将室,用王忠山的外衣蒙盖被害人马某2头部,租车挟至王忠山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利源小区4号楼2单元2173室的家中,被告人马福将被害人马某2带至阳台处继续逼问未果,马福即持王忠山家客厅茶几上放置的水果刀捅刺马某2右胸部一刀,后三被告人将马某2送往医院,马某2经抢救无效于同月9日死亡。出警民警在青海省人民医院将王忠山抓获。当日,在王忠山的带领指认下,在喇进良家将其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马某2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胸部,致心包填塞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110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于2016年12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马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听我堂哥马某说是我哥哥马某2给他打电话,说被别人捅伤了,现在在康乐医院,在马某赶去康乐医院的路上,又接到我哥哥的电话,说送到省医院了。我堂哥马某就又去省医院了,就这样才知道马某2被别人拿刀捅了,然后我和家里人赶去省医院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到医院的时候看了一下我哥哥,看到是在胸口的位置受的伤,医院的大夫说,人已经死亡,抢救不过来了。

3.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今天凌晨2时许,我老公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带几个朋友到家中聊一会,我当时同意了,后面我老公什么时候带他的朋友回来我不知道。大概到了凌晨3时许,我听见有关门的声音,我就给我老公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当时我老公告诉我,她在康乐医院,我老公说你带一些钱过来,挂了电话之后,我就起身准备去康乐医院。去客厅的时候,我看见阳台有一摊血迹,还有一把水果刀上,也带有血迹,我就把阳台的血迹擦掉,把刀子洗了一遍才去医院,到康乐医院大门口后,我老公打电话告诉我在急诊室,马福已经出来找了,见到马福后,马福对我说"嫂子,我不小心把他戳了一下"。我就把单子拿着去交费了,然后我们就将伤者带到康复医院急诊门口通道处,在急诊楼道的凳子上坐下,大概20分钟左右,我见伤者气喘的厉害,就把急诊的大夫叫过来。急诊的大夫又叫着一名大夫,对伤者进行会诊,发现血压很低。但是,就对我们说,你们把病人送往省医院,我们这里没有胸外科。随后,伤者就给他家里人打电话,让他们去省医院,当时我们5个人乘坐他们的急救车去的省医院,伤者家属已经到了省医院,我直接去交费,伤者被送到急诊室进行治疗,在治疗的过程中警察已经来了,在抢救了大概两个小时左右,医生告诉我们伤者没有抢救过来。随后警察就把我老公带走了。至于我老公的两个朋友去了哪里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我见的时候水果刀扔在地上,刀刃上沾有血迹。地上的血迹是我用拖把拖掉的,水果刀上的血迹是我用自来水冲洗干净的,放到了客厅电视柜的抽屉内。刀子大约15公分左右,刀把是黄色塑料材质,刀刃是白色陶瓷材质。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8日14时许,喇进良打电话跟我说聊一会儿,我俩就在城北区盐庄见面,当时喇进良开着他自己的出租车,我就坐在他车里聊天,聊天时喇进良接到王忠山的电话,约我们去城中区"金尊火锅"吃饭,16时左右,我和喇进良到了火锅店,不一会儿王忠山也来了,在吃火锅的过程中,王忠山又给马福打电话叫他过来。大概过了40分钟,马福也来了。我们四人就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大概是几点我忘了,反正天已经黑了,马福说我们一起到城中区法院街喝酒。我们三人就坐喇进良开的出租车到了法院街的一家酒吧,我们四人就一直喝酒聊天。我们四人喝到12月9日凌晨1时左右离开了酒吧。我们4人又坐喇进良的车,在车上王忠山说,我们去"场子"里,随后喇进良对我说,你再别去了。我把他俩送过去来接你,当时我就在五一路口附近下车了,下车后我就在原地等,喇进良一直没来。我就电话联系喇进良,喇进良说,你再别等我了,你先回家,我就坐车回家了。王忠山说去"场子"里,至于去哪个"场子",干什么去他没说,"场子"是赌博的地方。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立体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利源小区4号楼2单元2173室。在客厅电视柜抽屉内发现一把手为橘色的单刃水果刀,刀刃为白色瓷质并提取,该刀长15.5厘米、刃长7.8厘米、刃宽1.5厘米,刀柄凹槽内发现有红色斑迹;在沙发南侧地面上距离西墙120厘米处,有一面积为8.5X5.5厘米擦蹭血迹并予提取;该血迹西侧地面上有一塑料方凳,凳子上发现有一面积为10X3.5厘米擦蹭血迹并予提取;在沙发贵妃床坐垫南沿上距离西墙120厘米处发现有面积为8.5X5.5厘米的擦蹭血迹并提取;在阳台门槛上,距离推拉门西侧门框70厘米一4X1厘米擦蹭血迹并提取;在阳台地面上距离阳台窗户24厘米、西墙95厘米处有一"兰州"牌烟蒂并原物提取。

6.青海省康乐医院院前急救病历复印件、青海省人民医院病危通知复印件、急诊中心抢救记录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马某2因胸壁刀刺伤到青海省康乐医院,进行清创缝合后,于2016年12月9日4时52分转送省人民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于同日5时09分以右侧胸部开放伤、右侧血胸、失血性休克发出病危通知,经抢救无效于同日7时05分死亡。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解剖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马某2胸廓畸形呈桶状,右前胸距正中线右侧旁开4.0厘米平第6、7肋间处,可见一长,1.8厘米的斜行刺创口,创角内上锐外下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胸腔,创口有血性液溢出;右侧腋后线平第7、8肋间处,可见一长1.5厘米的缝合创(系医院抢救形成)。打开胸腹腔,右侧胸腔内可见大量的积血及血凝块,量约2200毫升,右肺下叶下缘处有一贯通伤(入口长0.8厘米,出口长0.8厘米),其周伴有小血肿;右心包处可见一长0.8厘米破裂口,其周伴3.0厘米X2.7厘米的血肿,心包底部有一长0.8厘米的创口(与膈肌贯通),心包腔内可见大量的积血及凝血块,量约150毫升;肝左叶隔面上有一长0.7厘米的刺破口,深0.6厘米,腹腔内有少量积血,量约30毫升。探查创口见:右前胸创口经6、7肋间进入右胸腔,致右肺下叶贯通伤,经右侧心包进入心包内,致心包积血,经心包底部贯通膈肌进入腹腔致肝左叶隔面破裂。论证死者马某2右胸部伤口形态符合单刃锐器作用特征,该处创口深达胸腔,致右肺破裂、心包破裂、膈肌破裂、肝脏破裂、心包内大量积血,最终因心包填塞而死亡。并提取马某2心血备检。

8.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15时许,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提取犯罪嫌疑人王忠山、马福、喇进良的血液样本。

9.DNA个体识别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送检的客厅电视柜抽屉内水果刀刀柄凹槽内红色斑迹、客厅沙发南侧地面红色斑迹、客厅沙发南侧塑料凳上红色斑迹、客厅沙发南侧沿沙发垫上红色斑迹、阳台推拉门槛上红色斑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马某2,支持上述血痕为马某2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阳台地面兰州牌烟蒂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忠山,支持为王忠山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马福左裤兜外侧红色斑迹,未做出STR基因分型。

10.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利源小区4号楼2单元监控视频资料、城东公安分局视频资料说明书证实,2016年12月9日2时58分,王忠山、马福、喇进良将被害人马某2带至西宁市城东区利源小区4号楼2单元电梯内;2016年12月9日3时10分,王忠山、喇进良、马福搀扶被害人马某2离开西宁市城东区利源小区4号楼2单元。

11.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尿液、唾液定性检测报告证实,王忠山、马福尿样呈阴性、喇进良尿样呈阳性。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马某2,1977年4月2日出生;被告人马福1980年5月15日出生;被告人王忠山1980年3月27日出生;被告人喇进良1980年3月1日出生,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马福曾伙同他人在本市夜总会、迪厅等以"看场子"为名,收取保护费,敲诈业主。于1999年12月23日被劳动教养二年。

14.被告人马福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7年2月28日,侦查人员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由马福对作案凶器进行辨认,马福经对七把不同的单刃刀具进行混杂辨认后,指出2号刀具为其于2016年12月9日2时许,在西宁市城东区利源小区4号楼2单元2173室,捅刺被害人马某2时所使用的刀具。

15.物证刀刃为白色瓷质、把手为橘色的单刃水果刀一把,经当庭出示、辨认,马福供认该刀系捅刺被害人马某2时所使用的凶器。王忠山供认该刀系其家中使用、放置的水果刀。

16.王忠山、马福、喇进良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忠山、马福、喇进良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22时许,在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指出马某2即为本案被害人。

17.王忠山、马福、喇进良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现场视频,分别证实,王忠山、马福、喇进良挟持被害人马某2离开的地点是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和谐家园16号楼2单元2254室;对马某2实施捅刺的作案现场系西宁市城东区利源小区4号楼2单元2173室王忠山家中;马福被抓获后,在其穿着的蓝色牛仔裤左裤兜外侧发现红色斑迹。

18.被告人王忠山供述,2016年12月8日下午15时许,我联系喇进良、王某、马福三人一起到南大街金尊肥牛火锅店吃饭。我们四人从下午16时左右,就开始吃饭喝酒,一直到晚上21时左右。我们又商量去法院街酒吧继续喝酒。喝到9日凌晨0时左右,我们几个人从酒吧出来,王某就回家了,我提出去城东区和谐家园16号楼麻将馆找"麻乃",到了麻将馆后我没有找见"麻乃",但是看见了马某2,我哥跟我说是马某2出卖他,让他进了戒毒所,就上前跟马某2说,你出来,我们到外面聊一下,当时马某2跟着我们3人从麻将馆出来了。到了马路边上,我就把外套脱下来,套在马某2的头上。后我们四人打出租车去我家。我们三人把马某2拉到我家里,当时家门是我开的,我让马福和喇进良先带马某2进去,看见马福和喇进良已经带着马某2去了阳台,我看了一眼我妻子后,也去了阳台,走到阳台的时候,我就看见马某2蹲靠着南面的防护栏上,慢慢往下躺,胸部在流血,双手放在胸部上,嘴里还在呻吟。当时马福坐在马某2对面的沙发上,右手拿着一把我家的塑料水果刀,喇进良站在两人的中间,我就赶紧和喇进良、马福三人把马某2扶起来往外走,出了小区门口打车去了康乐医院。我身上没有钱,就叫我妻子贺某来医院交钱,医生告诉我康乐医院的医疗条件不是很好,让我把病人带着去省医院治疗,于是我们6人就坐康乐医院的救护车去省医院。马某2家里人还没来医院之前,喇进良就走了,马福一直跟我在一起,等到马某2的家里人来后,我和马福就给马某2家里人说谎,马某2是喝酒后摔倒,玻璃瓶不小心插到他胸部的。后我就和马福、马某2的家里人在急诊室门口等着。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以后,把我叫到医生办公室询问事情的有关情况,回到急诊室门口,马福已经不见了,过了大概五分钟,医生告诉我马某2抢救无效,已经死亡。我是10月24日去戒毒所,看我哥的时候,我哥告诉我是马某2出卖他,他才进了戒毒所。当时我进去看见马某2后,我就把他叫到麻将馆内的卧室,进了卧室以后,我就问他有没有出卖我哥,马某2告诉我不是他,碰见马某2后,想问明情况给我哥报仇。没有将衣服盖在头上时,我就已经想好要把马某2带到我家去,我把衣服盖在马某2头上是不想让马某2认出我家。当时马某2很害怕,没有反抗,我们三人对马某2进行了控制。马福用手往马某2头上打了一巴掌,我在麻将馆的卧室内对马某2进行了威胁,喇进良没有对马某2殴打、辱骂,只是跟我和马福一起实施了控制。马福捅马某2的水果刀就是我家客厅茶几水果篮的水果刀,马福就捅了马某2一下,伤在右侧胸口处。是我提出来去和谐家园麻将馆找"麻乃"的,我提出来后,他们两人都同意了。到麻将馆楼底下的时候,我在和谐家园院内捡了一个石头上去的。我哥告诉我是"麻乃"、"鸭蛋"、马某2三人设计才进的戒毒所,找他是想问明情况,想给我哥报仇出气。

19.被告人马福供述,2016年12月8日17时左右,与王忠山、喇进良、王某在城中区南大街金尊肥牛吃饭后,喇进良开着出租车一起到法院街酒吧喝酒,喝到23时左右,王忠山说,有个叫"麻乃"的人,把他哥老五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导致他哥哥被公安机关处理。还说让我们一起去找这个举报他哥哥的叫"麻乃"的人,当时我和喇进良就同意了。从酒吧出来以后,王某回家了。喇进良又开着他的出租车,带着我和王忠山到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延伸段一家宾馆附近的一栋高层住宅去找"麻乃",三人坐电梯上楼敲开了一户房门,房子里有六、七个人,但是没有找到"麻乃",王中山指着一个有点驼背的男子说,这个人也是举报他哥哥老五的人,我和喇进良就把这个有点驼背的男子拉到了一个卧室里,王忠山就站在卧室门外,我和喇进良就问,那个男子说他没有举报,我问"麻乃"在哪儿,也说不知道,我就朝那个男子头上打了几巴掌,对方还是什么都不说。过了一会儿王忠山从外面进来,问他说没说,我说没说,王忠山说不行我们把人拉走,我们去外面问,我和喇进良也就同意了。然后我们三人就把那个驼背男子带了出来。我用右胳膊把驼背男子的脖子抱住,喇进良把驼背男子的右侧胳膊拉住一起下了楼,王忠山把自己的外套脱下来,把驼背男子的头用衣服包住。目的就是害怕驼背男子认出我们要带去的地方。王忠山打出租车后,我和喇进良一左一右把驼背男子夹着坐在后排。9日凌晨0时左右,我们到了王忠山位于城东区民和桥东侧的一个小区。王忠山拿钥匙打开门,四人到王忠山家后,把包头的衣服取下来,王忠山、喇进良就坐在客厅的沙发上,我把驼背男子拉到阳台,和那个驼背男子面对面蹲在地上,问驼背男子老五到底是谁举报的,驼背男子说不知道,我问"麻乃"在什么地方,还是说不知道,我看他什么都不说,我就想需要找个东西吓唬驼背男,就从客厅的茶几上拿一把白色的水果刀,大概10公分不到,再次回到阳台。驼背男子在地上蹲着,我右手拿着刀,朝驼背男子右侧胸部偏下一点的地方捅了一刀,拔刀后把刀拿在右手看了一下,发现刀上有血迹,驼背男嘴里喊了一声,坐在地上,我就赶紧到客厅给王忠山、喇进良说我把人捅伤了,我们三个上去把驼背男扶起来时候,我把衣服撩起来看了一下,发现他右侧胸靠下一点的地方有一个口子,刀口还在往外流血,王忠山把毛巾放在驼背男的伤口处,让它自己捂上,我们三个人扶着他送医院。到了康乐医院因为没有钱,王忠山就把他媳妇叫了过来。大夫看了以后说康乐医院处理不了,让我们去省医院。我们就用康乐医院的救护车,将驼背男送到青海省人民医院,12月9日早晨7时左右,我离开医院回家。在康乐医院王忠山说驼背男叫"什二布"。喝完酒之后王忠山说他带着我们去找,我和喇进良就跟着走了,我感觉是要把人找到以后打一顿,我们把他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也殴打和威胁。我见"什二布"什么都不说,就用刀把他捅了一刀,喇进良和王忠山一直坐在客厅沙发上,什么都没有做。本来是去找举报王忠山哥哥老五的"麻乃",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找到举报人后,肯定是要打一顿出出气,但是后来"麻乃"没有找到,王忠山说"什二布"也是举报人之一,我们才对"什二布"实施了后面的一系列行为。我从客厅茶几上拿了一把白色水果刀,用右手拿着刀捅到了"什二布"右侧胸部偏下一点的地方。是一把白色水果刀,长度在10公分左右,刀身白色,材质我不知道。我拿上刀问"什二布"的时候,他还是不说,我当时感觉很气愤,什么也没想就朝"什二布"胸部捅了一刀。我和"什二布"距离不到一臂。在七一路延伸段刚找到"什二布"那个高层楼下的路边,我随手捡了一块手掌大小的石头,上楼以后先是用手在"什二布"的头上扇了几巴掌,后用我的右手拿着一块石头朝"什二布"的背部上半部分砸了几下。

20.被告人喇进良供述,2016年12月8日23时许,我们就出了酒吧,上了我的车到七一路雅君饭店的时候,马福让王某先下车。之后我继续开车往东走。车上王忠山说带我和马福去场子里,在建国路市场。那我就将车开到虫草市场附近的马路边上停好,王忠山下车给马福说,今天晚上我们一定要把那个"袍子马乃"找见,然后他俩每人捡了一块石头,装进衣服口袋里。王忠山给场子里的一个人打的电话,那个人下来接我们上去,我们进了一栋楼坐电梯上了25楼进了右手的那间房子,进去之后有几个人在打麻将,这时马福将一个看麻将的残疾人叫到了卧室里面,我就进去了,马福正在问这个残疾人并且用手扇了几下残疾人的头部,当时我看那个残疾人很害怕,说我跟谁都没有说过,不是我出卖的,马福生气了,从衣服口袋拿出石头,在残疾人的左肩膀上打了两下。这时,王忠山进来了,给残疾人说,今天晚上你无论如何给我一个交代,把事情说清楚。后王忠山把钱给了麻将桌上的一个男子,说今晚我要把这个残疾人带走,我要问一下,把老五有没有出卖,之后,王中山对我和马福说带上那个残疾人我们走,马福就拉着残疾人出来了。到了楼下后,王中山将自己的衣服脱下来,盖在了那个残疾人的头上,马福搂着那个残疾人,我去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了互助东路利源小区,坐电梯到了17楼王中山媳妇儿的家,王忠山开门后马福就搂着那个残疾人进去了。一进去王中山就将这个残疾人头上盖的衣服取掉了,马福带着残疾人往阳台方向过去了,马福又顺手将放在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拿上,之后就搂着这残疾人到阳台去了。我看见马福和那个残疾人面对面地蹲着。马福问那个残疾人是不是出卖的老五,残疾人正在解释的时候,我听到残疾人的一声叫声,看见残疾人坐在了地上,双手捂着胸口,王忠山就从身后将残疾人扶起来了,马福手中还拿着那把水果刀,并且刀刃上有血,我看见残疾人手上有血,我们三个人就扶着这个残疾人下楼,打出租车到了康乐医院。大夫要求我们转院,我们坐康乐医院的急救车到省医院。大概早上5点20分我就离开了。到了早上6点30分左右的时候,马福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别来了110的也来了。他俩当时是找"袍子马乃"可能找到后要打一顿,但到场之后,马福用事先拿的石头朝那个残疾人打了几下。我听着叫声时已经捅伤了,捅在残疾人的左胸口部位,马福拿的是一把黄色刀把的水果刀,是单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福、王忠山、喇进良酒后在王忠山的提议、带领下,寻找举报王忠山哥哥吸毒之人欲图报复,后又经王忠山提议,将被害人挟至王忠山住处,马福持刀捅刺被害人胸部,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王忠山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对王忠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喇进良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喇进良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及王忠山、喇进良的辩护人关于应当采信三被告人当庭供述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忠山、马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喇进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及喇进良的辩护人关于就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忠山的辩护人关于王忠山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王忠山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综合考虑王忠山的犯罪动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后果,对王忠山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其合理有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福、王忠山、喇进良及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可视为三被告人赔偿并具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三被告人作案后能够主动送被害人就医,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就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忠山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喇进良有期徒刑四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留作罪证保存。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王忠山上诉提出,带被害人回家是想请他喝酒,没有伤害的故意,认定主犯不当。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减轻处罚。

被上诉人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对原审法院定性不持异议,但原审法院认定王忠山为主犯不当,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喇进良上诉提出,对原审法院定罪不持异议,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请求公正判决。

检察机关认为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忠山、喇进良及原审被告人马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忠山、喇进良的上诉理由及王忠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忠山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喇进良,原审被告人马福,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对原判认定,2016年12月8日23时许,上诉人王忠山纠集被告人马福、喇进良酒后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和谐家园小区16号楼25楼2254室麻将室寻找举报其哥哥吸食毒品之人,意图报复。三人到达麻将馆后,王忠山认为被害人马某2是其哥哥所称的举报人之一,马福随即逼问马某2是否为举报人并对其进行殴打,逼问未果后,在王忠山的提议下,三被告人强行将马某2带离麻将室,用王忠山的外衣蒙盖被害人马某2头部,租车挟至王忠山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利源小区4号楼2单元2173室的家中,马福将马某2带至阳台处继续逼问未果,马福即持王忠山家客厅茶几上放置的水果刀捅刺马某2右胸部一刀,后三被告人将马某2送往医院,马某2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事实均不持异议。经查上述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予以确认。

上诉人王忠山上诉提出,带被害人回家是想请他喝酒,没有伤害的故意,认定主犯不当。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王忠山为主犯不当,上诉人王忠山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经查,1.马福供述,2016年12月8日17时左右,与王忠山、喇进良、王某在城中区南大街金尊肥牛吃饭后,喇进良开着出租车一起到法院街酒吧喝酒,喝到23时左右,王忠山说,有个叫"麻乃"的人,把他哥老五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导致他哥哥被公安机关处理。还说让我们一起去找这个举报他哥哥的叫"麻乃"的人,当时我和喇进良就同意了。2.喇进良供述,2016年12月8日23时许,我们就出了酒吧,上了我的车到七一路雅君饭店的时候,马福让王某先下车。之后我继续开车往东走。车上王忠山说带我和马福去场子里,在建国路市场。那我就将车开到虫草市场附近的马路边上停好,王忠山下车给马福说,今天晚上我们一定要把那个"袍子马乃"找见,然后他俩每人捡了一块石头,装进衣服口袋里。王忠山给场子里的一个人打的电话,那个人下来接我们上去,我们进了一栋楼坐电梯上了25楼进了右手的那间房子,进去之后有几个人在打麻将,这时马福将一个看麻将的残疾人叫到了卧室里面,我就进去了,马福正在问这个残疾人并且用手扇了几下残疾人的头部,当时我看那个残疾人很害怕,说我跟谁都没有说过,不是我出卖的,马福生气了,从衣服口袋拿出石头,在残疾人的左肩膀上打了两下。这时,王忠山进来了,给残疾人说,今天晚上你无论如何给我一个交代,把事情说清楚。后王忠山把钱给了麻将桌上的一个男子,说今晚我要把这个残疾人带走,我要问一下,把老五有没有出卖,之后,王忠山对我和马福说带上那个残疾人我们走,马福就拉着残疾人出来了。到了楼下后,王忠山将自己的衣服脱下来,盖在了那个残疾人的头上,马福搂着那个残疾人,我去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了互助东路利源小区,坐电梯到了17楼王忠山媳妇儿的家,王忠山开门后马福就搂着那个残疾人进去了。一进去王忠山就将这个残疾人头上盖的衣服取掉了,马福带着残疾人往阳台方向过去了,马福又顺手将放在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拿上,之后就搂着这残疾人到阳台去了。我看见马福和那个残疾人面对面地蹲着。马福问那个残疾人是不是出卖的老五,残疾人正在解释的时候,我听到残疾人的一声叫声,看见残疾人坐在了地上,双手捂着胸口,王忠山就从身后将残疾人扶起来了,马福手中还拿着那把水果刀,并且刀刃上有血,我看见残疾人手上有血,我们三个人就扶着这个残疾人下楼,打出租车到了康乐医院。3.王忠山供述,2016年12月8日下午15时许,我联系喇进良、王某、马福三人一起到南大街金尊肥牛火锅店吃饭。我们四人从下午16时左右,就开始吃饭喝酒,一直到晚上21时左右。我们又商量去法院街酒吧继续喝酒。喝到9日凌晨0时左右,我们几个人从酒吧出来,王某就回家了,我提出去城东区和谐家园16号楼麻将馆找"麻乃",到了麻将馆后我没有找见"麻乃",但是看见了马某2,我哥跟我说是马某2出卖他,让他进了戒毒所,就上前跟马某2说,你出来,我们到外面聊一下,当时马某2跟着我们3人从麻将馆出来了。到了马路边上,我就把外套脱下来,套在马某2的头上。后我们四人打出租车去我家。

上述三人的供述可印证证实,王忠山提议找举报其哥哥的人意欲报复,马福、喇进良二人即跟随前往。三人主观上已具有共同故意,且王忠山首先提出犯意,原判认定王忠山为主犯正确。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上诉人喇进良上诉提出,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请求公正判决的上诉理由。经查,在王忠山提出找举报其兄的人意欲报复时,喇进良并未反对,反而协助王忠山、马福共同挟持被害人到王忠山家,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与马福、王忠山构成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喇进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王忠山、喇进良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王忠山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留置盘问期间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一般立功情节。案发后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人喇进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忠山、喇进良、原审被告人马福,在王忠山的提议带领下,寻找举报王忠山哥哥吸毒之人欲图报复,将被害人挟至王忠山住处,马福持刀捅刺被害人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忠山、被告人马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王忠山的辩护人关于王忠山具有自首情节、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王忠山上诉及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喇进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王忠山、喇进良、原审被告人马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三人能够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系被告人马福行为所致,故对上诉人王忠山、喇进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福、上诉人王忠山、喇进良的定罪及对被告人马福的量刑部分;

二、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忠山、喇进良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忠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

四、上诉人喇进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留作罪证保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家

审判员马威

审判员刘红梅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