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周妮妮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妮妮,女,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诚鑫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2017年8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田忠会,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妮妮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晋01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妮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周妮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27487.50元、交通费等酌情赔偿10000元,共计37487.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提咪娱乐厅不承担责任。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妮妮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8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妮妮在太原市XX区提咪KTV内,发现被害人黄某(其夫)与郭某在602房间内唱歌,遂对郭某进行质问并与郭某发生冲突。后郭某跑出房间,被告人周妮妮追至提咪KTV四层与五层楼体拐角平台处,被被害人黄某将其拦住,被告人周妮妮便与被害人黄某发生争吵,并持碎玻璃块将黄某捅伤致死。经鉴定:黄某系被锐器刺破肺动脉干根部致大出血死亡。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妮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周妮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妮妮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于其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提咪娱乐厅无明显过错,不承担责任。依法判决如前。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妮妮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具备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案发负有责任、上诉人有自首情节等从轻情节,且在二审期间已与被害方家属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量刑。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23时30分许,上诉人周妮妮在太原市XX区提咪KTV与被害人黄某(其夫)发生争吵,并持碎玻璃块将黄某捅伤致死。经鉴定:黄某系被锐器刺破肺动脉干根部致大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8月5日3时,王某报案称:2017年8月4日23时30分许,一女子因感情问题在太原市XX区西北角提咪KTV与一男子发生争执,后该女子在提咪KTV四层与五层楼梯拐角处将该男子捅伤后,该男子死亡。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于2017年8月5日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5日0时10分,小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交叉口提咪KTV一女子将一男子捅伤致死,小店分局民警接报后迅速行动并到达现场。经调查,被害人黄某与上诉人周妮妮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4日23时30分许,周妮妮与黄某因感情问题在太原市XX区梯拐角处发生争吵并打斗,后周妮妮持一碎玻璃块将黄某捅伤致死。案发后周妮妮拨打110报警并投案。

3、提咪KTV会员信息登记表及消费记录证实,黄某为提咪KTV会员,2017年8月4日消费218元。

4、太原市急救中心证明,证实120急救电话接报时间为2017年8月4日23时33分,联系电话为136XXXXXXXX,患者原处死亡。

5、110接警单证实,2017年8月4日23时43分王先生用7695000的电话报警称:坞城路许坦西街口提咪KTV内,因感情问题有人被捅伤;周女士2017年8月5日0时16分用号码为136XXXXXXXX报警称:坞城路许坦西街口,投案自首。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经检查,周妮妮右手拇指内侧有被玻璃划伤伤痕,右手掌有碎玻璃划伤伤痕,未发现其携带危险物品。

7、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照片证实,提取上诉人周妮妮作案时所穿衣物,并拍照附卷。

8、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申请、火化证证实,被害人黄某死亡时间2017年8月5日,尸体火化时间2017年8月12日。

9、被害人黄某户籍证明,上诉人周妮妮户籍证明,证实二人基本身份信息。

10、上诉人周妮妮和被害人黄某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周妮妮和被害人黄某于2016年5月6日登记结婚。

二、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案发现场环境及现场物证提取情况。

2、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

检材和样本:送检标记为黄某心血纱布1份,取适量编为1号检材;送检标记为张某某(黄某母亲)血卡1份,取适量编号为2号检材;送检标记为周妮妮(嫌疑人)血卡1份,取适量编号为3号检材;送检标记为黄某T恤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4号检材;送检标记为周妮妮手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5号检材;送检标记为周妮妮(嫌疑人)衣服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6号检材;送检标记为602室地面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7号检材;送检标记为602室门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8号检材;送检标记为602室和601室门间墙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9号检材;送检标记为楼梯平台上南侧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10号检材;送检标记为楼梯平台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11号检材;送检标记为第七级台阶上玻璃片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12号检材;送检标记为第二级台阶上玻璃片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13号检材;送检标记为四楼楼梯间门后玻璃片上血迹1份,取适量编为14号检材。

鉴定意见:送检4号检材检出人血反应,其STR分型与死者黄某的STR相同,似然比率为3.3X1018;送检7号、8号、9号、10号检材均检出人血反应,其STR分型与周妮妮的STR相同,似然比率为2.3X1018;送检5号、6号、11号-14号检材均检出人血反应,进一步检验获得混合型STR分型,不排除来源于周妮妮和黄某;张某某是黄某的生物学母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

3、太原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毒物分析检验,可排除黄某因毒物中毒死亡。根据病理检验,黄某身体各大器官未见明显致命性病理改变。可排除黄某因致命性疾病死亡。根据尸体检验并结合案情,黄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创口创缘齐,创腔深,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分析致伤工具为锐器,结合案情分析为玻璃碎片可以形成此类损伤。根据尸体检验并结合案情,黄某肺动脉干根部破裂,左侧胸腔积血,口唇苍白,肝脏贫血貌,脾脏皱缩,分析其系肺动脉干根部破裂致大出血死亡。鉴定意见为黄某系被锐器刺破肺动脉干根部致大出血死亡。

4、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将照片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2号就是2017年8月4日23时30分在太原市XX区提咪KTV内捅死一名男子的短发女子。

5、秦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秦某将照片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号就是2017年8月4日23时30分在太原市XX区提咪KTV内死亡的男子;6号就是2017年8月4日23时30分在太原市XX区提咪KTV内捅死一名男子的女子。

6、上诉人周妮妮辨认捅刺黄某的玻璃碎片笔录及照片证实,周妮妮将照片看过后指出,照片中的碎玻璃片就是其2017年8月4日捅死黄某所持的玻璃块。

7、上诉人周妮妮辨认尸体照片证实,周妮妮将照片看过一遍后,指出照片中的尸体就是黄某。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4日23时10分左右,我正在提咪KTV四层吧台内工作,有一名短发穿连衣裙的年轻女子到吧台问我们的收银员"有没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一起来唱歌",我听她说找一男一女,我就感觉可能是抓偷情的,当时我们没有回答她,她就独自一人在四楼的楼道内,透过包厢的小玻璃窗户向包厢内看,她看了一个包厢后,就转身往五楼走,我们外场的服务员秦某问她找哪个房间,当时这个女子也没有说话,就直接上了五楼,秦某也跟着她上了五楼。大约五分钟左右,我就听到五楼有瓶子碎了的声音,秦某跑下楼告诉我楼上有打架的,我就赶紧从四楼吧台出来,和秦某一起上了五楼,到了五楼右拐第一个包厢602的包厢门口,我看见之前找人的那名短发女子在包厢门外的楼道,一只手扯着一名在包厢门内的女子的头发,一名男子站在包厢门口将两名女子隔开,后来这名男子将短发女子推开,那个包厢内被抓着头发的女子才躲进包厢内,当时这名短头发女子和那名男子还一直吵架,这个短头发女子问那名男子"那个女的是谁你背着我在外边偷情,你家里还有老婆"之类的话,而且短发女子和那名男子都各自拿着手机打电话,两人一边打电话一边互骂,短发女子一直用手向男子脸上打耳光,后来这名男子反手打了短头发女子一个耳光,我当时看见短发女子的一只手在流血,我就拿了一盒纸巾过去,让短发女子擦手上的血。这个时候那名男子应该没有受伤。但是这个男子上衣的前胸部位有血迹,应该是那名短发女子打他的时候将血沾上的。短发女子擦完手上的血迹后,她就继续用手打那名男子,边打边骂,然后那名短发女子冲进了602包厢内,我当时没有到包厢门口看,我在楼道听到包厢内吵了不到一分钟,我就看见一个长头发的女子从602包厢内跑出来,短发女子紧追在后,那名男子也从包厢内追出来。长发女子跑到四层和五层之间的楼梯拐角处时,就被短发女子拉住了,短发女子正要打长发女子的时候,那名男子就插到两个女人中间,并且把长发女子挤到了墙角,我当时听到短发女子让长发女子道歉,长发女子说了一声"对不起",短发女子说声音太小听不见,长发女子大声说了一个"对不起",然后趁机就向楼下跑了,之后就剩短头发女子和那名男子在楼梯拐角处,两人还是在对骂,我当时看这种情况应该没事,我就和另外一名服务员进了602包厢检查是否有设备损坏,当时我检查了一下音响、电视、点歌器,都没有问题,地上有碎玻璃。大约两分钟左右,我从602包厢出来,走到楼梯口的时候,我就看到那名男子跪在短发女子面前头磕在地上,当时我还想是不是男子在向短发女子认错,接着我就看到这名男子侧身躺到了地上,地上马上流出了一滩血。短发女子看到这名男子倒地后就尖叫,我就上前赶紧告诉短发女子让她打120,短发女子打了120后,我感觉她已经傻了,一会儿站在男子旁边不动,一会儿又蹲下和那名男子说话,那名男子在地上没有声音,一直在抽搐。我感觉事情比较严重,我就用我们店内的固定电话0351-7695000拨打了110进行报警。大约十分钟,120急救到了现场对倒地男子进行检查后,120医生和那名短发女子说人已经死了。然后短发女子就自己走着下了楼。我们KTV负责人看到短发女子下楼后,就派另一名主管下楼找短发女子,但是没有找到。后来出警民警也到了现场。

我没看到那名男子是如何受伤的。后来在120到现场之前我看到在下四层的楼梯台阶上有一块五厘米见方的三角形带血的玻璃碎块。后来听同事说这名男子是被短发女子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捅死的。

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4日23时左右,我在提咪KTV吧台招呼客人,有一名陌生的年轻女子上来后在吧台旁边的806包门口看了一眼,我就过去问她"请问您找谁"她回答说找他老公,我又问她"你老公在那个包房",她说不知道,但她肯定她老公在我们KTV,因为在门口看见她老公的车了,然后我就告她"五楼还有包间,要不我带您上去找找。"她就和我上了五层,五楼的第一个房间602,她就发现她老公在包间里正对面的沙发上坐着,有一名女子在她老公肩上靠着坐在沙发上,然后她就推门进去坐在了旁边的沙发上。他们没说几句话,这个后进去的女的就过去抓住她老公身旁那个女人的头发,从沙发上往起拽。我看见情况不对,就跑下楼向主管汇报。主管王某和我一起上了楼时,就发现那名女子已经把包房里坐在她老公身边的女人拖到了包房门口,那个男的就在一旁往开拉。随后,主管就命令我到楼下吧台盯住招呼客人。没过一会,我去楼上给别的房间客人送酒水时,看见来找老公的这个女的右手上全是血,那个男的在602门口站着,王某让我给拿点纸过来,我把纸给了流血女子后,我就下楼继续招呼吧台去了。又过了一会,我看见和她老公一起唱歌的那个女的在前、其次是男的、紧跟着这个女的三个人就从楼上跑下来到了四、五楼中间的平台上,我看见找人的女子抓住房间里跑出来的女子的肩膀质问:"你是怎么和我老公认识的是不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不知道他已经结婚了"另一名女子就说:"对不起,我不知道他已经结婚,对不起。"然后就挣脱开顺着楼梯下了三层以下了。这时这个女的就开始用手打她老公,她老公就把她推到墙边,正好有客人来吧台买酒水,我就又忙了一下,我再看他们时,她老公已经在地上躺着了,那个女的跪在地上抱着她老公的头一直惊叫,挺大声的。后来还听见她说:"你不要睡。"我过去看了一下,发现在他们身旁七八个台阶的地方有一块玻璃碎片,上面有很多血迹,我就告了主管。然后我就听见这个女的用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还不时用手试探她老公有没鼻息,过了一会120来了以后,120的人告诉那个女的她老公已经死亡,那个女的就下楼了,等我再看到这个女的时就是警察来了以后,我下楼外看到那个女的在楼旁边角落里蹲着,警察也在哪里。

120的人来了以后,我看见那名男子左胸口有一处约四厘米左右的伤口,右腹部有一处三厘米左右的伤口。我没有看见那名女子使用凶器伤人。起初他俩在楼道里打斗我看见了,就是女的用手扇男的脸,男的推开女的,没看见这名男子是如何被捅伤的。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4日,我在大同的老家照顾我母亲,中午12时左右黄某给我打电话,我没有接到,晚上19时42分我用15135160687给黄某回电话问他:"你给妈打电话了",黄某电话里说"没事"就是简单问候了一下就挂了电话,到了晚上23时24分时,周妮妮给我15135160687打电话,我听到周妮妮大声说:"你来看你儿子吧,你儿子领的一个女的",我说:"妮妮,好好说话,怎么啦",后我就听不清妮妮说什么,只听见电话里很吵杂的声音,妮妮就挂了电话,接着我赶紧给她打回去电话,想看看她(妮妮)究竟啥事,可我反复打过去电话,她就不接电话。由于周妮妮不接电话,我就用我另一个手机于23时26分就给我儿子黄某打电话,黄某接电话后我问他:"你在哪",黄某电话里说:"我在KTV,出来散散心,说周妮妮天天回家和我吵架,吵得过不下去了",黄某就不说话了,但是电话一直没挂,我就又用15135160687的手机给周妮妮13643478188的号码打电话,周妮妮接通了电话,但是她不说话,我听到周妮妮大声"啊..."的叫,后来电话就挂了。我当时也不知道他们具体发生了啥事情,知道他俩闹矛盾,大约凌晨3点时我乘坐灵丘到太原的火车连夜来了太原。后我就接到小店公安局的警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儿子黄某出事了,让我来刑警队。黄某和周妮妮是2016年5月份结的婚,他们结婚后感觉挺好的,没想到出了这事。

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黄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7月中旬,因为我公司有招投标活动,当时黄某是老板找的服务员,我和他有资料方面的业务接触,这样我们就认识了。

2017年8月4日下午5点多,黄某给我发微信说他心情不好,问我晚上有没有时间,约我一起吃饭,我当天也没啥事情,我就答应他了。当晚约18时30分左右,黄某开车在长治路居然之家门口接上我,吃饭的时候,我问他为什么心情不好,他没怎么说,但我看他额头上有一道长约5厘米的划伤,我觉得他应该是打架了,我也就没有再多问他。吃完饭大约20时,黄某问我有事没,让我和他一起去唱歌,于是我俩开车就去了山西大学附近的一个KTV四层,我俩开了一个包间就开始唱歌。黄某掏的钱,我俩唱到23点左右的时候,黄某正在唱歌,我正在吃水果。突然,包间的门就被推开了,我看门口站一个女的和一个男服务员,我当时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这个女人就拿起桌子上一个酒瓶子在桌子上摔碎,然后这个女人问我"你是谁"我没有吭气。她就用手拽我头发,打我胳膊和背部,我当时想走,但走不了,后来黄某就把她拦住,不让这个女的打我,我当时听见这个女人打电话说了一句"我最后叫你一声妈",这个女人也打了黄某几下,这个女人骂我是小三,我就知道她应该是黄某的老婆,我看见黄某和他老婆拉扯的时候,我就趁机跑出包间的门,然后这个女人就追了上来了,追到楼梯的时候,这个女人拉着我,让我给她道歉,我就问她"我道歉你让我走吗"她说"是了"。我就和她说了两个对不起,之后这个女人就放开我。我就自己跑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1、上诉人周妮妮的讯问笔录证实,2017年8月4日我老公和我在恒大绿洲附近见了一面说他晚上要喝酒需要释放一下,一开始说是要出去三天,我不答应,最后我和他说好可以出去一天,晚上可以不回家,他还说因为喝了酒第二天他就回家换衣服,然后他就离开了,我下班回到家心里不放心就想找到他,到了当天晚上22点10分我就开车(XXX,红色长城H1)出门去找我老公了,因为我老公开着车(XXX白色长城M4)我就到我和我老公经常去的富康街上的饭店、世纪雅苑、嘉节村等地方找他的车,我还到了体育路经常去的饭店附近也没有找到,到了晚上23点03分时给黄某发了两条短信(黄某手机号码:187XXXXXXXX),但是他没有给我回复,我知道他说晚上要喝酒,我就又去了我们就经常去的位于坞城路与许坦西街交叉口的"提咪KTV"试着去找他,当我到了"提咪KTV"附近时在许坦西街山西会馆往西50米路北的便道上停着,我感觉黄某就在KTV,于是我进了KTV问了一个男性服务员是否有一名男子一个人来唱歌的,服务员告诉我没有一个人唱歌的,带我在四层第一个包厢看了一眼,里面是三个男的在唱歌,我想着黄某可能是把车停放在附近去其他地方喝酒了,我就准备离开,这时一个男服务员告诉我楼上(五层)也是他们KTV的包厢,说上面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唱歌,我上了楼在第一个包厢(具体包厢号没看清)就看到黄某正抱着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在亲吻,然后我就直接推门进去指着那个女的一直问黄某,"这个女的是谁"这个时间段里我的大脑是懵的,黄某没回答我,他只是冷笑,问我是怎么找到这里的,还说离了就行了(指离婚),我记得我要试图接近那个女的,但黄某一直拦着我,把我往包厢外面推,我在包厢门口还打了他一巴掌,后来我被黄某推到了包厢门外,我就给黄某的妈妈(我的婆婆)打了个电话说"我亲眼看到你儿子现在正搂着一个女的在亲",我婆婆电话里和我说什么我当时什么也没听进去,挂了我婆婆的电话就给我爸打电话告诉他我发现黄某在外面找了个女的,现在被我当场发现了,之后我爸和我说什么我没听进去,我又进了包厢,黄某让那个女的赶紧走,还动手打我,把我好几次摔到包厢沙发上,把我的眼镜还打掉了,我一直拦着那个女的不让走,就这样在包厢内我和黄某互相推搡约五到十分钟,期间因为我特别生气就把包厢内桌子上的一个酒瓶使劲摔在地上,这个酒瓶碎了一地,后来那女的非要离开,当这个女的走到包厢门口时,我一把拽住了那个女的,这时黄某就拉我的手要我放开这个女的,黄某特别用劲的拽我,那个女的就挣脱离开了,我就和黄某在XX里互相撕扯但是后来我发现那个女的并没有离开还在楼道内,我就又去追那个女的,在五层和四层的楼梯中间我就追住了那个女的,黄某就在我们旁边拽着我,这个女的和我说她并不知道我和黄某的关系,说不知道黄某已经结婚了,她说她错了,要给我道歉并让她离开,我让那个女的给我说对不起,那个女的很小声的说了句对不起,我让她大声的说对不起,最后那个女的大声说了句对不起,我就让她离开了,这时我看到黄某在和他妈妈通电话,我在一边听到黄某告诉他妈不用理我,和我离婚就算了之类的话,明明是黄某犯错在先,还理直气壮不认错还要和我离婚,我当时就和疯了一样回到了他们唱歌的那个包厢里从地上捡起一个玻璃酒瓶碎片,冲到四层和五层楼梯中间位置找到正在打电话的黄某直接拿手里的酒瓶碎片捅向黄某的身上,我记得我捅了他三下,捅了最后一下黄某的血一下就冒出来,没一会儿就爬地上了。我捅黄某时使用的工具的特征是一个透明的菱形玻璃碎片,长约八九厘米,最宽处有四五厘米。捅人用的玻璃碎片现在应该是扔在黄某爬倒的附近地上了,我看到黄某流血后就扔地上了,后来我没在意这个玻璃碎片。我记得捅了黄某三次,第一次是捅在他的右腹部、第二次向他的左腹部捅去,感觉没捅住、第三次我捅出去捅在了他的前胸部位,第三次捅完,黄某的血就冒出来了,没一会儿血就流了一滩。

我看到黄某流血了,先是大声的尖叫,由于我的手上都是血,手机打不开,我就让其他在场的人赶紧拨打120,我不知道他们是否打了120电话,我后来用我的手机(136XXXXXXXX)也拨打120电话,我看到黄某越来越虚弱我特别的害怕还在一边鼓励他,期间我一直在现场等120急救人员过来,120的人过来后说伤者没有救了,这时我知道事情已经很严重了,我就从四楼KTV下楼到了街上给我爸电话,告诉他我失手把黄某捅死了,我爸让我自首,我就在楼下拨打了110,后来警察来了就把我带到刑警队了。

我右手手掌心有一处划伤、右手大拇指内侧有划伤,这些伤是我握着玻璃碎片捅黄某时自己划伤的。就是我现在穿的这身,条纹连衣裙外搭灰色披肩,银色的皮带凉鞋。应该是黄某的血和我手被划伤后自己的血。蓝色牛仔裤、灰色T恤、灰色的运动鞋。我有两部手机,一部是苹果6S,号码:136XXXXXXXX、一部是苹果SE,号码为:136XXXXXXXX。

2、视听资料证实,讯问上诉人周妮妮同步录音录像、指认案发现场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互相联系,应予采信。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上诉人的亲属代周妮妮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给付,被害方对上诉人周妮妮表示谅解。原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履行完毕。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妮妮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意见。经查,周妮妮是在四、五层楼梯中间已经让郭某离开的情况下,听被害人讲电话说要和其离婚,又回到唱歌的包厢从地上捡起一个玻璃酒瓶碎片,冲回去找到正在打电话的黄某直接拿手里的酒瓶碎片捅向黄某,捅了三下看见黄某的血冒出来才停手,由此可见,周妮妮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不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妮妮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案发后周妮妮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情节,且在二审期间与被害方家属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在二审期间周妮妮有新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在量刑上有所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周妮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上诉人周妮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27年8月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幸

审判员郑淑灵

审判员王洪明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乔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