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王晓冰、广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冰。

委托代理人:谌磊,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南崎,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方科万,人事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温素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小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晓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被上诉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狐网公司”)、原审被告孙小丽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王晓冰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会计费等损失8636元;二、驳回王晓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由王晓冰承担200元,由广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36元。王晓冰已预缴,限圣诺公司、狐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内向王晓冰迳付前述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诉称

判后,王晓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由圣诺公司、狐网公司承担全部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注销公司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57120元,以及一审、二审诉讼费。主要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圣诺公司、狐网公司过错程度和责任承担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法律适用不当。本案由圣诺公司、狐网公司及案外人的非法行为引起,圣诺公司、狐网公司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导致王晓冰各方面的重大损失,故圣诺公司、狐网公司应赔偿王晓冰的全部损失。王晓冰所遭受的损失不能归咎于其本人,王晓冰所主张的损失属于处理本案所必然发生的支出,应当全部由圣诺公司、狐网公司承担。二、一审判决对王晓冰精神损害的程度认定与事实不符。圣诺公司、狐网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到王晓冰的职业生涯,也严重影响了王晓冰的正常生活。原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程度与事实不符,其依法酌定的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以弥补王晓冰所承受的精神损害。王晓冰请求判令圣诺公司、狐网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圣诺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狐网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孙小丽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埔工商撤决字(2017)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广州赛工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广州赛工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予以作废。同时,根据上述撤销登记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广州赛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工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一空置办公场地,物业出租方负责人证实承租人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押金和部分租金后一直空置未到现场办公,至今无法联系。另外,经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赛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广州赛工建材有限公司章程》上的落款“王晓冰”签名不是王晓冰本人所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赛工公司被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圣诺公司、狐网公司存在冒名登记设立赛工公司,侵犯王晓冰姓名权的事实。关于责任比例问题。首先,孙小丽是圣诺公司、狐网公司的员工,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孙小丽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王晓冰对于被冒名登记设立赛工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载明的内容看,王晓冰在2015年11月27日在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四平路派出所进行了身份证挂失登记。从《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看,王晓冰在2016年8月24日发现其个人信息被盗用并注册了赛工公司后,也于2016年8月26日进行了报案处理。故此,可以认定王晓冰在身份证遗失及发现被盗用后均及时进行了处理。也就是说王晓冰对其身份证被盗用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对于圣诺公司、狐网公司的过错程度问题。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司法鉴定,送检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上“王晓冰”签名并非王晓冰本人所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圣诺公司、狐网公司没有取得王晓冰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对王晓冰不产生效力。另外,赛工公司注册地的租赁手续也不是王晓冰本人办理。而圣诺公司、狐网公司也无法提供其所称的委托人“王先生”的联系方式,也没有相应的“王先生”的委托授权材料,而且也无法在二审庭审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收取代理费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圣诺公司、狐网公司存在业务办理资格审查不严以及管理不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的材料未经审查,为虚假材料,导致王晓冰被冒名登记设立公司,造成王晓冰的损失。在圣诺公司、狐网公司无法举证证明代办设立登记是接受王晓冰或者所谓“王先生”委托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的规定,圣诺公司、狐网公司应就王晓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应由圣诺公司、狐网公司承担30%的责任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对于损失的数额,本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认定,确认王晓冰的物质损失为:公证费120元、差旅费2000元、律师费12000元,清算注销公司等事宜支出的会计费8000元,共计22120元。另外,显而易见的,王晓冰在本次被冒名登记设立公司的事件中,必然会造成其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本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上,圣诺公司、狐网公司连带赔偿王晓冰的损失共计32120元。

综上所述,经审查王晓冰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改判。孙小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王晓冰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会计费等损失3212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元,由王晓冰承担103.3元,由广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3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1元,由王晓冰承担250元,由广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3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嘉U

审判员康玉衡

审判员何润楹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