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9 0:00:00

李素霞、李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素霞,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到鹿邑县公安局宋河派出所投案,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逮捕。

辩护人尚守运,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4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素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1628刑初7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素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5月3日20时许,在鹿邑县宋河镇岗叉行政村赵堰村,被告人李素霞发现自家的8棵树苗被毁,就站在与其家有土地纠纷的李某家门口骂人,后李某、周某3等人出来与被告人李素霞对骂,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李素霞骑在李某身上,用手将李某左耳打伤。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耳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于2017年5月3日至7月16日在鹿邑真源医院住院治疗75天,花医疗费13991.30元;于2017年7月19日在鹿邑真源医院花治疗费100元;于2017年6月14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花鉴定费700元。被告人李素霞于2017年7月18日到鹿邑县公安局宋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素霞供述,2017年5月3日晚上20点左右,我和我爹周某1、我弟周伐、周某4在我家门口看见树被人毁了,我就在我家地边上骂谁毁我家的树了,邻居小芳还有她姐银莲、她妹妹、她外甥和儿子、她婆婆出来就开始对我骂,然后他们围着我打,把我摁地上打,我不知道谁拿东西砸了我的头。我也打小芳,用手打她的脸,她也被我拽倒在地,我俩在地上躺着打。小芳拽我的头发,她婆婆用一个软木条往我身上抽,她外甥用木棍打我的腰,她儿子用脚踢我左胯。我也一只手拽着小芳的头发,一只胳膊挡着不让她婆婆抽我,我把她婆婆手上的木条夺过来扔了,她婆婆就用拳头捶我的肩膀,小芳的妹妹用手抓屎往我身上和脸上糊,周某7出来不让打架,我对他说我的手机被他家人掏走了,他说给我要回来。我们两家有土地纠纷,所以打的架。

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3日晚上8点左右,我正在家蒸馍,听见外面有人在叫骂,我就想把大门上锁,走到门旁边听到有个男的骂人的声音很大,我开门一看,是老胖,这时从我家门西边伸出一只手抓着我的头发就打,呼我的脸,我一看是李素霞,我对她又抓又挠,她抓着我的头发把我拽到门外边,他家四个人都开始打我。我婆婆出来,老胖和他的一个儿子去打她,她当即被打倒在地,然后他们又回来打我,把我按倒在地,李素霞骑在我身上捏我的乳房,有个人拉着我的两只手不让我动,还把我的头发盖到我脸上不让我看,有个人别我的腿,用东西捅我的裤裆,李素霞拿东西砸我的左耳朵和头,砸了两下我就被砸懵了。因为两家有土地纠纷,所以打的架。

(2017年9月4日)2017年5月3日晚上,我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叫骂,到门口去看,发现李素霞一家人在我家门口骂骂咧咧,这时李素霞一把抓着我的头发扇我的脸,接着把我拽到家门口,她家的人把我按倒在地,李素霞骑在我身上用右手扇我的左脸和头,当时我被打懵了。

3.证人陈某证言,2017年5月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我在睡觉时听见儿媳李某在喊,就赶紧起床去门口,发现李某在地上,周某1、周伐、周某4围着她打,李素霞骑在她身上,拽着她的头发。我就对周某1说:“胖,你们别打了,你们要打就打我吧。”周某1上来就把我摁倒地上,打我右脸上一拳,他儿子周伐也上来用手打我的头,我在地上晕过去了,后面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周某1证言,2017年5月3日19点30分左右,我和儿媳李素霞、儿子周伐、周某4看到家门口的树苗被人拔掉,我和李素霞就站在家门口骂,骂的有几分钟,邻居周某2、周某3、小芳、陈某、还有小芳的两个儿子出来跟我们吵,然后往我们脸上抹屎。周某2、周某3、小芳、陈某按着李素霞打,李素霞把小芳也拽倒在地,她俩互相撕扯,周某2拽我儿媳的头发,周某3和陈某也在旁边打李素霞,我在一旁拉着不让她们拽李素霞的头发,周某7出来拉架,没拉开就走了。我们两家有土地纠纷,所以打的架。

5.证人周某4证言,2017年5月3日晚上8点左右,我们在家吃饭时,我嫂子李素霞回来听说俺叔家的树被人拔了,她就报警了,派出所的人来后说是民事纠纷,安排好就走了。10分钟后,我爸周某1站在被拔树苗地上骂,周敬启家里的人出来对骂,李素霞和对方的女的用手打起来,我就去捞李素霞,又来了一个40岁左右的妇女上前打李素霞,我爸也去捞。这时有人用屎抹我一脸,还有人用拳朝我太阳穴打了一下,因为我脸上有屎、眼又疼,我就回家洗,等我回来时,看见李素霞和俺大娘躺在地上。

6.证人周某3证言,2017年5月3日19时许,我在弟媳李某家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出去看到在李某家门口外侧,李素霞骑在李某身上,用双手朝她的头部、脸部乱扇,扇了几下,李素霞就起来了,他们几个人要走,我拉着周伐的衣服不让他走,李素霞就过来用手掐我的脸。李素霞打李某时,我没有看到李素霞使用工具。

7.证人周某5(周伐)证言,2017年5月3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父亲周某1、二哥周某4在家吃饭,我嫂子李素霞回来听我父亲说我叔家的树苗被人拔了,就报警了,派出所的人说是民事纠纷,安排好就走了。他们走后,我爸就骂谁毁树了,骂了一会儿,周敬启的女儿和儿媳出来就开始和我嫂子对骂,骂着骂着就动手了。周敬启的儿媳拽着我嫂子的头发,她们相互又抓又挠,周敬启的女儿也上去打我嫂子,我爸周某1和我哥周某4上去拉架,我就赶紧报警了。

8.证人周某6证言,2017年5月3日晚上,我在我爷周敬启的房间里听见我家门口有打骂声,就出去看,到了门口我小姑周某3对我说:“赶紧录像。”我就拿着她的手机开始录像,录了一会儿,我二姑周某2对我说:“你赶紧进屋,别被打了。”我就把手机放在门口回屋了。当时我看见有个个子高的人拿着木棍在打我妈李某,还有个女的手里拿着一个东西在砸我妈的头部。

9.证人周某7证言,2017年5月3日晚上,我听见外面好像打架了,赶紧出去,看到我母亲陈某在地上躺着,我妹妹李某和李素霞在地上互相拽着头发,我赶紧把她们拉开,说:“不要再打了,有什么问题明天到乡里去解决。”她俩互相骂,我就回家了。

10.证人周某2证言,2017年5月3日晚上20点左右,我正在家照顾我爸,听见外面打架的声音很大,就赶紧出去,看见我娘陈某在地上躺着,老胖正在打她,李素霞和老胖的一个儿子在按着我兄弟媳妇李某打,我想去拉开老胖不让他再打我娘,他见我出来,对我说:“出过门的闺女别问这事,没你的事。”说完一拳打我额头上,我没敢吭气,就在那一直护着俺娘。当时看到李素霞骑在李某身上用双手扇李某的头和脸,我娘在地上躺着。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

12.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左耳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素霞于2017年7月18日到鹿邑县公安局宋河派出所投案。

14.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素霞的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提交鹿邑真源医院入院记录、住院患者费用汇总表、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损伤程度鉴定发票、赔偿清单证实李某于2017年5月3日至7月16日在鹿邑真源医院住院治疗75天,花医疗费13991.30元;2017年7月19日在鹿邑真源医院花治疗费100元;2017年6月14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花鉴定费700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鹿邑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素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4848.1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素霞上诉称:被害人原来就有耳膜炎,量刑重。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虽然认定上诉人投案自首,但量刑时没有体现,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素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李素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上诉人李素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刑初7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素霞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刑初7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素霞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李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洪海

审判员?善心

审判员赫志平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