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兴富与被害人周某系邻居。2016年12月17日12时许,周兴富与周某在义乌市佛堂镇后阳村因开门纠纷引发冲突,未造成伤势,经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调解:一、由周兴富一次性赔偿给周某检查费、医药费人民币600元,并当面付清,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一切责任,周兴富责任自行承担;二、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并注明:开设门口由村委或相关部门解决。次日早上7时30分许,周兴富与周某在义乌市佛堂镇后阳村再次因开门纠纷引发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周兴富殴打了周某右胸等部位,导致周某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2016年12月18日外伤致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于2016年12月18日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周兴富到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受伤后于2016年12月18日在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280.03元;当天转院入住义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10302.41元;以上共计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11582.44元。